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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臨時會討論第三次區權會事宜,因參加人數不足流會

2013-02-04 20:00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3-2-4 20:08 編輯


公 告 京管字02020297

主 旨:第二屆管委會召開臨時會議討論第三次區權會議事宜,因參加委員人數不足肇致流會,及後續處理說明。


2013-02-04 23:54 · 2樓
🔧 本帖最後由 榕姐 於 2013-2-5 00:08 編輯


過年到了耶~
最後一個週末日家庭主夫(婦)們都會大掃除, 這個時間點召開臨時會......真拍謝, 我真的沒辦法參加呀~~
今天再次接到物管經理的電話, 本週三又要召開臨時會, 再次的拍謝~{:6_314:}
記得不成會的(沒主席)第十七次會議不是就說好下次會議會在過年後嗎? 怎麼突然來了那麼多的臨時會...而且都在過年前...
或許這個會議真有它的急迫性, 可是也要全面性的考量一下吧!
唉!芳鄰們~這全不在計劃中的會議, 真的很拍謝我無法與會, 請見諒!!(下屆請千萬不要再選我了, 我無法隨傳隨到, 怕自己會誤了社區的大事, 感恩~)
2013-02-05 06:51 · 3樓
🔧 本帖最後由 tangcpa 於 2013-2-5 11:59 編輯


這二次杯葛委員會之召開.目的是什麼?我百思不解.

我只知道因為委員會召開不成.三月份的區權會就召開不成.影響全體住戶的權益.

2013-02-05 12:52 · 4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3-2-5 12:56 編輯


節錄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第三章 管理組織

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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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看起來臨時會的召開應該是依據內政部法條規定進行的, 並無問題, 因為若延誤到區權會召開的話, 政府依據第五章第47條, 會開罰的, 召集委員當然是會急著完成這個義務.

若臨時會流會的話, 也是得依據上述內政部法條, 請新北市政府派官員來蒞會指導.
2013-02-05 13:29 · 5樓
🔧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3-2-5 14:21 編輯


榕姐 發表於 2013-2-4 23:54
過年到了耶~
最後一個週末日家庭主夫(婦)們都會大掃除, 這個時間點召開臨時會......真拍謝, 我真的沒辦法參 ...


也許公告內容描述的不夠精準, 1/26 並非流會, 而是召集未成, 因臨時開會往往會因委員已事先安排私人行程而無法開成, 1/26 就是例子, 但因目前主委懸缺, 社區重大事務仍須推動, 尤其區權會時間及議程更待決議, 因此2/2就是由於1/26召集不成, 為了能讓之前已安排出國之委員得以參加而另外召集, 事前調查出席意願及可否出席也已過半, 也因此物管發出18次會議(2/2)通知公告, 距17次會議(1/12)也已超過兩個禮拜, 這比之前管委會兩個禮拜開一次會的頻率......
2013-02-05 18:30 · 6樓
榕姐 發表於 2013-2-4 23:54
過年到了耶~
最後一個週末日家庭主夫(婦)們都會大掃除, 這個時間點召開臨時會......真拍謝, 我真的沒辦法參 ...


榕姐,看到妳的拜託了,,下一屆我一定不會選妳,,
除非..........妳搬來我們這棟,,或者................我搬去妳們那棟..呵呵~{:1_768:}



話說當委員真的很辛苦,,要顧家庭又要顧工作,,還要顧咱們這個大社區林林總總的事務。

好幾次在社區門口正好遇見氣喘吁吁的妳從公車下車,,就是為了趕回來開會,,為了開會,,
先生小孩的晚餐也只能隨便吃,,覺得妳們當委員真的好辛苦..犧牲和家人相處的快樂
週末晚餐時光!

