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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管委会公开信的个人看法

2012-12-17 13:40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tracytsao 於 2012-12-17 19:39 編輯


我個人覺得有衝突並不是件壞事;而從這個衝突中,我個人的看法是這樣的:
1、有關社區的空間使用,本來就是由住戶會議來公決的。這種事件的事實是很容易獲得澄清的;而既然是容易獲得澄清的事實,管委會就不需要太介意,雖然我知道被人抹黑的心裏一定很會不痛快;但是既然誰是誰非很清楚的話,公道就很容易好還的。有公道可以來還就可以囉!因為若是常要來講一些五四三沒有事實依據的言語的話,最後傷得絕不會是被講的人,而是去講的人。
2、選舉這種事情,若是真的想當選的人去做運作拉票,本來就很正常、自然的,除非是用了什麼不當的手段(例如期約承諾、或是威脅恐嚇之類的)。所以,想進管委會而去運作,我覺得並不是件可議的事情,只要在任期中真的是有在為住戶做服務即可。至於住戶會不會被操作,就像臺灣選舉時常會呼籲的—要相信選民的智慧及抉擇。
3、管委會的財務既然有規章辦法來規範收支要如何作業,管委會只要符合規定去做,也就不需要在乎誰是怎麼說的。因為住戶不是有查帳的權利嗎?請有疑問的住戶去查就是了。只是這樣的話,就要把帳本隨時整理好、放好來,免得弄得大家雞飛狗跳的。
4、至於辦活動要怎麼花錢,我覺得如果可以建立年度預算審核制度的話,就可以避免事後很多糾紛。例如可以每年在新的管委會接任後的一個月內,召開住戶大會來確認新管委會的預算。或例如有些每年一定要辦理的活動,預算要如何編列,寫成一個辦法來讓住戶大會同意,以後除非要修改辦法,否則就照著辦法規定來做即可。
5、類似前述的狀況,只要是經常性的作業,都儘量把它列出來並寫成辦法,給住戶大會來決定。以後這類的紛爭就會逐漸減少了。因為我們這個社區剛成立不久,運作上需要多磨合,而磨合過程中,儘量把爭議變成規則就行了。這樣以後接任的管委會委員也會比較好做事。
6、不過辦法寫再全,還是有例外、或是突發的事情;我建議管委會可以依據去年的經驗(我記得有不少連任的委員),費心想想或請物管公司提供資料,去匯整一下,把它寫成權責劃分辦法,這樣就可以彌補規章辦法不足之處了。但是重大事項還是要住戶大會來同意,所以什麼是重大事項要把它定義出來。
7、至於管委會是否少數人說了算,我倒是遇到一個狀況,可以提供大家也來想想。我們社區的卡拉音響只提供歌唱社團使用,不提供給個別住戶申請使用,原因是因為怕住戶損壞音響設備。我覺得這種思考的邏輯就不是站在維護住戶權利的立場了。試想屬於全體住戶的設備不讓住戶使用,原因只怕住戶弄壞,變成歌唱班專屬的設備,這樣是沒有道理的。怕弄壞,可以要物管中心來教吖,真弄壞了就要求賠吖;怎麼會變成這種管委會自己定下來的規定呢?
8、最後,我想講的是住戶寫的建議單,不見有任何回復。我之前就在這個家族裏看見有人反映過,而我也反映過,但是還是一直都沒看見有人要出來講一下處理的結果。
我覺得最後提到的這二種對待住戶權利的處理事情的思考方式,是否也反映了某種被說成把持的因素之一,可能也需要管委會委員自己再思考一下囉!
2012-12-17 14:21 · 2樓
🔧 本帖最後由 sugar100 於 2012-12-17 14:29 編輯


匿名者對所有住戶發匿名信.攻擊管委費的作法並非不需要太介意
一來當日管委會選舉在即.卻讓管委會無從說明辯護.匿名者動機是否可議?
二來匿名者發函後可躲在暗處.卻不須負言論責任.此公道有如何好還?

如匿名信內容所言非事實且涉蓄意攻詰.不知您是否贊成對發匿名信者提起必要訴訟



PS.舉雙手贊成您最後提到的二種住戶權利之處理事情思考方式
2012-12-17 18:19 · 3樓
🔧 本帖最後由 tracytsao 於 2012-12-17 22:41 編輯


sugar100 發表於 2012-12-17 14:21
匿名者對所有住戶發匿名信.攻擊管委費的作法並非不需要太介意
一來當日管委會選舉在即.卻讓管委會無從說明 ...


