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11-8 15:53 編輯
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於10/1公告實施, 管委會與物管請務必詳加閱讀, 應立即審視, 修改及停止執行社區內有觸犯國家法律之嫌的部份現行相關規定及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網站連結: 全國法規資料庫
這是相當重要的一件事, 本人提出以下案例供管委會參考:
今天上午接到自稱是京都物管的電話, 告知因為本人的房屋裝璜已經結束, 希望屋主能提供身份證影本供存證, 以便退還保證金給裝璜公司.
其實這件事先前設計師也有與我提及, 但是我告訴設計師, 屋主並無提供身份證影本給物管做這件事的義務, 因為這是違反國家法律 ( 新版個資保護法 ) 的規定, 物管提出如此的違法要求, 這很糟糕.
趁著今天物管打電話給我的機會, 本人當場依據個資法的法條規定, 質詢是由那個單位委託妳收取? 收取的正當使用目的為何? 依據那一條法律委託單位可以用這樣的理由收取個人身份證影本這樣的重要個資?
物管小姐告知是管委會規定要她收證件的, 其餘的問題都答不出個所以然來 ...... 於是我嚴正的告訴她, 妳現在這樣做已經違法了, 內政部營建署的母法都沒有這樣的要收個人證件影本的規定, 管委會自己訂的行政辦法抵觸國家法律, 已經無法律效力, 且另外又違反了新版個資保護法, 這很要不得, 要請物管反應給管委會立刻修正與改進.
本人嚴正的告知物管小姐: "社區裝璜完畢檢驗完成後, 物管要退保證金給裝璜公司, 這是物管與裝璜公司之間的契約關係, 若物管想要照會屋主, 妳現在打電話問我, 就已經完成了屋主同意的確認程序, 為何還非得要收身份證件影本? 收取私人證件存檔的目的本身就無合理性, 本人可以拒絕提供, 且物管不得以此為由扣壓保證金, 若不盡速退款給裝璜公司, 會被人家依法提告的喔, 請快一點退款給裝璜公司! "
"若是為了讓妳方便做事, 我可以同意晚上有空的話去物管櫃台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後簽字, 電話確認若還不夠, 最多只要有屋主簽字就夠了, 但是個人證件影本是不可能交給物管存檔的, 管委會也無權要求委託物管收取個人證件存檔, 若管委會有異議, 請管委會派員親自來找我."
本人認為, 管委會這個退還裝璜保證金時要收取屋主個人證件影本的規定已經違反新頒佈的國家法律, 個人資料保護法了, 應立即停止這樣的要求及盡速著手修改規定, 以符合國家法律規範.
以上案例給各位參考, 若先前有個人證件影本已經因此提供給物管的住戶, 依據10/1新頒佈的個資法, 您是可以要求物管歸還或是銷毀的, 因為個資法中尚有規定收取個人證件複製本的單位, 需提出資料搜集目的說明, 以及管理及保護收集到的個資的實施辦法, 並要設有專人執行.
個資法 節錄法條參考:
第五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八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罰則:
第48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