我也看到其他幾位委員,,明明已經很累了,,還是拖著疲憊的身軀去開那非常冗長的會議,,
我想他們的家人心裡一定都很捨不得吧..
2013-02-06 10:22 · 7樓
請問小當當委員,為何這次的公告要特別影印一份分發至每個住戶的信箱?
(以前的任一份公告都沒有此舉動!區權會通知公告除外)
是委員會決定的嗎?如果不是委員會決定的,這次影印衍生的相關費用(影印紙張/碳粉等),也由區分所權人承擔嗎?
以上疑問,可否懇請小當當委員協助釋疑! 感恩!
2013-02-06 12:06 · 8樓
松哥 發表於 2013-2-6 10:22
請問小當當委員,為何這次的公告要特別影印一份分發至每個住戶的信箱?
(以前的任一份公告都沒有此舉動! ...


承小當當吩咐向物管求證2/4公告投信箱並非由物管影印投遞.純屬住戶個人行為.無耗用公家資源之情事.
2013-02-06 18:05 · 9樓
tangcpa 發表於 2013-2-6 12:06
承小當當吩咐向物管求證2/4公告投信箱並非由物管影印投遞.純屬住戶個人行為.無耗用公家資源之情事. ...


謝謝唐大說明。最好確定如此!因為如果住戶使用物管影印資料是要付費的,否則易引公器私用的爭議!
另外較為好奇的是,住戶可以遊走任一楝大樓去投遞「傳單」?
那在門禁安全有必要請保全及安全委員檢視一下!(除非各棟的住戶有配合幫忙開門就不在此論!)
2013-02-06 22:59 · 10樓
🔧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3-2-6 23:00 編輯


松哥 發表於 2013-2-6 18:05
謝謝唐大說明。最好確定如此!因為如果住戶使用物管影印資料是要付費的,否則易引公器私用的爭議!
另外 ...


(除非各棟的住戶有配合幫忙開門就不在此論!)

今晚遇到小螞蟻時正巧也在問我這件事, 但我並不知道實際狀況為何??不過現場剛好當事人(D棟住戶)經過表示是花他個人兩千多元影印並拜託各棟鄰居幫忙投遞的, 僅就記憶所及轉述當時所聽聞~
2013-02-06 23:33 · 11樓
小當當 發表於 2013-2-6 22:59
今晚遇到小螞蟻時正巧也在問我這件事, 但我並不知道實際狀況為何??不過現場剛好當事人(D棟住戶)經過表示 ...


既然您提到我
我想表達的是
個人實在不太認同這種做法

此先例一開
對社區的影響真的很難預料
2013-02-07 02:39 · 12樓
小當當 發表於 2013-2-6 22:59
今晚遇到小螞蟻時正巧也在問我這件事, 但我並不知道實際狀況為何??不過現場剛好當事人(D棟住戶)經過表示 ...


那請問可以自行印一些廣告塞進各住戶信箱嗎?
因為你是管委又是群主所以你應當最知道這些狀況與規定
故希望求教於你
感恩!
2013-02-07 09:21 · 13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3-2-7 09:43 編輯


verysimple 發表於 2013-2-7 02:39
那請問可以自行印一些廣告塞進各住戶信箱嗎?
因為你是管委又是群主所以你應當最知道這些狀況與規定
故希 ...


這很難說....我舉兩個例子:

案例[一] : 前一陣子在大學風呂, 也有某棟住戶發起陳情連署, 內容與溫泉會館使用點數從扣2點調漲為扣3點有關, 也是個人行為, 透過認識的其它各棟住戶進行各棟投遞, 由於大學風呂也是只有禁止外人進入投遞單子, 無權限制該棟住戶個人的投遞動作, 所以後來此事也做罷~~

案例[二] : 先前的北大特區對抗殯葬特區及非法夜市行動, 也有透過各社區的義工, 進行宣導單的投遞作業, 但各社區的義工, 有的有照會物管, 只針對義工所住該棟進行逐戶投遞, 有的只有照會物管, 並將單子放在物管供住戶自取, 有的是獲得管委及物管協助, 進行全戶投遞, 方法不一.


