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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區設置活動桌球桌合法性釋疑

2012-08-26 08:33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2-8-26 11:33 編輯



本社區設置活動桌球桌合法性釋疑
2012-08-26 14:20 · 2樓
🔧 本帖最後由 涵涵媽 於 2012-8-26 16:26 編輯


1) 本次事件係 瑜珈韻律館 原設計僅為供作社區住戶實施瑜珈及韻律舞蹈使用,管委會未經徵詢住戶,竟自為提案於瑜珈韻律館內設置桌球桌,在全無評估地點適切性, 即貿然通過增置,引起多數住戶嘩然, 遂聯名陳請工務局解釋是否合乎相關規定, 工務局回函告知, 應召開區權會議決定之指示, 然管委會卻置之不理, 現竟將聯名陳情住戶列為"具有特定目的人士" (本人不解"特定目的"為何?)

2) 近期本人公務信件遭人偷拆, 警察機關正以 [妨礙秘密罪] 積極偵查中,
此次有關桌球事件公告, 剛好類似自白證據般出現, 本人將 即刻提偵查機關 參辦運用
感謝天上掉下的禮物!!!

3) 附上工務局致本人及其他陳情人回函, 重點為: 惟如有異議或恐有影響住戶權益時, 建請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

4) 今管委會之公告卻未將重點劃出, 實有誤導社區住戶及魚目混珠之嫌!!!

5) 最下面為京都住戶使用手冊第7頁參閱之.




2012-08-26 15:02 · 3樓
🔧 本帖最後由 jimmysucm 於 2012-8-26 15:40 編輯


建議各住戶看此公文往返時, 請特別注意 『發文日期以免在後續討論時,因對不同時點的 公文內容,產生討討論的誤會[hr][hr]
[hr][hr]
[hr][hr]
[hr][hr]
[hr][hr]
2012-08-26 20:13 · 4樓
🔧 本帖最後由 rocksong 於 2012-8-26 20:16 編輯


如果大家可以多一點精力放在如何讓社區更美好,空間利用最佳化,設備使用完善化的方向該有多好?
弄這些有的沒的,消耗多少大家的時間,換來讓社區的住戶看各位長輩們"搞臭"的意氣之爭
請大家往我們同在一個社區,你好我也好的角度來看事情

另外......說真的由新公佈的公告,應該字數有破千個字吧,但是小弟我只用3秒看完.....
往後大概也自動略過這種公告了
我繼續使用我想使用的公設,也期盼各位住戶有更好的意見,有更好的設施,
至於這種公告,我想....以個人角度來看貼幾天就好了,貼久了能代表什麼呢?有什麼意義嗎?


沒針對什麼,大家事業有成,各家也有一本經要念,沒必要再多了....
2012-08-27 03:25 · 5樓
rocksong 發表於 2012-8-26 20:13
如果大家可以多一點精力放在如何讓社區更美好,空間利用最佳化,設備使用完善化的方向該有多好?
弄這些有的沒 ...


好吧 我承認我認真的下載並一字一字看完了全部的公文
雖然現在半夜頭腦不是很清醒
但也特別注意到J先生提醒的公文時間
我想涵涵媽應該是沒留意到公文時間
貼上的是較早7/6工務局回函 內容是制式回覆(大意是沒弄清楚在吵甚麼 反正請一切依法辦理)
但之後管委會7/23有去函工務局說明現況並詢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及本社區規約
然後有7/27和8/25工務局回函表示沒有違法
這樣看下來 涵涵媽應該不用擔心 因為後面已經有新的回函表示沒有違法

不過R大真有先見之明 看了半天跟直接跳過結論一樣
其實大家都是為社區好 事情也告一個段落有明確的回覆 我們應該往前看 想想怎樣可以讓社區更美好
花了很多心力在分出妳對還是我對 在互相猜忌 在爭一口氣 想想很不值得
我想辦一個投票 如果付出社區這麼大的代價 讓家族只剩下遠足心得(先說好 我很期待將來能參加遠足)
為的只是放一張球桌在健身中心裡 不知道大家願意嗎
要不要乾脆都不要吵 直接丟銅板決定算了 明明就有更重要的事該討論

