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陸橘子 於 2012-12-19 05:20 編輯
皇翔玉鼎 發表於 2012-12-17 20:41 
阿穆及其他替全體住戶爭取權益的委員們大家辛苦您們了~~
今天收到規約,其中第十八條第四項,會議當天有 ...
我是今天才收到規約,其中第十八條第四項:[一樓一般零售業編號(1)~(13)每月每坪45元],太不合理,但不太可能更改,原因如下:
1.規約第九條:[但有關管理費用之收費標準及調整不適用本條之規定];即要調整就要三分之二的區分所有權人出席的會議才可調整。
2.規約第十條議案成立之要件 第三項:[如為] [公共基金][管理費][應先經各分區住宅及商場區分所有權人
均同意成為][議案][否則不生效力]。也就是無法成為議案討論都不用討論。
3.規約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各分區共同使用(即共同管理部份)管理費商場區(1)、(2)應依住宅區之住戶所繳每月每坪之百分之二十計算];60元*20%=12元,以商場3200坪計*12元=38400元,也就是商場只要每個月給管委會38400元,那管委會就要管理共同管理部份。
共同使用部份:消防設備(因為是一個整體)、地下停車場(住商無法分離)、物管大廳(含電梯)、中庭等等...
所以商場每月每坪收45元,但繳到管委會只有12元,剩下的33元要維護商場之用(規約第十九條第三項)。
在這狀況之下商場會讓我們改嗎?.....
很難
再一次阿穆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