個人的看法, 這樣的住戶對所居之該棟全數信箱投遞行為, 目前雖無法可管, 但仍以需先行照會物管為宜, 至於各棟住戶的反應, 也建議先反應給該棟委員, 請該棟委員進行同棟鄰居的投遞原因瞭解與協調.


剛剛也看到公告, 臨時會已於昨晚再召集及完成會議, 感謝方委員出面召集, 及各位委員的撥空出席, 解決了社區區權會開天窗危機, 這是件好事.
2013-02-07 10:55 · 14樓
麥克 發表於 2013-2-7 09:21
這很難說....我舉兩個例子:

案例[一] : 前一陣子在大學風呂, 也有某棟住戶發起陳情連署, 內容與溫泉會館 ...


說真的看到委員慌慌張張的親自到處貼公告,塞公告,真讓小弟感到驚訝,現在什麼事情都要親自親為囉...
2013-02-07 10:58 · 15樓
WendyLKK 發表於 2013-2-6 13:41
所以人云亦云, 以訛傳訛, 真的很要不得, 有疑問提出來詢問, 幫大家解惑 , 澄清, 給一 ...


是阿...真的


人云亦云, 以訛傳訛, 真的很要不得......而且是真的很要不得阿........





2013-02-07 11:09 · 16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3-2-7 11:11 編輯


rocksong 發表於 2013-2-7 10:55
說真的看到委員慌慌張張的親自到處貼公告,塞公告,真讓小弟感到驚訝,現在什麼事情都要親自親為囉... ...


若是由該棟委員自己發行的, 那就變成該棟選區內的內部選民連絡, 我以前做學校的家長委員時, 也常發行選區內的家長連絡單 (班級內), 而且我都有具名發行, 並且照會過班導師, 其實這都有一定的程序, 個人還是建議要照程序走比較好.


總之, 還是要感謝方委員的召集, 及各位管委委員的辛勞, 解決了區權會程序開天窗危機, 對住戶而言, 這真是件好消息.
2013-02-07 17:00 · 17樓
rocksong 發表於 2013-2-7 10:58
是阿...真的




就是要這樣啥?
2013-02-07 18:32 · 18樓
京都小螞蟻 發表於 2013-2-6 23:33
既然您提到我
我想表達的是
個人實在不太認同這種做法


一點點小想法補充
小弟在住進京都之前住的社區比較老舊
社區並沒有設置物管中心
只有大門警衛室
社區有聘請一名總幹事在警衛室上班
而社區每一棟大樓樓下也都有各自的信箱間
但奇怪的是
信箱裡總是都塞滿各式各樣的廣告單(有補習班、保險、房仲、賣二手車、甚至還有色情的...)、文宣(選舉、宗教...)
甚至在區權會召開前還會有黑函出現
去警衛室反映
得到總幹事的回答一律都是
「這是住戶投的 警衛沒辦法處理」
「這是住戶個人行為....」

後來買了京都
住進來之後
心想買了這麼貴的房子
每個月還要繳比以前社區多很多的管理費
但一想至少現在多了物管中心在管理
為住戶把關
而且各棟梯廳還各有門禁管理
想想這也值得了
而且應該可以擺脫信箱充斥廣告信的噩夢

但我想這一切都在這位住戶到各棟投下這份資料後改變
目前社區裡的住戶各行各業都有
A、F棟另外還有補習班與公司行號
想問問樓上的幾位委員
既然這位住戶可以跳過物管自行去每一棟投資料進住戶信箱
那其他住戶可以比照辦理嗎
若不行
那憑甚麼這位住戶可以
若可以
那我想我的信箱噩夢大概又快要回來了

樓上的委員發文說明
「這是住戶個人行為」
週二也曾就此事去物管詢問得到經理的答覆也是
「這是住戶投的 物管沒辦法處理」
這樣不就是跟我之前住過的老舊社區沒甚麼兩樣

看樣子應該要請管委會的委員們再辛苦一下
好好訂定一個『信箱間使用管理辦法』
看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
2013-02-07 21:13 · 19樓
🔧 本帖最後由 tangcpa 於 2013-2-8 22:08 編輯


verysimple 發表於 2013-2-7 02:39
那請問可以自行印一些廣告塞進各住戶信箱嗎?
因為你是管委又是群主所以你應當最知道這些狀況與規定
故希 ...


