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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犯罪?偷車歸還不算竊盜 民砲轟

2012-09-07 15:28 · 樓主
.TVBS – 2012年9月7日 下午12:03.. .



基隆一名19歲楊姓男子,多次偷騎社區住戶機車,直到6月,被害車主接到2張超速罰單,才發覺自己的機車遭人偷騎;事後嫌犯遭警依竊盜罪函送法辦,但檢察官認為,楊姓男子使用機車後有歸還,並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因此獲不起訴處分,但這樣的結果,讓民眾聽了覺得很荒謬,認為這是在鼓勵犯罪嗎? 騎機車出門,代步好方便,但基隆一名楊姓男子卻是趁半夜,偷騎鄰居騎機車逛大街,再停回原位,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直到6月莊姓女車主接到超速罰單,才發覺自己的機車,被人偷騎走。

事後警方依竊盜罪將他函送法辦,但檢察官竟判不起訴,引起民眾譁然,但也有人覺得不用太計較。民眾:「不告而取謂之偷,對啊,偷跟竊盜不同意思嗎?不然的話大家都可以這樣做啊!」民眾:「拿完錢以後,我再把錢包還給你,過2天再把錢還給你,你會覺得這不是偷嗎?」

但類似案件還不只這一樁,今年5月,基隆也有一名竊賊,偷騎前雇主機車,到郵局盜領2萬元現金,原以為把機車物歸原主,就沒人發現,但還是被路口監視器拍到,形跡敗露。

不過2起偷騎車事件,檢察官一致認定,嫌犯使用完都有歸還,加上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屬於「使用竊盜」,沒有刑責問題,但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還是可處3千元以下罰鍰。

律師林富貴:「在沒有告知車輛所有權人,把車子騎出去,很有可能觸犯了竊盜罪,本案是因為他運氣好,碰到好的檢察官。」

檢方依法裁定,但是有違社會觀感,「不告而取謂之偷」的原則被推翻,讓民眾難以認同這樣的「竊盜」標準。
2012-09-08 04:30 · 2樓
{:5_238:} 這什麼檢察官啊?{:5_252:}
2012-09-08 04:49 · 3樓
教壞因仔大小~~~{:4_98:}
2012-09-08 14:57 · 4樓
真瞎!在沒有告知的情形下使用就是偷吧!{:4_135:}
2012-09-08 15:05 · 5樓
就算車子還在,油也被偷用掉了吧
2012-09-08 20:44 · 6樓
所以如果這檢察官的標準認定是對的 是符合法律的
大家也都偷騎(開)別人的車 只要不據為己有即可
那好處有
一 免油費 因為車主自己會加油
二 免維修費 因為車主自己會維修
三 免稅金 免保費 因為車主會繳納
四 隨時有新車 只要你看上了哪一部新車 你就自行取用 反正不起訴

天啊 檢察官有沒有想到後遺症這麼多
2012-09-08 21:07 · 7樓
那些超速罰單是否還要車主付?

2012-09-08 21:15 · 8樓
破漿2012 發表於 2012-9-8 21:07
那些超速罰單是否還要車主付?


對啊 車主還得繳罰款
那萬一車子撞人了 偷開(騎)的人逃之夭夭 警察又找不到偷車人 那車主不就概括承受了
2012-09-10 09:22 · 9樓
我咧~~
那些被關進去的竊盜犯都可以申請國賠了,
因為只要犯人說「我要還啊,只是還沒還的時候就被捉到了」,
這樣竊盜犯就都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了。{:5_231:}{:5_224:}{:4_214:}
2012-09-10 11:03 · 10樓
不知道這位偉大的檢察官是哪位?!
2012-09-10 13:26 · 11樓
台灣亂象之一
2012-09-10 15:00 · 12樓
若是趁你出門旅行,闖空門到你家住幾天
頂多弄亂,沒帶走東西(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這樣就算抓到是不是也算無罪?? {:5_226:}
2012-09-10 15:10 · 13樓
🔧 本帖最後由 yljimmy 於 2012-9-10 15:12 編輯


是否因起訴罪名不恰當所以做此判決呢?

有其他更適合的罪名來起訴這樣的行為嗎?
畢竟至少也算不當得利, 是一種侵權行為. 應該要返還所受利益吧
2012-09-11 02:19 · 14樓
其實這正是典型的"使用竊盜",各位只要參考刑法第320條,或是google一下 "使用竊盜"就知道怎麼回事。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0條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構成要件之一,白話來說,就是一開始要有"佔為己有"的意圖才構成竊盜罪,借用並歸還並不是要佔為己有,但是既然警察已經移送,檢察官也只好不起訴處分。所以最後這類案件,通常要循民事救濟途徑,請求侵權行為賠償或返還不當得利。
2012-09-11 13:08 · 15樓
檢察官以<使用完都有歸還,加上沒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屬於使用竊盜>
認為不該當刑法320-1構成要件
故不成罪

雖然檢察官的處分與教科書上寫的相同
且檢察官的學識應該較遊民為優
不過
遊民認為這個處分尚有不妥之處

1.
最高法院判例中揭示"以外在行為推斷內心意思"之原則
檢察官以機車"使用完都有歸還"來推斷犯罪嫌疑人無"不法所有的意圖"
乍看來雖然與判例意旨相符
但如同前面某鄰居所說
機車耗油似未歸還
不起訴處分書中也未見交待
檢察官的推斷尚未臻圓融

2.
刑法中財產犯罪的法條中
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用語
基隆地檢處的見解
若僅造福一方尚無傷大雅
若形成共識
則將來"挪用公款"或"詐欺得利"......等
只要在被發現前將贓款返還
豈非均不成罪

3.
法律既係社會行為規範之一
應不能與社會多數人價值觀相違背
當"不告而取謂之竊"還是社會上多數人的價值觀時
這個處分並不妥當

2012-09-12 01:17 · 16樓
🔧 本帖最後由 以利亞 於 2012-9-12 10:47 編輯


yljimmy 發表於 2012-9-10 15:10
是否因起訴罪名不恰當所以做此判決呢?

有其他更適合的罪名來起訴這樣的行為嗎?


不是檢察官的起訴罪名不恰當

其實是檢察官根本沒有起訴
所以也輪不到法官判決
說穿了 警察作白工 車主要自認倒楣(油費 車子耗損 罰單...等均自行吸收)
2012-09-12 09:52 · 17樓
以利亞 發表於 2012-9-12 01:17
不是檢察官的起訴最明不恰當

其實是檢察官根本沒有起訴


罰單可以向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
應該會撤銷
"民事"的損害
也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
(比較麻煩而已)
有問題的還是刑事部份
這種狀況不成立犯罪
以後隨便"借用"他人車輛的情形或許會增加

2012-09-12 10:49 · 18樓
假如這位檢察官自己的車子被開走 事後人家再開回來還他
他是否一樣比照辦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