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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退款說「拿去吃藥」、「奧客」有罪嗎?
法律問題:蘋果日報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報導北市一名女學生,在內衣特賣會買一件雜牌內衣,
母親認為沒有品牌的內衣品質不佳,會影響發育,要少女拿去退貨,賣內衣的櫃台游小姐心不甘情
不願地邊退錢,邊碎碎念「拿去吃藥」、「奧客」。少女不滿被罵,控告游女公然侮辱。碎碎念
「拿去吃藥」、「奧客」也犯法嗎?
法律解析:
一、刑法公然侮辱罪,除了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外,必須該語言之意含,
足以減損人之聲譽。
二、「拿去吃藥」這句話,聽起來像是被詛咒,而有點不舒服的感覺,但沒頭沒尾,語意不明,沒
有辦法明確判斷是否為侮辱的言語,故還不至於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罪。但罵人
「奧客」,則是指態度惡劣的客人,一般人都會認為減損被罵人的聲譽,而構成公然侮辱罪。
三、依蘋果日報資料室提供過去構成公然侮辱可供參考的案例有:
(一)台中婦人莊李月嬌罵人「公共汽車」(指性開放):賠三十四萬元。
(二)男同志情變罵對方「老玻璃」:賠五萬元。
(三)嘉義縣民罵人「比宋楚瑜還奸」:拘役十天、賠三萬元。
(四)高雄張姓婦人罵人「王筱嬋第二、妓女、不要臉」:拘役二十天。
(五)立委林重謨罵立委李永萍「菜花立委」:罰三千元。
http://www.ntc.moj.gov.tw/ct.asp?xItem=204731&ctNode=28868&mp=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