請教鮑教授:

1.住戶個人花錢影印投遞公告文件之事與小當當網路版主與委員身份,兩者應沒有關聯性,

這樣質疑小當當不太合宜吧!

(據我所知:小當當原來預定上星期五2/1要回高雄過年,因星期六2/2召開臨時管委會而延後二天回高雄,

2/6又召開委員會他又提早趕回京都參加委員會)

2.同理如果有人也因你是網路群主,你夫人也是委員,也用你相同的話質疑你們,你們心裡感受會如何?

3.台灣早已解除戒嚴,除非社區管理規章有明文規定,才可限制住戶個人的自由行為,難道京都社區還在戒嚴嗎?

4.2011.1.5網路家族成立初期(該帖已提升至首頁)也曾經將網路家族廣告文件投遞住戶信箱,為什麼現在有住戶花錢影印公告文件(非廣告文件)投遞信箱就不可以?是不是雙重標準?
2013-02-07 22:54 · 20樓
tangcpa 發表於 2013-2-7 21:13
請教包教授:

1.住戶個人花錢影印投遞公告文件之事與小當當網路版主與委員身份,兩者應沒有關聯性,


針對財委的第四點
我想我應該可以稍微說明一下
因為當時我就是F棟的聯絡人

大家可以看一下該篇的附檔
內文一開頭寫的是

公告日期:100年01月04日
各位芳鄰大家好,

本社區目前交屋已逾三分之二,據聞有可能在農曆春節後即由遠雄召開第一次區分權人會議!! 因此我們必須為即將召開的『第一次區分所有權權人會議』做準備。 目前已有約171戶芳鄰們已經利用【愛北大社群-遠雄京都家族】(https://forum.ibeta.tw) 這個網路資訊平台,交流互動已達數月之久。竭誠歡迎所有已入住或,準住戶也共同利用這個公開的資訊平台,加入的方法如下:
1.請先到愛北大註冊您的帳號、 密碼、 還有手機驗證,這樣您就可以開始使用愛北大社群
2.在提出申請加入家族並告知所購買的單位(例:B1棟11樓),經審核通過之後即可使用『遠雄京都家族』討論區。

這個家族公告的時間點是在
社區成立管委會之前
當時尚在交屋期間

在沒有管委會及委員的情況下
經過大家在家族上的討論
才會由幾名比較熱心的住戶充當聯絡人
想要在開第一屆區權會之前先凝聚住戶共識....


但現在
我們有自己社區的管委會
也有社區的委員
整個社區也是由管委會找來的物管公司管理
還需要這樣搞嗎
還可以這樣搞嗎


2013-02-07 23:10 · 21樓
京都小螞蟻 發表於 2013-2-7 22:54
針對財委的第四點
我想我應該可以稍微說明一下
因為當時我就是F棟的聯絡人


尊重你的說明.

但在委員會尚未訂定信箱管理辦法之前似也應尊重住戶個人的自由.
2013-02-07 23:21 · 22樓
不管怎樣! 打人對嗎? 用拳頭解決事情對嗎?

為何管委會沒有人對昨天開會事件說明清楚? 不該跟住戶講清楚嗎? 管委會已成拳頭相向了!

這件事我真覺的重點應該是以誰的名義發,該清清楚楚的! 個人就是個人,管委會就是管委會, 現在沒有主委也沒副主委,到底誰決定公告甚麼事情? 該有個清楚!

至於這件事,發文的人講的也是事實,有何怕住戶知道的呢? 至於意圖如何?誰也不能控制誰是吧? 到底講的也是事實,又如何? 重點是要解決甚麼事情比較重要吧? 不是嗎? 不要在細節上打轉了! 沒完沒了的!

