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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於10/1公告實施

2012-11-08 13:29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11-8 15:53 編輯


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於10/1公告實施, 管委會與物管請務必詳加閱讀, 應立即審視, 修改及停止執行社區內有觸犯國家法律之嫌的部份現行相關規定及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網站連結: 全國法規資料庫



這是相當重要的一件事, 本人提出以下案例供管委會參考:


今天上午接到自稱是京都物管的電話, 告知因為本人的房屋裝璜已經結束, 希望屋主能提供身份證影本供存證, 以便退還保證金給裝璜公司.

其實這件事先前設計師也有與我提及, 但是我告訴設計師, 屋主並無提供身份證影本給物管做這件事的義務, 因為這是違反國家法律 ( 新版個資保護法 ) 的規定, 物管提出如此的違法要求, 這很糟糕.


趁著今天物管打電話給我的機會, 本人當場依據個資法的法條規定, 質詢是由那個單位委託妳收取? 收取的正當使用目的為何? 依據那一條法律委託單位可以用這樣的理由收取個人身份證影本這樣的重要個資?

物管小姐告知是管委會規定要她收證件的, 其餘的問題都答不出個所以然來 ...... 於是我嚴正的告訴她, 妳現在這樣做已經違法了, 內政部營建署的母法都沒有這樣的要收個人證件影本的規定, 管委會自己訂的行政辦法抵觸國家法律, 已經無法律效力, 且另外又違反了新版個資保護法, 這很要不得, 要請物管反應給管委會立刻修正與改進.

本人嚴正的告知物管小姐: "社區裝璜完畢檢驗完成後, 物管要退保證金給裝璜公司, 這是物管與裝璜公司之間的契約關係, 若物管想要照會屋主, 妳現在打電話問我, 就已經完成了屋主同意的確認程序, 為何還非得要收身份證件影本? 收取私人證件存檔的目的本身就無合理性, 本人可以拒絕提供, 且物管不得以此為由扣壓保證金, 若不盡速退款給裝璜公司, 會被人家依法提告的喔, 請快一點退款給裝璜公司! "

"若是為了讓妳方便做事, 我可以同意晚上有空的話去物管櫃台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後簽字, 電話確認若還不夠, 最多只要有屋主簽字就夠了, 但是個人證件影本是不可能交給物管存檔的, 管委會也無權要求委託物管收取個人證件存檔, 若管委會有異議, 請管委會派員親自來找我."


本人認為, 管委會這個退還裝璜保證金時要收取屋主個人證件影本的規定已經違反新頒佈的國家法律, 個人資料保護法了, 應立即停止這樣的要求及盡速著手修改規定, 以符合國家法律規範.



以上案例給各位參考, 若先前有個人證件影本已經因此提供給物管的住戶, 依據10/1新頒佈的個資法, 您是可以要求物管歸還或是銷毀的, 因為個資法中尚有規定收取個人證件複製本的單位, 需提出資料搜集目的說明, 以及管理及保護收集到的個資的實施辦法, 並要設有專人執行.


個資法 節錄法條參考:

第五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八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罰則:

第48條: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2012-11-08 17:00 · 2樓
我們家11月3日登記使用「卡拉OK室」,俱管的小姐除要我們填申請人名字及樓層等相關資料外,還要我們填個人身分證號碼,我不敢不填,因為怕他不讓我登記,而且也懶得為難俱管的小姐,不知道這是誰規定的?親愛的芳鄰,誰能幫我解惑,填身分證號碼的用意為何?
2012-11-08 17:23 · 3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11-8 17:53 編輯


藍藍 發表於 2012-11-8 17:00
我們家11月3日登記使用「卡拉OK室」,俱管的小姐除要我們填申請人名字及樓層等相關資料外,還要我們填個人 ...


有身份證字號, 生日, 住址, 電話的個資, 沒有正當理由與法源依據, 非公務機關不能想要就要, 這是個資法的立法精神.

姓名, 住址, 電話部份, 有在住戶公約的規範內, 屬於契約內的認可, 可以由物管收集並依據使用目的予以妥善保管.

但身份證字號, 生日等個資, 物管要強制收集是無法源依據的.


設施登記使用所需之身份認證, 可使用門卡先證明為住戶, 再出示證件當場證明為住戶名單內的簽名本人即可達到有效認證之目的, 住戶依據個資法新法可以拒絕填寫身份證字號, 俱管若不給予登記, 造成權益受損時, 可向縣市政府提出訴願, 對違規之非公務機關逕行裁罰, 罰則我已經貼出來了.


