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士官督導長 於 2013-1-16 21:12 編輯
受害人因汽機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
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
(一)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包括下列:
1.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2.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以病房費差額、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所需費用為限。
(二)受害人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其診療費用不得高於行政院衛生署所訂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日前一季之平均費用標準。但請求權人就其全部診療費用,提供該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及費用之證明文件時,得按受害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診療者之規定核付。
三、接送費用2萬:
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3萬6:
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 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
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一、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
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1,500元為限。
二、膳食費:
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180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
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
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
每顆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
六、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以新臺幣2萬元為限。
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六十七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臺幣一百二十三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臺幣一百零七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臺幣九十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臺幣七十三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臺幣六十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臺幣四十七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臺幣三十七萬元。
十一、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七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七萬元。
十三、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
十四、第十四等級:新臺幣七萬元。
十五、第十五等級:新臺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