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的區權會也不知道怎麼搞得~~
為了鼓勵大家出席,要發1000元禮券當獎勵,還要發便當(前200明才有)。
結果規定卻一堆。
必須要區分所有權人親自報到才可以算,還分親自出席1000,委託500。
試問親自出席跟委託出席,所代表的權益有不一樣嗎?
還不能配偶代表出席~~~
委託書還要簽名+蓋章
設限一大堆~~
現在是怎樣,把住戶都當賊嗎?都貪小便宜嗎?
不就是鼓勵大家出席嗎?
有必要設限卡成這樣嗎?
還有,報到時就投票,這是哪一版的議事規則,小心不要到時候不符程序重來還要一遍~~~
不然要不要就像在學校下雨天開周會,大家都面對中庭,主持人就站在游泳池的露臺...
這樣也能開會,不是嗎?
有夠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