如果這真的不是一件違法或至關重要值得京都全員為此犧牲陪葬的事 那不如就遵照管委會的多數決定吧
如果爭執的點是一定要拉到區權會 那想想上次區權會後來的包裹表決“授權管委會依法規決定”
說真的 我比較想聽公設點交的討論 比較想知道爭取側門開放的進度 比較關心ETC車道將來的狀況

希望京都越來越美好 不失熱情
2012-08-27 09:36 · 6樓
小驢子 發表於 2012-8-27 03:25
好吧 我承認我認真的下載並一字一字看完了全部的公文
雖然現在半夜頭腦不是很清醒
但也特別注意到J先生 ...


+1,很贊同您的論述!
2012-08-27 09:52 · 7樓
老實說,到目前為止的資料,此事件可以告一段落,亦不需要再質疑管委會在這方面的決議是否有問題。
從往返的公文可以清楚得知結果。

個人的看法與 4~6樓 相同, 也謝謝 頭香2樓 提供完整的公文資料 讓這個部份的資訊更加透明。

後續仍有顧慮的地方,仍可以再下次區權會議提出。

BR,.
2012-08-27 11:49 · 8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2-8-27 14:16 編輯


{:4_153:} 社區管理的基礎是以住民自治為原則, 並以區權會議為最高權力機構
管委會只是執行單位, 涉及全體住戶權益的事必須由區權會議決議後辦理
委員會不能秉持公正立場, 維護多數住戶之利益, 還特指高達60餘連署抗議住戶們為特定人士, 製造社區對立.
{:7_344:} 7/6 & 7/27兩件公文最後一段, 工務局的"公寓大廈管理科"都指導: 召開區權會議
{:7_344:} 8/15的公文也是要管委會逕洽"公寓大廈管理科", 而公寓大廈管理科的結論就是 : 惟如對於規約解釋有異議或管委會決議事項恐有影響住戶權益時, 建請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
有人願意將他的權利任人由他人"行使", 個人沒意見
但是
個人意見不代表社區住戶看法{:7_502:}
就跟律師意見書一樣, 只是[參考], 不是"法律依據", 任一法律問題只有法院的終局判決才是法律見解, 而以最高法院之見解為基準, 這是常識, 律師可以為任何委任人寫出委任人需要的見解, 可是常常連一審都過不了!! 這也是常識
"特定目的人士"偷拆社區住戶的公文信件這就是犯法(妨害秘密罪), 沒有任何託辭可以狡賴, 或以大動作就可掩蓋, 有點像是此地無銀三百兩
事實上
該公告只彰顯了一個現象, 那就是管委會告訴住戶: 我沒把你們這些有不同意見的住戶們放在眼裡.
2012-08-27 12:02 · 9樓
🔧 本帖最後由 rocksong 於 2012-8-27 12:21 編輯


唉....沒完沒了了

為大家做事的各位委員辛苦了
所以也為難主委了,這等於[backcolor=Yellow]做白工[/backcolor],不管出示多少公文,在多的法律單位,顧問的回答
不管什麼公家機關,什麼回答,都無法去理解,也無法同意,只願意聽大家泡泡湯時隨便流傳的氣話

還是要在這邊繞死胡同轉,而且有出口了還拒絕出去,非常的堅持"我就是要在胡同裡!你咬我嗎?"
而且思緒就卡在這了,拒絕把精力,和對事情的堅持放在其他地方! "我就是要扳倒這些公文!"

