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101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徵字第1012912944號函
主旨:公告需用土地人新北市政府為辨理臺北大學特定區聯外道路新闢工程工程需要,奉准徵收本市三峽區 劉厝埔段等65筆土地,合計面積3.4876公頃,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
依據:
一、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2款規定辨理。
二、奉內政部101年11月12日 101年11月12日台內地1010361882號函准予徵收。
三、土地徵收條例第十八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
公告事項:
一、需用土地人﹕新北市政府。
二、興辨事業類別﹕交通事業。
三、徵收土地詳細標示及補償費額:徵收土地範圍圖、徵收補償費公告清冊放置本市三峽區公所備供閱覧。
四、公告期間﹕三十天(自101年11月14日至101年12月14日止)。
五、本案被徵收之土地自公告之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六、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八條規定,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檢具證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七、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具證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逾期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徵收處分者,應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第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八、對以上公告事項如有疑問,請逕向本府地政局徵收科(地址﹕板橋區中山路一段一六一號二三樓,電話﹕02-29603456轉3358,承辨人:)洽詢。
http://210.241.84.106/ntc/basic/PJT010/doc1.asp?DA01=臺北大學特定區聯外道路新闢工程&DAPK=4327&show_title=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