個資法的一個重點, 單一個資( 姓名 ) 若與其它個資 ( 身份證字號 ) 同時於公開環境下顯示 ( 登記簿他人可翻閱 ), , 可資辨識兩個個資之相對關係時, 即屬違法, 所以新法公告實施之後, 原來的登記簿均需要立即塗銷身份證字號, 否則都是違法的證據 ... 所以我才貼出這一篇 ... 新法實施了, 物管與俱管真的要注意阿!! 以前勉強可以的, 現在都不行了喔....
2012-11-09 10:42 · 4樓
麥克 發表於 2012-11-8 17:23
有身份證字號, 生日, 住址, 電話的個資, 沒有正當理由與法源依據, 非公務機關不能想要就要, 這是個資法的 ...


謝謝麥克大這麼詳細的解釋為了京都所有芳鄰的權益,請委員們可能要正視此問題,好好督促物管、俱管別侵犯大家的權益及隱私。
2012-11-09 10:53 · 5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11-9 10:55 編輯


藍藍 發表於 2012-11-9 10:42
謝謝麥克大這麼詳細的解釋,為了京都所有芳鄰的權益,請委員們可能要正視此問題,好好督促物管、俱管別侵 ...


因為新法公告之後, 我參與的某校家長會有收到台北市教育局發給學校教務處代轉各單位的公文, 要求開始檢視是否有違反新頒佈的個資法的公告資料或規定, 大家都很忙著對應呢....

都已經公告新法律一個多月了, 我是很驚訝物管竟然渾然不覺.....還再向我要求要收身份證影本.... 這從上個月起已經變成確定100%違法的要求了喔....已經沒有模糊空間了.
2012-11-09 11:25 · 6樓
個資法公告才一個多月
這對各行各業都是一場地震
想當初 , 規約也是有了範本之後再由大家討論之後才定案
然後經由歷任管委開會修改 , 說不定未來還要再修

不知道各位鄰居是否有其他建案的新出爐範本
已經依照個資法做適當的修改
不然的話
每家每戶都要看著條文一一修改
實在是費時費工阿

不過

目前比較有聽到討論的有
1.大門訪客進出的登記簿與押證件問題
2.關於裝潢押金須請屋主影印身分證問題

不知道各位還有想到什麼
就一起幫管委動動腦筋
順便出出主意吧

都是好鄰居嘛!!!
2012-11-09 11:41 · 7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11-9 11:52 編輯


大光 發表於 2012-11-9 11:25
個資法公告才一個多月
這對各行各業都是一場地震
想當初 , 規約也是有了範本之後再由大家討論之後才定案


沒錯, 很多非公務機關為了這個都忙乎了好一陣子, 我也是呢....呵呵.

暫收身份證, 駕照, 健保卡的正本或是影本留存底, 目前可確定的是都不能自行設定某種條件強制收取了, 除非有法源, 或是自願, 或是對收取目的理由有爭議時有依法由裁決機關認可理由的合理性(也就是判例).

這很難弄的, 現在判例也不多, 現階段很難找到什麼合理合法的依據, 總之, 先立即停止無法源依據的收取證件副本留存, 對已存底的證件要進行退還或銷毀, 就不會觸法, 因為存證件副本的問題更大, 還要提出保存計畫等等 .... 規約不足之處循序再來修改就行了.

法律就這一本, 其實公告的很清楚呢, 先照著做就沒有問題了, 總不能叫物管小姐公然違法吧....
2012-11-09 13:26 · 8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11-9 13:31 編輯


其實這個新法案, 已經公告超過一年了.... 而從今年的10/1開始實施, 只是公告歸公告, 大部份的單位還是都等到火燒眉毛了, 才開始認真想對策...

本法 99.05.26 修正公布之全文,除第 6、5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外,其餘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今天看到新聞一篇, 某學校將學生榮譽榜上的名字, 都改成 某O某.......這真的是矯枉過正, 呵呵, 我相信這個學校應該也是有收到同樣的公文, 忙著在那邊改.....

其實, 依法只要取得當事人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家長的簽字同意書, 就能公告名字於榮譽榜上. 我先前也是在忙著取得同意書, 沒有同意書的, 名單都得從網頁上撤下來.... 要貼榮譽榜的, 應該沒有人會不簽啦...真的不簽再給他[圈圈]就好了....

還有要建置班級通訊錄, 也得逐一補取得家長的個資提供同意書 ... 很累阿 ... 也是有人會圈不同意的, 依據新法都得給予尊重.
2012-11-09 14:27 · 9樓
雖然個資法才上路1個多月,聞風或事先得知的業者早已積極準備.
個資法跟ISO認證有密切的關係,我們公司半年前已擬定對策並著手應對.