這事情或許連總統在各大媒體發聲明稿都沒辦法來轉變京都的住戶了

請問:
1.我們有多少更要花時間的議題還沒有結論?
2.快要點交了,有沒有花時間讓大家把認為有問題的地方提供給管委會?有多少地方要修繕?要花多少錢?要怎麼跟遠雄談判?
3.換了物管俱管就代表我們對之前的不滿意,那我們京都的住戶到底對"滿意"定義是什麼?對未來的物管要求是什麼?
4.隨著住戶越來越多,小朋友越來越多,有沒有要更增加讓小朋友遊憩的設施呢?
5.車道感應的閘門如果要改變ETC的設計,要怎麼做?

或許有在進行了,那很感動,
不過現在看來似乎弄這些公文,為了一張桌子,搞意氣之爭,搞壞氣氛,繼續空轉,製造笑話和閒語似乎超積極!很且樂在其中!
2012-08-27 12:30 · 10樓
我真的覺得公告最後「具有特定目的人士」確有不妥。

事實的說明如果已經澄清,就切切實實的回覆及公告,任何挑起爭議的句子都不應出現,尤其是社區的公告。

附帶一點,社區的公告內容最好是主委簽名以示負責,畢竟主委是公寓大廈管理法中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看到那份公告,我不知道前因後果,但是也覺得不是很舒服。
2012-08-27 13:22 · 11樓
WendyLKK 發表於 2012-8-27 11:49
社區管理的基礎是以住民自治為原則, 並以區權會議為最高權力機構
管委會只是執行單位, 涉及全體 ...


這件事無論如何,一定會有人開心,有人不開心。
請務請發言時,避免情緒性發言,或帶有挑起他人情緒性的發言。

就平衡資訊而言,7/27 的公文第三點的完整內容請見附圖


社區住戶,還是有管道可以處理與反應。
想提給區權會的議題,可以儘早準備資料。
2012-08-27 13:36 · 12樓
[建請] 管委會經由區權會決議之 (會有此建議, 係因本社區住戶有異議 & 有影響本社區住戶權益)
, 而管委會聽取此建議, 在未經過區權會通過之下, 即擅自決定設置桌球,
That's the reason why ~~~~ 大家還在爭議: 未經區權會議通過

2012-08-27 15:58 · 13樓
chiouhwu 發表於 2012-8-27 12:30
我真的覺得公告最後「具有特定目的人士」確有不妥。

事實的說明如果已經澄清,就切切實實的回覆及公告,任 ...


同意! 我個人也覺得這份公告是用詞不當的, 因為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每一戶都是平權的, 意見各表原為法律所容許, 若主事者僅因為他人意見與自己不同, 就冠以 [特定目的人士] 這樣的用詞, 並以管委會權限公告之, 這在民主社會下是令人感到驚訝的.

舉例而言, 以前的國民政府會將反對黨冠名為[異議份子], 但現在社會的民主程度提昇, 即使反對黨的言論火力依舊很大, 但這個社會已經完全不容許這樣的 [特定或異議份子] 這樣的用詞了.

最近的旺中案, 正是希望民眾正視及避免 [一言堂] 的現象過度集中與某大眾媒體, 而產生的不對等的問題, 也希望握有媒體權者, 能以更謙遜的態度聽取不同的聲音.


個人認為, 社區事務雖千頭萬緒, 不易推動, 但諸如這一類的公共相關事務, 仍建議應先尋求確定完全合法後再進行之, 而不宜先做了再找證據證明沒違法. 這是觀感問題, 雖然最終結果是一樣的, 但過程中至少可以免除掉不少爭議, 所謂事緩則圓, 這樣的道理應不難明白 .... 事情要處理的圓融, 才是社區之福.
2012-08-27 16:38 · 14樓
一張球桌會吵成這樣真的是不太好,萬事以和為貴,這個大家族還有更多值得討論和改善的議題,為的是社區能更好,而不是誰輸誰贏,傷了和氣,就像家人吵架鬧不合,一點好處都沒有,小弟的淺見認為不必事事都得動用區權會議來決議,簡單一點公開投票,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把區權會議的時間用在更需要被討論的事務上那才值得。


