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使用規則
文章主題:警衛執行管委會決議清理停車位雜物~被告
作者:大寶 發表於:2010/10/25 上午 09:22:05
壹、案情說明:
一、台北縣新莊某社區住戶蔡先生,在自己的停車位堆放雜物,因凌亂且有易燃物品,大樓管委會基於安全考量決議,請警衛執行清理。
二、但住戶認為「我把窗簾、布匹,20匹布、1匹紗等有價值的東西,放在我停車位的旁邊,管理委員會無權將之拿走」,一狀告上法庭。
三、TVBS記者到這棟大樓,發現停車場就像私人倉庫一樣,推滿了大大小小的雜物,就連消防栓,也被埋在雜物堆裡,快看不見,如果發生火警,還得先將擋在消防栓前的木條、寶特瓶、除草藥劑搬開。
四、檢察官受理本案後,認為管委會「無權處分他人財產」,因此連同執行委員會交辦任務的警衛,也都以毀損罪起訴、求償15萬。
貳、委員會對本案應有之正確作法說明:〈由本會法律顧問余忠益律師指導〉
一、蔡姓住戶聲稱停車位為其私有,然該空間亦為「防空避難空間」,堆放雜物,即屬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行為;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若大樓管理規約已明定之,則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參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二、主管機關,對於住戶違反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台幣4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其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參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三、亦即,管委會應依法~
*先對蔡姓住戶行為,提出書面制止〈發存證信函或簽收紀錄〉
*蔡姓住戶經制止而不遵從,則須檢附已制止、制止而不遵從之佐證資料,正式發函,報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手處理。〈委員會無權決議親自或請管理人員,動手丟棄他人私有物品;但若已有於管理規約約定,即得於存證信函內表明,就不會有毀損之問題〉
資料來源:TVBS新聞
親愛的住戶們.共同維護居住的環境品質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