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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2010-10-04 16:36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小叡 於 2010-10-8 18:08 編輯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4&Itemid=5

以上為「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共有200個Q&A...

2010-10-05 09:01 · 2樓
這些Q&A很有幫助喔,有空看看也增長一些知識....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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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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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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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2010-10-05 10:21 · 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阿桃 於 2010-10-5 10:46 編輯


{:4_88:}看完會不會臉色發青
不過我已經列印出來通勤時可以看
知識就是力量,學海無涯{:7_344:}
2010-10-05 10:45 · 4樓
回覆 ami 的文章

〔經驗〕建商不會告訴你的事 最近社區所有的對講機更新,又花了一筆錢。從我搬進來之後,已經陸陸續續更換很多種公共設施,這些都是當初買房子不知道的事。

首先是警衛室的監控螢幕:建商當初用的是二手的,大約我搬進來半年就已經不堪使用。其次是備載發電機,在331地震時被發現運轉時會冒黑煙,沒錯也是二手的,也要更換。

最麻煩的是中庭魚池的濾清系統,也是兩年就出了問題,應該也是用廉價的系統,修了多年,最近還在修。一個魚池就這麼麻煩,其他有游泳池、VILLA的社區要如何保養,真的要看當初建商的良心。

而這些問題買屋的時候尚未浮現,等到出問題的時候,就是大筆大筆的錢從管理費收入中支出,所以最近有家建商在台北推出豪宅,很快出清,靠的就是建商的好口碑,買房子的時候,不可不慎啊。


以上是從網路抓的 大家多了解 維護我們的權益
2010-10-05 10:49 · 5樓
回覆 JIMB5 的文章

我認真了
還在想說對講機有換新的嗎?為何沒換到我的??{:7_476:}

Jim大哥~"網路轉貼"要放第一行嘛
2010-10-05 11:13 · 6樓
我也認真+邊看邊佩服~~~

"怎麼這種事都逃不了JIM桑的法眼......."

結果原來是...{:4_137:}
2010-10-05 11:20 · 7樓
回覆 阿桃 的文章

{:4_164:}
2010-10-05 11:23 · 8樓
回覆 小乳豬馬麻 的文章

最少我是很認真尋找相關資料 來提供給大家參考阿 別怕怕喔 ! 但我們還是要注意有無類似情況阿

讓大家受驚 不好意思喔 {:4_90:}
2010-10-05 13:02 · 9樓
color=Black]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color]
所以公設為點交該修繕費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並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費用。

第十一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公共重大修繕工程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所以管委會未成立,公設為點交,未曾招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進行決議,所以該修繕屬於區分所有權人個人行為,應由區分所有權人自行負擔費用。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依第二項條款說明,目前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該依甚麼條款及決議內容來繳納管理費呢!
2010-10-05 13:42 · 10樓
回覆 ㄚChin 的文章

根據ㄚ Chin提到的第18條規定的基金來源(二)
表示昨天有提到的: 管委會未成立前,不應收取管理費
是有法源依據的
那建商在銷售期間要花什麼錢,自然不干我們的事

明天的會議是這個定調
請建商他們先好好解釋這個部分
不要模糊了焦點,自己跳進去聽他們怎麼花"我們"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