管委會的委員們,不管能力好壞,付出多或少,肯願意替社區出頭做事,已經很不容易,大家選出來了,就該給他們一定程度的信任,一張球桌,放哪裡,妥不妥,有沒有圖利,就一張球桌不是嗎?其實可以用很有效率的方式表決,你來我往的爭論浪費太多時間和生命了,大家靜下來喝杯茶好好談談,試著各退一步互讓一下,我相信收穫一定比損失來的多。


小弟一直認為京都是個非常有活力的大家庭,也非常有幸當大夥們的鄰居,希望爭端能和平落幕,大家再一起朝讓社區更好的方向發展,祝福京都的每位家人。
2012-08-27 16:53 · 15樓
曾經跟參與連署的住戶談過
對方所接收的資訊跟實際狀況有所落差
經說明後住戶也能理解並接受
只是好奇為何會在社區傳成這個樣子
最後甚至還有陰謀論在社區中流傳

為了一張桌子
社區已承受太多耳語與流言
也花費了很多的成本在處理
只是有必要這樣嗎
{:4_120:}
2012-08-27 18:10 · 16樓
回想這幾個月以來
針對桌球桌的議題
主委和委員們
不管是在正式會議上還是在私底下的場合
只要住戶願意聽
都已將這件事的來龍去脈對住戶進行詳盡的說明
本以為這事件會就此落幕
但沒想到反而變本加厲
從陰謀論、圖利說
最後甚至演變成對委員們的人身攻擊
姑且不論這是不是有心人士操弄還是所謂的具有特定目的人士的作為
只是委員也是人
也是京都的住戶
更是經過區權會由住戶一票一票投票選出來的
大家都是希望社區能變得更好而站出來為社區服務
就我所知因為這件事情有很多委員都承受了很大的壓力與委屈
只希望大家在給管委會指教的同時
也能給委員們一點基本的尊重與鼓勵
{:4_160:}{:4_160:}{:4_160:}
2012-08-27 19:36 · 17樓
所以我說,不管主委或者管委會做了什麼,解釋了什麼,不管幾位律師都來解釋了,不管幾百個公家機關的公文,就是接受!

而且拒絕接受這區區的一張桌子,也不在乎是否影響使用人的權益!
我沒在使用這張桌子,但是我很開心我們能跟別的社區一樣有這項設施
不期待我們京都在北大社區是最好的社區,只期待合理的範圍,我們可以有別的社區的優點

而不是當初建商給的東西就沒得增減,是住戶給京都生命力還是遠雄來規定京都只能做什麼?
最後小弟我很忙,各位事業有成的住戶更忙,往後如果社區要買張塑膠椅,掛個什麼畫,遊戲室買個小朋友的玩具都要來個區權會,那也辛苦了管委會了!大家真的要這樣嗎?



2012-08-27 19:41 · 18樓
這樣下去兒童遊戲室想要來個增設...肯定石沈大海!!!......{:4_210:}
2012-08-27 19:59 · 19樓
longhong2266 發表於 2012-8-27 19:41
這樣下去兒童遊戲室想要來個增設...肯定石沈大海!!!......





您一直念茲在茲的兒童遊戲室改善想法,就一併提案到區權會處理吧...
2012-08-27 21:18 · 20樓
longhong2266 發表於 2012-8-27 19:41
這樣下去兒童遊戲室想要來個增設...肯定石沈大海!!!......


您太悲觀了, 我的看法並不會如此, 因為在程序上, 必需先要有人提出異議, 始得交付表決, 一般的民主程序是如此的.

兒童遊戲室若要增設設施, 只要提案書資料與法定程序說明完整, 立意良善, 在沒有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 就不用交付大會表決, 又怎會有事事都需交付大會表決這種事情發生呢?

