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12-20 10:30 編輯
小驢子 發表於 2012-12-20 02:01 
我也是很沒耐性又過於理性
果然個性決定處世的風格
常常有意無意就變成在扮黑臉 白臉都給別人當
嗯~~對於您提到所謂體制外的做法, 我提出個人看法如下:
1. 一般體制外指的是舉白布條抗議之類.
2. 若是以連署書, 上訴提交區權大會, 或是上訴主管機關發裁量解釋函等, 都是人民團體法內的體制內做法.
其實, 就算是舉白布條抗議, 只要有向地方機關申請, 在集會遊行法的規範下, 也一樣是體制內的做法, 但這一種做法通常是文書式的體制內做法都無效了, 才不得已使用.
在內政部的自治管理條例內, 由於意見多元化的情況時常會發生, 一般在第一關委員會審查與表決過後, 若無異議就是通過了, 若有異議便提交更高一層級的大會再次表決, 若大會表決仍有異議時, 可以申訴由內政部主管機關裁示, 並不需要告上法院的. 會上法院只有一種狀況, 就是有情緒失控, 發言觸犯現行法律條文, 才會有上法院這種事情, 兩年前在大學風呂發生過這樣的事情, 發言罵人的人, 敗訴後被法官裁示要寫自白書與公開道歉函, 在社區張貼呢 ~~
很多住戶常常誤解法律, 一但意見上不如意就氣急攻心的說我要去法院提告, 但是, 明明法條沒有這一條, 告訴是不會成立的, 在這種情況下, 我也只能勸大家冷靜點....呵呵!
在市議會, 或甚至是立法院的運作亦是如此, 例如內政委員會審查與表決議案後, 若另一政黨有異議, 便是等大會上來翻案, 這是行之有年的民主化體制內做為.
例如說 : 我是北大特區環境保護聯盟的成員, 我們先前發起的運動, 都是這樣合法的體制內做為喔.....呵呵! 提供您做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