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社團成立辦法
第一條 主 旨:本社區各社團之成立主要為鼓勵社區住戶自發性組成自組性社團、增進社區住戶之感情,加強彼此之互動與連繫。藉由社團活動,走入人群、融入社區、共同來關心公共事務,積極參與社區活動,提昇人文關懷、文化水平,營造麗寶世紀館之詳和安樂氣氛。
第二條 自組社團之規定:
(1) 社區住戶自組社團的申請資格:須是本社區住戶之身份。
(2) 申請人數:至少3戶以上之住戶連署。
(3) 社團章程:學員自組該自組社團之社團章程。
(4) 社團成立籌備會會議紀錄。
(5) 該自組社團之課程與活動規劃。
第三條 成立申請:填寫「麗寶世紀館社團成立申請書」。
第四條 有意參加或組織社團之住戶請至社區會館服務中心登記或領取表格。
第五條 本社區之社團成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六條 參與社團之成員,由成員中推舉一召集人,並自定社團活動辦法。
第七條 社團召集人於社團成立後需將社團活動辦法及人員名單呈交管委會核報。社團召集人於申請時,應檢具身分證影本,供權責單位建檔備查。
召集人無以下情事為限:
(1)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2)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3)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八條 若社團成員需使用本社區之公共設施,應於十四日前以該社團名義向該公設權責單位提出申請,並由權責單位將申請之使用人數、時間、場地需求等資料於次日前交送管委會審核,審核期滿由權責單位通知准予使用。(收費方式依社區俱樂部管理辦法實施之)前項審核方式,得經半數(含)以上委員同意,以通訊方式由主任委員召集決議之。
第九條 社團成員於使用公共設施時,需配合服務中心之管理規定,若造成損
壞須照價賠償並復原。
第十條 社團或成員若有危害社區或影響社區整體之運作,本管會有權解散該社團,並禁止該社團使用本社區之各項公共設施。
第十一條 社團成立滿半年後,社員人數達15戶代表人(含)以上者,該社團即可向管委會申請經費補助,每季補助各社團1000元,每季申請時,須提供社團活動簽到表及活動照片備查。
第十二條 社區住戶每戶最多可同時參與2個社團。
第十三條 社團舉辦年度活動,可另提出活動經費補助申請,舉辦之年度活動若非社團參與人數達出席該次活動總人(戶)數2/3(含)以上,或達50人(戶)以上,得申請全額補助,但不得超過15000元,且每年以一次為限,若非社團參與人數未達上述規定,但達5人(戶)以上者,得申請補助3000元,且每年以2次為限,若純屬社內之活動,則因每季已有給予補助,不另給予活動經費補助,以上補助金額之審核,須經例行管委會議出席委員1/2以上委員同意行使之。
第十四條 以上所列事項若有未盡之事宜,可經管委會同意修改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