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本次第七屆區權人大會召開依據社區規約(新版)所訂之章程
有幾點建議供大家探討:
1.首先新版的社區規約是源自第五屆區權人大會所議決修改的內容,
但是依據規約區權人大會之召集人必須是區分所有權人,然而該次
大會主席並未具區分所有權人資格.
2.依法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必須送達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在無異議後
公佈實施,但是該次大會會議記錄並未送達所有權人.
3.也因此社區新版規約是否有效攸關未來社區遵行之導向
4.區權大會所議決的若是故意違反(例如~擱置e棟花圃整建案卻再由
孫主委林監委違法溢價施做)當被檢討後議處.
5.篡改物業保全招標文件要求業者須經孫副主委約談,嚴重毀損社區
形象雖遭解除職務但是未來是否仍得參選委員?
6.會議遵行或違反本有監察委員行監督之責,但是同樣的如前林監委
錯誤解釋物管與社區之相互關係造成動盪不安,另外如前述違法指示
黃設委不當工程施做,再有二人均能辭去委員又再回任,視委員職務
如兒戲在在顯示這些不適任的人的矯情!
綜上為社區之長治久安敦請能無私為社區服務的有志之士(女士)出來
以免社區向下沉淪!
附:就事論事歡迎探討圍事做態就一邊涼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