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tracytsao 於 2012-12-17 19:39 編輯
我個人覺得有衝突並不是件壞事;而從這個衝突中,我個人的看法是這樣的:
1、有關社區的空間使用,本來就是由住戶會議來公決的。這種事件的事實是很容易獲得澄清的;而既然是容易獲得澄清的事實,管委會就不需要太介意,雖然我知道被人抹黑的心裏一定很會不痛快;但是既然誰是誰非很清楚的話,公道就很容易好還的。有公道可以來還就可以囉!因為若是常要來講一些五四三沒有事實依據的言語的話,最後傷得絕不會是被講的人,而是去講的人。
2、選舉這種事情,若是真的想當選的人去做運作拉票,本來就很正常、自然的,除非是用了什麼不當的手段(例如期約承諾、或是威脅恐嚇之類的)。所以,想進管委會而去運作,我覺得並不是件可議的事情,只要在任期中真的是有在為住戶做服務即可。至於住戶會不會被操作,就像臺灣選舉時常會呼籲的—要相信選民的智慧及抉擇。
3、管委會的財務既然有規章辦法來規範收支要如何作業,管委會只要符合規定去做,也就不需要在乎誰是怎麼說的。因為住戶不是有查帳的權利嗎?請有疑問的住戶去查就是了。只是這樣的話,就要把帳本隨時整理好、放好來,免得弄得大家雞飛狗跳的。
4、至於辦活動要怎麼花錢,我覺得如果可以建立年度預算審核制度的話,就可以避免事後很多糾紛。例如可以每年在新的管委會接任後的一個月內,召開住戶大會來確認新管委會的預算。或例如有些每年一定要辦理的活動,預算要如何編列,寫成一個辦法來讓住戶大會同意,以後除非要修改辦法,否則就照著辦法規定來做即可。
5、類似前述的狀況,只要是經常性的作業,都儘量把它列出來並寫成辦法,給住戶大會來決定。以後這類的紛爭就會逐漸減少了。因為我們這個社區剛成立不久,運作上需要多磨合,而磨合過程中,儘量把爭議變成規則就行了。這樣以後接任的管委會委員也會比較好做事。
6、不過辦法寫再全,還是有例外、或是突發的事情;我建議管委會可以依據去年的經驗(我記得有不少連任的委員),費心想想或請物管公司提供資料,去匯整一下,把它寫成權責劃分辦法,這樣就可以彌補規章辦法不足之處了。但是重大事項還是要住戶大會來同意,所以什麼是重大事項要把它定義出來。
7、至於管委會是否少數人說了算,我倒是遇到一個狀況,可以提供大家也來想想。我們社區的卡拉音響只提供歌唱社團使用,不提供給個別住戶申請使用,原因是因為怕住戶損壞音響設備。我覺得這種思考的邏輯就不是站在維護住戶權利的立場了。試想屬於全體住戶的設備不讓住戶使用,原因只怕住戶弄壞,變成歌唱班專屬的設備,這樣是沒有道理的。怕弄壞,可以要物管中心來教吖,真弄壞了就要求賠吖;怎麼會變成這種管委會自己定下來的規定呢?
8、最後,我想講的是住戶寫的建議單,不見有任何回復。我之前就在這個家族裏看見有人反映過,而我也反映過,但是還是一直都沒看見有人要出來講一下處理的結果。
我覺得最後提到的這二種對待住戶權利的處理事情的思考方式,是否也反映了某種被說成把持的因素之一,可能也需要管委會委員自己再思考一下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