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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社區社團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九日第一屆管理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全文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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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公告
一、社區社團成立申請須有五人以上聯名發起,經管委會核准後,發起人應立即送交組織名冊並遴選社團負責人,向管理中心辦理登記,申請新社團其內容不得與現有社團性質相近。
(一)、社團分A(音樂)、B(運動)、C(教學)、D(其他)類別,社團活動簽核應由相關權責委員核閱後由管理中心通知社團負責人。
(二)、社團為協助社區所辦的大型活動或有助於社區形象之活動,人數在100人以上,經管會審查通過後可申請經費補助,以五仟元為上限。
(三)、申請專案補助之社團,事前應將活動計劃知會權責委員報管委會審核,活動或競賽結束後,將該活動收支報表,單據、參加社員之簽名單、活動照片及公告等,於十日後送管委會報銷存查。各社團如有違反規定者,經糾正無效後,得停止其經費補助。
(四)、有關經費補助之申請,應依管理中心請款程序辦理,不得越級申請。
二、活動場地補助:社團使用公共設施場地應於非尖峰時段,以不影響大多數住戶使用時段為原則。社團於使用場地設施如有扣點數之公設時,應與一般住戶相同提出點數卷。
三、社團練習場地:經申請核准之地點。
四、社團練習時間:由社團向管委會提出申請時間為主,惟不能超過公設開放時間晚上10點。
五、社團應由管理委員會之委員一名擔任輔導委員,如經常性活動之社員連續二個月不足十人,應停止該社團之權益,並於管委會議提報活動規劃與實況。
六、本辦法經委員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