其實我覺得回歸法治精神來處理事情, 自會取得合理性與穩固的立場, 大家也不要太悲觀, 這在別的社區也是常有的事, 我看大學風呂社區也常常在與上級指導機關公文往來以釐清法律問題, 畢竟大家都在摸索學習如何在法的架構下做事情, 很多事確實不宜以個人想法做出判斷, 大學風呂某些公設, 也是在公文書信來回, 處理時間超過一屆管委會, 甚至延長賽到第三屆的情況下, 最終才得到一個眾人都能接受的結論, 再依據結論做出了暫停使用某些公設待補執照的處理.

總之, 事緩則圓, 主事者有時也得深思一下....

2012-08-27 22:01 · 21樓
麥克 發表於 2012-8-27 21:18
您太悲觀了, 我的看法並不會如此, 因為在程序上, 必需先要有人提出異議, 始得交付表決, 一般的民主程序是 ...


從傑明時代一直到現在的合京
在物管櫃台上一直都有一份住戶意見反映單供住戶填寫
裡面的內容很多是住戶對管委會已決議的事情提出的「異議」
例如包裹領取方式、汽車道門禁管制問題、管理費收費方式、俱樂部開課課程等大小事項

若依據一樣的標準來看
這些問題大概都應提到區權會來表決處理
因為有住戶有異議

不過這是否會違背規約第5條、第25條及第27條賦予管委會處理事務的權責?
2012-08-28 00:54 · 22樓
🔧 本帖最後由 sherman325 於 2012-8-28 13:58 編輯


WendyLKK:該公告只彰顯了一個現象, 那就是管委會告訴住戶: 我沒把你們這些有不同意見的住戶們放在眼裡.
rocksong:2.快要點交了,有沒有花時間讓大家把認為有問題的地方提供給管委會?有多少地方要修繕?要花多少錢?要怎麼跟遠雄談判?
chiouhwu:看到那份公告,我不知道前因後果,但是也覺得不是很舒服。
麥克: "主事者僅因為他人意見與自己不同, 就冠以 [特定目的人士] 這樣的用詞, 並以管委會權限公告之, 這在民主社會下是令人感到驚訝的.
我認同上面4位說法,我說我遇到的事:社區網路的開放

我問了資深委員”為何不開放社區網路? 委員答覆 〞管委會是歡迎的,只是業者不願意來”於是介紹業者來爭取,結果在本屆管委會第3次會議決議:”為避免因增加設備導致電信機房過熱等情事,經表決未有委員同意社區網路進入社區,此案不通過”這代表說明 ”先騙一下再說”
(1) “沒把你們這些有不同意見的住戶們放在眼裡.”
(2) “快要點交了,有沒有花時間讓大家把認為有問題的地方提供給管委會?”
社區網路是弱電設備,大家想看看,會過熱嗎?多少度算過熱?遠雄八大建案和全北大建案只有京都會電信機房過熱?這是公設重大缺失,NCC是有規範喔!沒有開放過社區網路,也沒數據,請問管委會如何告訴遠雄這缺失?這就是”管委會的傲慢”
, 沒把這些有不同意見的住戶們放在眼裡.而且點交是:缺失(規格正確?品質合格?偷工減料?)共有多少?與原始設計吻合?重點不在只有那些設備而已,請問”共有多少缺失列出了?否則談何點交?
社區網路的價錢只有中華與bb寬頻的三分之一,請問這是否對住戶有利?社區網路的開放到底是犯了什麼? 是”管委會的傲慢與不把住戶們放在眼裡。”這是否要等區權會時來質詢?
管委會是依規約與區權會決議來執行任務,過於膨脹權力是無法和諧的,這是京都從一開始至今”告訴不斷的真正原因。”
2012-08-28 01:45 · 23樓
sherman325 發表於 2012-8-28 00:54
WendyLKK:該公告只彰顯了一個現象, 那就是管委會告訴住戶: 我沒把你們這些有不同意見的住戶們放在眼裡.
roc ...


