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nicoleshune 於 2014-1-14 07:24 編輯
本社區已有社區管理規約,在房地買賣契約書內第58-75頁大家都有簽署社區管理規約,只要依規約第九條選出委員,備齊規約及選舉結果(出席1/2以上)就可以向市政府申請報備
本社區管理規約簽署達1/2以上,不管有沒有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報備,則本社區的管理委員會就屬有效,今皇翔建設成立的務管中心係以社區管理規約第25條代為管理本社區,只要大家選出委員即可全面接管。
以上是本人以前辦理管委會報備的淺見。
另有關地下室車位住商分離一事,可以管委會決議達成住商分離。
下列法規供各位大大參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Q138.我們現行約定的住戶公約,當時是經過全部承買戶簽字承認的,是否可以視為已經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要件,不必另再召會追認?
答:按公寓大廈施行前,住戶間約定之住戶公約,如不違反法律強制及禁止規定,仍應有效,但為明確其權利義務關係,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訂定規約,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