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an 發表於 2012-8-31 09:13 
請教
以您所列紅色部份,看起來是在區權會有提出,也有決議
TITAN大:
這問題小弟來回應一下,就我看了判決自行解讀後的感覺是,因為當初該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的緣由跟提案為
「社區地下停車場依『規定』1個車位祇能停放一輛汽車」、「地下停車場『規定』禁止停放壹個車位停放兩部汽車及重型機車,機車、腳踏車。汽車格外公共區域嚴禁停放任何車輛」,另決議也是「一致決議嚴格執行依據社區規約地下停車場,依『規定』禁止壹個車位停放兩部汽車及重型機車,機車、腳踏車。 汽車格子外公共區域嚴禁停放任何車輛違反規定依社區規約處罰壹仟元」
------) 有沒有發現,不管是提案或決議都是說依『規定』,也就是說這個議案並非係修訂規約限制該社區約定專用之地下停車場車位使用限制,而是要求管委會嚴格執行該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
但是法官找了半天只找到「綜觀系爭社區規約(見本院卷第179至183頁),僅第15條約定:「一、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份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之。二、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專有部份及約定專用部分應依符合法令規定之方式使用,並不得有損壞建築物主要結構及妨害建築物環境品質。 三、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專有部份及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若有違反法令或本社區規約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即向主管機關舉發或向法院起訴。」並沒有找到就約定專用部分之停車位如何使用有其他限制的規約規定。
所以該社區的決議,有決議跟沒決議都一樣,因為根本沒有相對應的規約規定可供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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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該社區的管理委員一定沒注意到提案跟決議所提案由的謬誤,逕自認為這個議案就是修改規約限制該社區就約定專用部分之停車位如何使用,也因此才會提供給法院「98年5月1日新版」的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法官看了當然就搔搔頭的說「遍查該次會議紀錄內容(見本院卷第210至215頁),並無修訂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之議題、討論及決議,且依原告所提出被告交付之系爭社區規約暨管理辦法目錄及節錄之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見本院卷第6至10頁),該管理辦法係「98年5月1日新版」,然既尚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訂,何來新版本」
白話結論:
法官心理想,你們提案跟決議的都是依規定嚴格執行,不要讓汽車以外的其他車種停放停車格,但我看規約看了半天就是沒有看到有這樣的規定啦! 而且該屆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大會根本沒有説要修訂規約把這些限制放進去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也沒這樣的決議,你們開完會後還煞有其事的把這些東西編進去「98年5月1日新版」的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啊是七月半跨丟鬼呦~~~~
以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