據悉,負責我家的設計師在京都也有不少客戶.
從簽約到完工,有關京都的窗口都是設計師一手包辦.
沒有跟我們索取過任何證件影本,也未接到物管的電話......
2012-11-09 21:07 · 10樓
試試作習題,只想到一些不知道對不對,請各位補充拉

個資法網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第 8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
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京都應該是屬於非公務機關
二、蒐集之目的。
1.大門訪客進出的登記簿與押證件問題
a.確認訪客身分
b.萬一有狀況追查訪客下落
c.留下紀錄,以備日後追查(失竊,行兇......)
d.請大家想想
2.關於裝潢押金須請屋主影印身分證問題
a.裝潢公司名稱
b.裝潢的位置
c.屋主是否知曉,是否同意(是否是屋主要求要裝潢)
d.裝潢公司是否有配合京都規約的要求(是否有做安全防護?是否有照規定日期施工?.....)
e.損壞公共設施是否可有效追討?妨礙鄰居是否得以控制?.....
f.請大家想想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1.需要蒐集屋主哪些資料方可達到目的(同意裝潢公司裝潢同意書)
2.需要蒐集裝潢公司哪些資料方可達到目的(聯絡資料,保證金)
3.請大家想想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裝潢期間需要保存之資料
2.裝潢之後需要留存之資料與目的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
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2012-11-10 11:07 · 11樓
仲介公司無孔不入,我在北市的原住處經常收到要買京都住處的廣告,甚至登門拜拜,還有電話推薦••••,很繁。看樣子個人資料都在買房時全流失了。
2012-11-11 00:53 · 12樓
建議版主將置頂社區管委名單撤除
以免有觸法之疑...{:4_138:}
2012-11-11 05:54 · 13樓
改成圈圈榜可以嗎
2012-11-11 09:19 · 14樓
starviolin 發表於 2012-11-11 00:53
建議版主將置頂社區管委名單撤除
以免有觸法之疑...


社區管委名單本來就應該要公告給社區的住戶知道的
本討論區也已經限定由住戶加入
最多是要補強一個同意書--同意公告
還有一個不同意書--若是不同意公告,就不當委員的選擇同意書
不然住戶哪裡知道委員是誰
當然,公告的地點也是需要管委會同意的地方
2012-11-11 21:08 · 15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11-11 21:11 編輯


今天下午我去京都物管處理了裝璜保證金的問題, 剛好總幹事也在, 總幹事當場告知物管小姐說經討論後, 已經配合個資法將辦法修正了, 所以[住戶的部份]不必再給自己的證件影本, 只要當場驗明證件後歸還, 本人在單子上簽字確認即可.

這是一個非常好的結果, 個人也十分樂意配合新的合法方式查驗證件, 簽字及填寫連絡電話 (單子上的身份證字號欄也免填了), 當場簽字時的氣氛就很融恰了, 這樣真的很好, 給個讚!
2012-11-12 13:03 · 16樓
就醫至醫療院所.....等必須填寫個資是否也一樣違反呢?
2012-11-12 13:48 · 17樓
麥克 發表於 2012-11-11 21:08
今天下午我去京都物管處理了裝璜保證金的問題, 剛好總幹事也在, 總幹事當場告知物管小姐說經討論後, 已經配 ...


昨晚(11日)又去俱管辦理視聽室租借一事,俱管己不再要住戶填身分證號碼,感謝麥克大的努力終於喚醒京都睡夢中的管理單位。
2012-11-12 15:58 · 18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11-12 16:05 編輯


雀兒喜 發表於 2012-11-12 13:03
就醫至醫療院所.....等必須填寫個資是否也一樣違反呢?


契約所約定的部份+法律所保障之合理理由+由個人同意且資料保存方有保密責任與執行計畫, 那就是可以的.


例如診所的病歷表, 首次掛號會要求登記連絡地址, 電話, 血型等一般資料及醫療所需的個資, 而病歷表上的私人個資, 醫療院所於醫療法上有替病人保密的規定, 若任意外洩個資的醫療院所是會被明律處罰的.

而我們所持有的健保卡上, 也有印製身份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資料, 這因為全民健保法的法律有明定保障全民健保的契約行為, 所以是合法要求個資.

其它類似如 : 銀行法也有保障存戶與銀行之間的契約行為, 所以銀行向存戶要證件影本, 也是有法律上保障的合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