小弟建議您這篇提到的例子可以另開一篇討論

在我的想法 只是不覺得這一張桌子有需要值得讓管委會或大家為此花費如此心神
假設最後區權會否決這張桌子 我們把桌子賣了 有其它無可挽回的巨大損失嗎
但我們社區大家為此付出的精神 彼此受傷的感覺 還有再也沒有積極的住戶願意當管委

我同意事緩則圓 但應該是雙方都適用的
我同意公告的內容措詞應該改進 裡面的用詞的確讓人不舒服 對事情解決沒有幫助 只給人傲慢印象
但在看完這些公文之後 我也希望Wendy姐能寬心 我看不出有立即違法之虞
事緩則圓 我相信區權會會給您一個答案
讓我們向前看 我一定在區權會投您一票當管委 讓您直接成為管委的一份子
老話一句 大家都是為京都好
而且說真的 我一點都不在意最後誰對誰錯 誰站在正義(多數)的一方
我們為此損失的已經夠多了
2012-08-28 07:17 · 24樓
一張桌子事小,主要是從這次爭議中,我們學到什麼?
2012-08-28 08:00 · 25樓
回應文章時 請與發文主題關聯
若有衍生議題要討論 請另外開文討論
2012-08-28 09:22 · 26樓
為了一張桌球桌,就要求開區權會??????
這個太誇張了吧!!

這表示不信任管委會的決定
要不要乾脆一點
提出罷免 , 看看哪個委員,哪一些委員不適任,有瑕疵
這樣要求中途開區權會才夠力,夠震撼拉

建議信任管委會的決定
不然,就請跳出來做管委 , 自己來決定
聯署一堆人 , 那麼有人脈的人 , 一定是熱心人士
何不出來為京都貢獻一己的力量
加油加油!!
2012-08-28 10:27 · 27樓
大光 發表於 2012-8-28 09:22
為了一張桌球桌,就要求開區權會??????
這個太誇張了吧!!



我同意大光的看法,

京都有好多好多人也都這樣認為...

簡直太誇張了!
2012-08-28 19:52 · 28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2-8-29 17:20 編輯


我也希望Wendy姐能寬心


{:6_314:}謝謝您的安慰, 不過本人坦蕩蕩滴, 沒有不開心{:7_437:}, 只是不解{:7_480:} 有極少數人一直以為 要 "為此桌球事件"來額外召開區權會, 而沒有弄清楚是"主張在區權會決議之", 有些芳鄰 一直在誤解, 才會認為有反對意見的人太誇張; 大家都知道開一次區權會的成本很高, 怎麼可能為此小事就要求召開區權會呢? !!! {:4_92:}
2012-08-28 20:27 · 29樓
WendyLKK 發表於 2012-8-28 19:52
謝謝您的安慰, 不過本人坦蕩蕩滴, 沒有不開心, 只是不解 有極少數人一直以為 ...


原來是您被誤會了!


那應該找調解委員會 而不是找工務局...
2012-08-28 20:49 · 30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2-8-28 20:51 編輯


好家在!{:5_236:} 公家單位的大門是為服務社會大眾而敞開滴, 非只為"具有特定目的"釋疑御用.
2012-08-28 22:24 · 31樓
大光 發表於 2012-8-28 09:22
為了一張桌球桌,就要求開區權會??????
這個太誇張了吧!!



很認同您的看法...
至於對管委會有不滿或不安或對管委會多數決議不認同的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
那就出來擔任委員
以社區之利益為最大利益
為社區造福...

2012-08-29 09:29 · 32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8-29 09:33 編輯


東月 發表於 2012-8-28 07:17
一張桌子事小,主要是從這次爭議中,我們學到什麼?


這是個很好的問題, 大學京都是一個新的社區, 住戶成員有些人以前也是住社區, 有些人沒有住過集合式社區, 有些人以前也擔任過以前居住社區的管委, 有些人則無, 有些人以前有處理過社區法律問題的經驗, 有些人沒有.