若將來有人發黑函汙衊他人的情事,也該有個管理與管制是吧? 不然住戶人格被汙衊,卻抓不到兇手! 這是自由? 管委會束手無策,這如何跟住戶交代? 誰要負責? 至少有攝影機可以監控吧?


希望大家懂得適可而止!
2013-02-08 00:04 · 23樓
🔧 本帖最後由 京都小螞蟻 於 2013-2-8 00:11 編輯


tangcpa 發表於 2013-2-7 23:10
尊重你的說明.

但在委員會尚未訂定信箱管理辦法之前似也應尊重住戶個人的自由. ...


住戶的自由當然要尊重
但若在未徵得其他住戶同意的狀況下
這樣會不會有妨礙其他住戶自由的疑慮
請大家思考
另外
剛剛在估狗爬文時
剛好看到一段話
似乎與現在的狀況相呼應
提供給大家做參考

「孫中山先生認為個人對自由的濫用,會對團體造成極大的破壞作用,因此主張自由是有限度的。他認為自由的意義是指一個小單位,在一個大團體中,能夠活動,來往自如,便是自由。他也反對極端個人主義的自由,或為所欲為毫無限制的自由,因此主張為所欲為有限制的自由,且要有禮與法的規範。」

出處:http://sun.yatsen.gov.tw/content.php?cid=S01_03_03_02

「孫中山多次在演講指出,一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範圍,便是不自由。」
出處: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7%AA%E7%94%B1

我想以目前社區的狀況
未來除了信箱使用管理辦法之外
社區應該很快就會出現
公設廁所使用管理辦法
中庭使用管理辦法
電梯使用管理辦法
梯廳電燈使用管理辦法
逃生梯使用管理辦法
..........(族繁不及備載)


一點小心得:訂這麼多辦法真的要有人願意遵守才有用
2013-02-08 11:03 · 24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3-2-8 11:09 編輯


京都小螞蟻 發表於 2013-2-8 00:04
住戶的自由當然要尊重
但若在未徵得其他住戶同意的狀況下
這樣會不會有妨礙其他住戶自由的疑慮


嗯.....因為我也在大學風呂做過同樣的發行宣導單到所居棟所有信箱的事, 而且是在管委會成立很多年後.....ㄜ~~~


就算是為了我做過的事找個合理化的說法好了~~呵呵! 我個人是覺得, 大家都是熱心公益的住戶, 您我也都曾經以善意為出發點, 做過協助投遞連絡單到所居棟所有信箱的善意行為, 只要投遞的宣導物品並非 [廣告單]或是 [匿名黑函]之類的物品, 次數也不要太頻繁, 相信眾位好鄰居們應該也不會太在意才是, 畢竟大多數的鄰居應該都是會協助善意且熱心公益的住戶進行橫向連絡.


非郵寄方式的廣告單濫發塞爆信箱, 也是我以前住的中和區的大型社區惡夢, 在這邊, 確實是少很多了, 很感謝物管幫我擋掉這些大量的廣告單....


個人的看法, 若是內容正常的連絡單投遞, 應該是還好啦 ...... 但若是 [匿名黑函]或是我無法查證內容事實的[具名黑函], 我也與您一樣, 是極為排斥及看到就直接丟垃圾筒, 並向物管反應請其瞭解的.

我是覺得這一次鄰居投遞的單子, 內容還好, 就平述狀況, 應該還ok啦.


2013-02-08 11:16 · 25樓
當大, 個人建議, 因為臨時會最後有開成了, 危機既已解除, 是否可以將第一篇的附檔照片撤掉呢?
2013-02-08 15:12 · 26樓
麥克 發表於 2013-2-8 11:16
當大, 個人建議, 因為臨時會最後有開成了, 危機既已解除, 是否可以將第一篇的附檔照片撤掉呢? ...


我將此篇下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