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陸橘子 於 2013-1-2 00:20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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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主委擬將管委會開會,管理委員無法參加缺席時,只能由配偶、直系親屬及其他管理委員代理,不能由其他住戶代理。則在管理規約第十五條第四項[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以書面委託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出席及其他委員],前列""需改為""。即[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以書面委託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及其他委員出席],才能做上述規範。
[*]管委會開會時會議上旁聽之住戶不得發言(12月29日有委員提出"非委員不要發言"),請管委會訂立議事規則以為依據。
[*]代銷公司五十甲在B棟外牆上掛臨時性廣告帆布,共回饋社區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整,今1、2、3樓商場在社區外牆上設置招牌及廣告物是否更應回饋本社區,在此要求管委會與使用招牌的商家訂立回饋機制。
[*]委員是住戶選舉出來的是住戶的公僕,由住戶授權代表社區行使權力,尤其是第一屆管理委員更是民心所向,管委會決議的事項幾乎受到百分百的支持,但好像成效不大!皇翔建設、北昌營造以各種手段欺壓住戶,就連物管也不尊重發薪水的我們,這一切都是因為資訊不足,資訊不足很容易被騙。圖說拿到了嗎?法規查清楚了嗎?要點交的公共設施明細清冊開始列舉了嗎?帳目核對了嗎?物管的人員資料移交了嗎? 法律上有一句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我們沒辦法拿出資料,沒辦法反駁皇翔的誤謬,當然鐵定挨打!請問管委會如今掌握多少資料呢?
[*]為維護社區的安寧、安全、美觀而限制住戶的規定千萬不要急就章,例如本次元旦放假4天,就算不會發出聲響的油漆工程也不准施工,本住戶的工班在放假的前一天下午四點向物管申請假日施做油漆工程,竟然得到不准施工的指令,經查詢副主委阿穆確有此訊息,當場傻眼。既然管委會有此規定自當遵守,但請提早公布以方便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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