不論如何, 一個新的社區, 磨合期是不可避免的, 相信很多住過社區大樓的朋友們都能認同這個觀點, 而我個人提出的淺見是, 居民要能多體諒現任管委的辛勞, 即使現任管委的做法不盡完美圓融, 相對的, 現任管委在位主事時, 也應虛心的聽取其他住戶的意見, 避免以傲慢的姿態一意孤行, 畢竟住戶中有過社區相關事務經驗的人亦不在少數, 多聽一些意見也是好的,而一件事的處理方式有很多種, 在 [急切立下功績] 與 [求全社區圓融] 之間, 要能思考如何平衡.

個人曾經看過報章雜誌轉載過日本在泡沫經濟的影響下, 很多會社高官被迫從職場中早早退下來, 回歸家庭生活, 但是在融入社區或參與社區事務時, 卻將自身在當會社高官時的作風帶入社區, 爭取績效, 令出必行, 一意孤行等等....導至社區失和, 型成了日本社會新的社會問題, 文中也提到呼籲參與社區事務的人們應該放寬心情, 切莫把社區事務當做以前的公司在管理, 搞的每個鄰居神經緊張, 而忘記了社區應該是個和諧的大家庭這樣的初衷.

我想, 這就是大家從這個事件中應該學到的事, 那就是以謙遜及圓融和諧的態度來看待與處理社區事務.


2012-08-29 09:58 · 33樓
蔡孟哲 發表於 2012-8-28 20:27
原來是您被誤會了!




就我所知, 社區事務若陷入爭議時, 尋求社區公寓大樓管理條例的母法管理單位內政部營建署轄下各縣市之工務局裁決, 應該是沒有錯的, 這也是國家法定的申訴管道.

例如, 以學校事務而言, 家長會或教師會事務若陷入爭議時, 會員可尋求母法之管理單位教育部轄下各縣市之教育局進行裁決, 這都是合法的申訴管道........
2012-08-29 11:01 · 34樓
WendyLKK 發表於 2012-8-28 19:52
謝謝您的安慰, 不過本人坦蕩蕩滴, 沒有不開心, 只是不解 有極少數人一直以為 ...


是阿,我也一直搞不懂為什麼有極少數人一直認為主委出示的公文來解釋這ㄧ切的合法性是不可的
無法接受,而且既然反對就應該像主委一樣提出[backcolor=Red]更有利[/backcolor]且更有力的公家機關的證明不是嗎?

再者現在只有一張桌子,往後呢?

為什麼要有投票制?就是在不同的意見中取得這種折衷的方式來表決,讓決議可以通過!
委員是住戶選出來的,既然是選出來的就是一種意見的代表,而進入委員會的時候議題仍然要經過表決就是投票!
既然委員會的決議是為了住戶的權益著想,有什麼反對的理由呢?
或許又只換來一句話"沒有經過[backcolor=Yellow]區權會[/backcolor]"[backcolor=Yellow]這句話真的是萬用語阿![/backcolor]
小弟想問,什麼議題或者多重大的議題是要經過區權會的呢?

在多功能運動室的空間,多增加了一項設施,這個舉動到底是增加了住戶的權益還是降低呢?
小弟目前很想也很歡迎有人能提出降低了什麼?
別的社區還有氣血循環機,讓年紀大的爺爺奶奶可以輕鬆舒服的健身按摩
這麼好的東西,往後如果咱社區有這個需要花幾千元購買要不要再經過區權會呢?

誰能告訴我呢?

最後我相信還是無解,仍然進入死胡同,少數人無法去思考委員會的用意是善意還是惡意的京都核心價值!

2012-08-29 11:03 · 35樓
麥克 發表於 2012-8-29 09:29
這是個很好的問題, 大學京都是一個新的社區, 住戶成員有些人以前也是住社區, 有些人沒有住過集合式社區, ...


還不會使用金幣, 用 {:4_113:} {:12_726:} 代替{:3_52:}
2012-08-29 11:40 · 36樓
麥克 發表於 2012-8-29 09:58
就我所知, 社區事務若陷入爭議時, 尋求社區公寓大樓管理條例的母法管理單位內政部營建署轄下各縣市之工務 ...


