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屆區權會討論議題,因建商要求區權會需同意,故附上相關法規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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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
1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公共開放空間就各個開發案特有之基地與建築條件,和其週遭環境間
的關係進行討論,主要著眼點是個案置入大環境之後,為維護公共利
益及環境,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開放空間獎勵申請
開放空間應具有公共性、開放性、服務性與可及性,並供非特定民
眾休憩與使用為原則,不得設置阻隔性之花台、水池、穿廊、植栽
(灌木)帶、通排氣墩等阻隔設施,並應考量無障礙環境設計。
申請開放空間獎勵之案件,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相關法令、本府建管規定及下列原則檢討:
1.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
(1)沿街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寬度應達 4 公尺以上,寬度 6 公
尺以下部分有效值為 1.5,寬度超過 6 公尺部分有效值為 1
.0,並需沿建築線全長等寬留設。
(2)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具有專用步道之功能,並不得設置圍牆
、花台等阻礙性設施。
2.廣場式開放空間:
(1)任一邊淨寬應在 6 公尺以上,且其面積在住宅區應為 200
平方公尺以上,在商業區應為 100 平方公尺以上,但各都市
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有效獎勵深度應在 10 公尺以下,超過部分原則不予獎勵,但
超過部分具有連通性或提供商業活動使用,經都市設計審議委
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3.前二項開放空間如有地下開挖範圍,獎勵值再以八折計算。
4.開放空間設有頂蓋時,有效係數應乘以零。非住宅使用且確有連
通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性,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得
酌予獎勵。
5.車道及住宅主要出入位置應扣除有效獎勵面積(車道出入口扣除
車道實際寬度,住宅主要出入口扣除 1.5 公尺寬度)。
6.建築物一樓為住宅用途使用(住戶、住宅門廳、公共服務空間…
等),須於範圍內全長留設 2 公尺寬之緩衝空間,該緩衝空間
不得計入開放空間有效面積。
7.基地內通路、高層建築緩衝空間面積不得計入開放空間有效獎勵
面積。
8.開放空間應設置開放空間標示牌及相關指示標誌,日後管理維護
計畫應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規範。
(二)都市防災
1.鄰棟間隔:
除都市計畫、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建築物應
自基地境界線兩側退縮淨寬 1.5 公尺以上建築。但因基地狹小
配置困難者,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得酌予放寬。
2.法定退縮:
依據該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退縮部份,應考量整體
街廓之延續性,配置植栽槽及人行鋪面設計。
3.防災通道:
依據該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或以整體街廓規劃防災
通道應考量鋪面、植栽設計,其兩側並配合留設開放空間;且其
淨寬、淨高應符合防災需求。
4.依據該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要點申請「都市防災獎勵」者,建
築物與境界線或建築線間留設淨寬度範圍內,應以提供救災、人
員疏散使用為主,不得規劃構造物(如樓梯、地下停車場出入口
及坡道、頂蓋、透空格柵等阻礙救災之設施物)。
5.前四項退縮範圍內,應以淨空設計,退縮上方不得有樓板、頂蓋
、陽台等構造物。
(三)公共服務空間部分:
1.應為供住戶作集會、休閒、文教及交誼等服務性之公共空間。
2.應由公共空間或公共出入口進出且獨立區隔,並應詳列空間用途
,檢附該空間之傢俱、服務設施配置等圖說。
3.公共服務空間申請部分應以色塊標示清楚並檢附面積計算式。
4.公共服務空間請依規定設置於地面層(不得設於 1 樓夾層),
且不得兼作入口門廳使用。
5.公共服務空間之使用及日後管理維護計畫應納入公寓大廈管理規
約中規範。
2 二、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為使人行道空間或步道系統之舒適安全及整體環境景觀之改善,使本
市市容得以與國際接軌,特制定本原則事項。
(一)人行步道與轉角空間之留設
1.本市整體開發地區與公共設施用地(不含道路用地),除該地區
都市計畫另有規定外,基地臨接 10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者,若未
留設騎樓時,其臨該計畫道路側應至少退縮寬 3.52 公尺以上無
遮簷人行道綠帶。
2.開發基地臨街道轉角建議依基地現況留設轉角空間,轉角與街道
相銜接之處須順平無高差。
3.開發基地臨接都市計畫未開闢之公有人行步道時,建議於請領建
造執照前承諾協助開闢,若為已開闢之人行步道,建議舖面整體
規劃認養,並與開發案同時施作。
4.有關審議內容涉及道路工程之相關檢討另依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
「都市人本交通規劃設計手冊」辦理。
(二)人行空間配置原則
1.超過 2 公尺以上之人行空間(含公有人行道),依地區環境及
周遭街廓情況、其超過 2 公尺部分應留設綠帶及設施帶。
2.面臨 10 公尺以上道路且寬度 3 公尺以上之人行空間,除供必
要性之人行穿越進出外,道路與人行空間介面需以喬、灌木複層
植栽方式連續設置植栽槽。
3.整體開發地區,人行空間留設應以整街廓統整考量,視需要應留
設自行車道及自行車停車空間。
4.建築線退縮設計人行步道或開放空間高程應與公共人行道一致,
並與鄰地順平無高差處理;倘無公共人行道,以面前道路高程加
15 公分為基準設置。
(三)人行空間舖面
1.人行空間應有詳細之舖面材料計畫,並應延續整體都市環境鋪面
設計,依使用類別之差異挑選不同材質。
2.車道出入口之鋪面須使用車道專用之車道磚,其圖案顏色應與人
行空間之舖面形式連續,且順平無高差。

3.人行空間若有給排水溝、箱涵、電信管線等設施設備開口,其蓋
板舖面均須使用與人行空間舖面一致之化妝蓋板,但不能影響排
水等原有功能,且不得使用鍍鋅格柵等開放性溝蓋板影響人行出
入。
4.人行空間鋪面宜採用透水環保材質。
(四)人行空間設施物
1.人行空間內綠帶與設施帶可合併施作,並考量整合設置自行車停
車位或街道家具、指示標誌、指標系統(如開放空間標示牌、車
輛出入口警示燈、地圖、公車站牌等)整體規劃設置。
2.人行空間內若原已有硬體設施物(如候車亭、依法申請設置之廣
告物),則須考量開發案之統整性,共同規劃設計。
3.人行空間內須具備有完整之燈光照明計畫;除確保行人安全,並
須考量地區與環境之狀況統一設置。
4.人行空間內(含植栽帶)原則不得申請設置私人廣告物及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