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0-10-23 21:05 編輯
小弟預計本週日交屋,所以昨天仔細把買賣合約看了一遍。有二點提醒大家注意:
一、合約第12條規定,我們屋主必須把價款全數繳清,遠雄才會通知交屋,也就是說,交屋的時候,屋主已經履行全部的付款義務,所以屋主有權要求遠雄在通知交屋的時間點,必須交出「依交屋檢查項目表,沒有瑕疵」的房子。
簡單來說,遠雄不可以跟屋主說「先交屋,你在交屋時檢查到的缺失,交屋後再幫妳修補」,就像我們買新車,總不可能交車的時候少一片玻璃,然後同意車商說「你先開回去,明天我再拿玻璃幫你裝」。
二、「萬一」真的在交屋時才發現瑕疵,而且無法在交屋當天立即處理(例如磁磚重貼),那屋主該怎麼辦呢?在法律上,遠雄必須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或「給付遲延責任」,而小弟發現在合約第18條部分,遠雄對於「屋主遲延」部分,是以「遲延超過七天,收取總價款15%違約金」處理,也就是一天大約2%,所以如果用相同的標準,當遠雄遲延交屋時,屋主應有機會爭取以「每遲延一日,違約金2%」之標準,向遠雄請求遲延賠償。
不過小弟也要聲明二點:
一、以上只是單純就合約內容,提出小弟的看法,並不代表小弟的房子已經出現瑕疵,也不代表遠雄針對小弟的房子有任何處理不周的情形,請大家不要因為這篇文章,誤認小弟在暗示遠雄有任何過失。
二、法律問題總會有不同見解,所以就請大家當個參考即可,小弟無法保證日後萬一真有爭訟,法官一定會埋單:)
星期天就要交屋了,好開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