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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罵人奧客,構成公然侮辱罪

2012-08-19 13:44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alibobo 於 2012-8-19 15:18 編輯


生活法律-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退款說「拿去吃藥」、「奧客」有罪嗎?

法律問題:蘋果日報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報導北市一名女學生,在內衣特賣會買一件雜牌內衣,
母親認為沒有品牌的內衣品質不佳,會影響發育,要少女拿去退貨,賣內衣的櫃台游小姐心不甘情
不願地邊退錢,邊碎碎念「拿去吃藥」、「奧客」。少女不滿被罵,控告游女公然侮辱。碎碎念
「拿去吃藥」、「奧客」也犯法嗎?

法律解析:

一、刑法公然侮辱罪,除了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外,必須該語言之意含,
足以減損人之聲譽。

二、「拿去吃藥」這句話,聽起來像是被詛咒,而有點不舒服的感覺,但沒頭沒尾,語意不明,沒
有辦法明確判斷是否為侮辱的言語,故還不至於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罪。但罵人
「奧客」,則是指態度惡劣的客人,一般人都會認為減損被罵人的聲譽,而構成公然侮辱罪。


三、依蘋果日報資料室提供過去構成公然侮辱可供參考的案例有:
(一)台中婦人莊李月嬌罵人「公共汽車」(指性開放):賠三十四萬元。
(二)男同志情變罵對方「老玻璃」:賠五萬元。

三)嘉義縣民罵人「比宋楚瑜還奸」:拘役十天、賠三萬元。
(四)高雄張姓婦人罵人「王筱嬋第二、妓女、不要臉」:拘役二十天。
(五)立委林重謨罵立委李永萍「菜花立委」:罰三千元。


http://www.ntc.moj.gov.tw/ct.asp?xItem=204731&ctNode=28868&mp=017
2012-08-20 01:03 · 2樓
感謝分享讓大家注意
但奧克我覺得還好耶,有貶損到人格嗎?
公共汽車指性開放,好特別{:4_167:}
2012-08-20 06:22 · 3樓
🔧 本帖最後由 alibobo 於 2012-8-20 12:33 編輯


法律,是拯救社會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之前還有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
當這些教育都未能達成教化人心的目標,就會出現當今常見的亂象.
譬如說:出口成髒;超車或按喇叭,就有恐怖駕駛惡言相向,甚至砸車;任意罵人腦殘,奧客...........
問題不在"奧客"到底是否是真的貶損人格,關鍵是,"隨意羞辱人"這種行為,是不可取的.
這是個人的教養和修為的表現,如果前述的教育都不能匡正人心和社會風氣,
只有祭出法律了.
2012-08-20 12:25 · 4樓
希望不用動用到法律{:7_431:}
2012-08-20 12:32 · 5樓
恐龍阿比 發表於 2012-8-20 12:25
希望不用動用到法律


法律常識,提醒自己,約束自己的言語和行為,免得傷了其他人,可能還得挨告.
2012-08-20 17:05 · 6樓
身為服務業者(非第一線服務人員),也要提醒大家勿當"奧客",很多人在從事消費行為時,會"不經意"的流露出有錢的是大爺或是擺出高人一等的姿態,專業的人員會稟持一貫服務的標準流程讓您掏出錢後,等你走出聽力範圍再罵你"奧客",不專業的就像上述當著你的面罵,你要當哪一種???共勉之{:4_171:}
2012-08-20 18:34 · 7樓
不當奧客,也不批評別人是奧客.

講信修睦,多結善緣.

說好話,做好事.

功德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