但是工務局要排解 人和人之間 溝通上的誤會與紛爭嗎?



(因為我覺得工務局已經為大家個別提出的問題做出詳盡的說明和解釋了,剩下的應該是人際衝突!)
2012-08-29 17:40 · 37樓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8-29 18:00 編輯


rocksong 發表於 2012-8-29 11:01
是阿,我也一直搞不懂為什麼有極少數人一直認為主委出示的公文來解釋這ㄧ切的合法性是不可的
無法接受,而 ...


這就是我說的磨合期...... 因為很多以前有擔任過管委經驗的住戶, 或甚至是現任管委本身, 自然會以自己的想法去認定法定程序, 而產生意見不同的爭議, 而在這個時候, 透過合法的申訴管道, 由主管機關來釐清那一方主張的程序是符合母法精神的, 看來也是唯一的解決方法....

個人認為, 這也是個良性發展, 透過公文書往來的解釋, 也教育了更多住戶與委員們學習到正確的法治觀念, 而非靠自己去想象與解釋... 相信我, 我看大學風呂也是這樣與指導機關公文往來很多次了, 就是為了要釐清那一種做法是合法的, 所以我說這是很正常的事, 別太緊張與失望.


一般而言, 在法定的申訴程序上, 若在委員會上有爭議, 可以提交大會審議, 若在大會上有爭議, 可以提交上級指導機關(工務局)裁決, 我個人看看這份公告後認為, 由於在委員會上的提交大會解決爭議被駁回, 依據法定程序住戶再向上一級機關申訴, 這是合法行使權益的.

說出來不怕被人笑話, 大學風呂連頂樓要不要設曬衣架, 都被提交大會去表決了~~一個案只有給幾分鐘給提案人自述拉票, 時間到就表決, 一次處理一堆各式各樣的提案 ...... 很耗時阿~~

其實, 衙門才沒空管那麼多事, 只要社區委員會處理意見案能圓融些, 應該是不會走到申訴至上級機關這一步~~唉~~
2012-08-29 20:35 · 38樓
麥克 發表於 2012-8-29 17:40
這就是我說的磨合期...... 因為很多以前有擔任過管委經驗的住戶, 或甚至是現任管委本身, 自然會以自己的 ...


說出來不怕被人笑話, 大學風呂連頂樓要不要設曬衣架, 都被提交大會去表決了~~一個案只有給幾分鐘給提案人自述拉票, 時間到就表決, 一次處理一堆各式各樣的提案 ...... 很耗時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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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權會若要管到這一種程度
若大家都可以耐住性子去管這麼細的事情
那就不需要管委會這一層機制了
2012-08-29 21:28 · 39樓
如果這真的不是一件違法或至關重要值得京都全員為此犧牲陪葬的事 那不如就遵照管委會的多數決定吧
如果爭執的點是一定要拉到區權會 那想想上次區權會後來的包裹表決“授權管委會依法規決定”
說真的 我比較想聽公設點交的討論 比較想知道爭取側門開放的進度 比較關心ETC車道將來的狀況


贊成!
2012-08-30 00:16 · 40樓
🔧 本帖最後由 小驢子 於 2012-8-30 00:17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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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權會若要管到這一種程度
若大家都可以耐住性子去管這麼細的事情* z' @( B+ [' W) e# ]! }  k0 \% e
那就不需要管委會這一層機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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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您的看法
我想管委會做大多數的決定 都會有人同意有人不同意 若每個決定都這樣搞 我真的覺得不如把管委會廢了
每件事都京都公投好了 然後大家都要有這樣多的時間全程參與關心
然後還要把同意門檻降低 不然每件公投都流會 這樣真的是京都要走的路嗎

我以前學到的民主是 少數服從多數 多數尊重少數
在我看了這些公文的往來 至少解決了我對於違法的疑慮 也尊重了少數鄰居的疑慮
那對於多數管委會委員做出的決定 我們不是應該要服從要尊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