对于匿名攻击别人是否该提出诉讼,我实在很难回复,因为这种事情就真的见仁见智了。
我想生气一定是会的,但是是否严重到要提出诉讼,就要看情形了--有无严重到不告不能还他们的清白?有无严重到不告就不能让这类的行为得到遏阻或减少?
我过去在做公司组织变革及规章制度时,也常常被人恶意抹黑及攻击,甚至还有半夜不断打恐吓电话的。
我只能说“路遥知马力”,你如果真的是白的话,别人也很难抹黑你的--只是那个过程真的是很令人愤怒的。
我习惯上会尽量先想想这类可能会有或已经产生纷争的事情,是否有必要写成一个白纸黑字的游戏规则,如果需要的话,我会尽速召开会议来讨论,定案后就发布周知。这样我所做的事情就有根据,就不会落下有让别人说三道四的把柄;而日后真的有不合事宜或因故需要修正时,也会有个机制管道让相关的人员来提案讨论,只要形成共识后,正式发布修改案,我一定会“照章行事”。(我不喜欢“便宜行事”,因为会有后患无穷!)
所以就是这样啰!不能说一定是得要“以和为贵”,但是我想可以再观察公道是否好还啰!
2012-12-17 23:10 · 4樓
我舉雙手雙腳贊成tracytsao的看法與想法!!
尤其是 "路遥知马力”,你如果真的是白的话,别人也很难抹黑你的!!
2012-12-18 15:43 · 5樓
個人倒是認為若當事人若覺得很嚴重,不妨就提告

因 每個人對於「名譽」關心的程度並不一樣
這種名譽招受不必要損害的情況 酸苦甘甜
只有被說的當事人本身 才有條件說嚴不嚴重
其他 的非當事人 再怎麼說 都只是風涼話 因為事不關己..

區權人會議 就是提供一個可以對社區事務進行建議或質疑的場所
但質疑的方式過當 或顯非運用正當手段個人以為就太超過

今天他們可以說管委會 明天 會不會因為得罪了同一批人
換成(你)妳被黑函污名化

有種敢說散佈未經查證並不屬實,且有損人家清譽的事情
那就得有勇氣跟人家道歉或為人家「洗清門風」

2012-12-18 19:42 · 6樓
🔧 本帖最後由 tracytsao 於 2012-12-18 20:19 編輯


dkhung 發表於 2012-12-18 15:43
個人倒是認為若當事人若覺得很嚴重,不妨就提告

因 每個人對於「名譽」關心的程度並不一樣


你说得也是在理啦!所以只是各抒己见而已,当事人自己多想想就是了。
不过,我想我们会选择远到三峡北大来定居,应该都是因为喜欢这里的大环境的舒适闲逸的感觉才是。
既然如此,又何必把我们自己居住的小环境弄得如此剑拔弩张呢?即便污蔑人的人真的是不应该。
何况走上诉讼这条路,也不见得就因此可以风淡云轻了。
我觉得当权者(管委会)先让一步,专心去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情,该补的去补、该改的去改;借此机会把游戏规则厘清来,除了以后自己也好做事外,还可以为以后的管委会奠定基石。
人在做、天在看,我觉得我们大部分的住户还是会分辨是非黑白的。从这次的住户委员的选择结果,不就也可以看得出来了吗?
我想我们应该都会希望当数年以后大家再在这个社区大楼碰面时,可以津津乐道的是这届管委会为住户做了哪些事情?而不是这届管委会为自己的名誉做了哪些捍卫吧!
与其争一时,不如争一世啰!
2012-12-19 10:48 · 7樓
🔧 本帖最後由 dkhung 於 2012-12-19 16:22 編輯


tracytsao 發表於 2012-12-18 19:42
你说得也是在理啦!所以只是各抒己见而已,当事人自己多想想就是了。
不过,我想我们会选择远到三峡北大 ...


100%認同您的看法..所以 我才說「如果當事人覺得很嚴重,那不妨提告」

只不過 我覺得 你說的這個道理應該是那些散發信函的人要先懂

在這個社區彼此當鄰居 我想沒人一開始想要互相衝突

管委會的運作沒有十全十美的 作不好 可以給建議或批評

但身為無法付出的我們 理應多對願意付出時間與精力的「鄰居」們多肯定

用發信函這種手段 如果所言又多個人偏見 或與事實顯有落差 那似乎已經過當..

將心比心 易地而處

如果我是那個被「有意」中傷的委員 我想一定會很難過..也很失落

同時「寒蟬效應 」下 這樣以後誰還肯出來為社區奉獻

2012-12-19 17:18 · 8樓
🔧 本帖最後由 tracytsao 於 2012-12-19 17:48 編輯


dkhung 發表於 2012-12-19 10:48
100%認同您的看法..所以 我才說「如果當事人覺得很嚴重,那不妨提告」

只不過 我覺得 你說的這個道理應 ...


你说得也是没错。道理要该理亏的一方先懂,不过恐怕会比较难喔!
因为如果他们能懂,就不会这么做的啦!(纯属猜测,当然他们能先懂就太好了。)
争端发生时,总要有一方先让--先让的一方比较有气度的啰!
总是有缘,我们才能在今天可以互相比邻而居;以后彼此要见面的机会还会很多的;
所以事端能善了,总是对大家都比较好的。
2012-12-19 19:46 · 9樓
🔧 本帖最後由 sugar100 於 2012-12-19 19:52 編輯


如果有委員在區分區所有權人大會中被揍了一頓
不知大家會不會還是只是說:"人在做、天在看"."真相總有一天會明白的"."先讓的一方比較有氣度"."公理好還"等等
還是會主張:"如果被揍的委員覺得很嚴重那就去告""不分青紅皂白而揍人的人應當道歉"

在區分區所有權人大會中揍人或是毀謗別人
在大家眼中似乎視揍委員較為嚴重.毀謗委員屬等而次之
但所謂人死留名.虎死留皮.個人的名譽難道會不重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