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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未組織管理委員會,可否收取管理費?

2010-10-01 13:37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小叡 於 2010-10-8 18:10 編輯


各位有看過這篇文章嗎? 如果陳述是事實,在管委會成立前根本不應該收取管理費,更不應該發我們預繳的管理費,當初購屋合約只提到託管,印象中沒有提到需要預繳一年管理費用,我們是不是應該找顧問或聘請律師來跟建商談判呢~

http://tweyes.org/house/q-newshouse.ht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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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建商未組織管理委員會,可否收取管理費?

Q 您好:

我想請教您一個問題,去年八月份房屋剛交屋,建設公司已預收半年管理費,但本區公寓一直都未銷售

2/3戶數以致無法成立管委會,但建設公司卻以代為管理之顧問公司為管委會名義要求我們在半年後逐月繳

交管理費,請問他們有權利收取管理費嗎?他們的管委會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這樣的管委會無法律效力,那我們如何與他們協調,另真的一定要2/3戶數才可以成立管委會嗎?沒有

2/3戶數是不是就得任由建設公司擺佈呢?

----------------------謝謝

ANS 您好:

您來函詢問之事項回覆如下:

1.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目的在確保起造人善盡輔導住戶成立管理組織之責任,起造人如以未達2/3做為不成立管理委員會之藉口,那有失立法時之原旨。
2. 你提到建商欲收取管理費用,真不知他是依據那個條文,因為所有法條中,各項費用之開徵,一律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才可實施,既然未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何來徵收之法源
3. 從你提到的問題,我發現建商可能已經把你們繳納及建商依法提撥之公共基金,挪用到聘請管理公司之費用,這種行為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需設立專戶移交給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規定(請你到本網問題精華查看案例與相關說明)
4. 至於如果住戶有意自組管理委員會,可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推選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或依第二項第二款連署1/5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5. 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法達到法定人數,則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以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因為你的問題牽涉極廣,包括公設點交、保固期等皆可能有需特別留意之處,建議你能於上班時間打電話到本公司來,以利說明。

2010-10-01 13:46 · 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瑪格 於 2010-10-1 13:48 編輯


讚!!

去問問其他人的想法{:5_266:}

公基金還有500
2010-10-01 15:05 · 3樓
是的!!現在想想~上次我阿姨家交屋雖然也預收半年管理費~但是起算(扣)基準是從管委會成立之後開始耶...我一直以為是交屋起起算~後來我問她們...顯然不是!!應該是管委會成立之後才開始的!!因為我阿姨家當初交屋日跟管委會成立日很近~所以我一直以為是交屋日!!後來我阿姨說,他是先交屋,但後一個月管委會成立,所以建商有通知她們費用是管委會成立之後開始扣...

但是我懷疑這大"建"商會鳥其他正常的方式的!!因為他都已經把不平等條約寫在合約上了!!要她們吞下去,大概很難吧!!現在為這小錢都會做這種小動做了阿~突然覺得....那本"黑心建商的告白"寫得真的很好:@
2010-10-01 16:26 · 4樓
我贊成~
2010-10-01 19:56 · 5樓
我記得當初建商是先收管理基金10,000元. 加上預付一年管理費.如果每戶都這樣,應該金額更大才是呀!只是從何時開始算起.不很明白.
2010-10-01 20:09 · 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weisili 於 2010-10-1 20:13 編輯



台北縣政府有免費的義務律師可以諮詢
聯合服務中查詢,專線電話(02)2960-3456轉分機4767-4773,上班時間有服務人員為您服務
http://www.law.tpc.gov.tw/_file/1962/SG/22378/D10000001962000004_4.html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http://web.law.tpc.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B0010001
2010-10-02 22:40 · 7樓
回覆 judyiou2003 的文章

對這建商已經看透透了,那位"謝技師"當天的反應相信大家都應該銘記在心吧~還有期待嗎??{:4_129:}
2010-10-03 00:54 · 8樓
回覆 Brian 的文章

分享這幾天心情:

一、規約 >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簽下去的住戶....若超過三個月....唉...即使末超過三個月,個人亦無法對抗團體規約的利益。

二、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另訂新的規約,新的規約可能無法 「溯及既往」。
但可以很好玩!這就是建商咬死的底線,但這是遲早的事,但住戶的權利呢?

三、召開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而且代表權比例不一定徵求的到足夠票數,也不見得有共識。所以要凝聚共識!
(這點個人認為比較重要,沒有決議,也有感情)

四、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要通知,要找人數,要決議,還要等待無其它異議...但這是可行,走的比較遠,
(程序?所有權人聯絡?出席?投票?等待?)
而且第一次就要通過,或故意流會,讓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通過門襤降低!這樣要花個好多時間!

五、我住A2,棟委可能都選不上的。

六、帳目的事是有不符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精神與內容。

七、規約執行不符比例與誠信,令人遺憾。

八、家族內仍有可能有建商的。二千元可能就有人把帳號賣了......大家還是多元方式凝聚共識,有空面對面最實在!

2010-10-03 13:06 · 9樓
回覆 ami 的文章

{:4_171:}
沒錯有些時候,比較敏感或重要的決議,不見得在此公佈,面對面談是最好的(想知道詳情的人,找那些知道的熱心的鄰居問)
2010-10-03 13:11 · 10樓
開會那天推選的12位代表,有什麼方式(msn skype yahoo)可以找到你們{:4_148:}

2010-10-03 18:33 · 11樓
回覆 ami 的文章

對~不管甚麼空間裡...都會有建商的埋伏在...~所以真是無奸不成商!!大家比較敏感癥結的討論可以私下談就好{:4_204:} !!這邊適合罵建商~罵不平等條約{:4_101:}
2010-10-04 10:46 · 12樓
回覆 ㄚChin 的文章

阿欽 若用您的PO文內容 與建商洽談 這條文如其回覆內容一致 該緊張的事建商

1--管委會未成立前 建商不得運用 (因動用管理費 須有與住戶諮詢 協商後始可動用) 管委會未成立 所以無協商之實

2--管委會未成立前 建商需支付 相關管理費用 所以建商才有協助成立管委會的迫切性!

3--也因此公設點交 建商才有壓力 (未點交前建商需支付管理費) ! 若依我們現有的處境 管理費由住戶支付 公設點交 將有疑慮-----公設若有問題 未點交前 住戶不能使用 損失的是住戶 建商並無壓力!

用現有管理費使用的模式 縱使成立管委會 這些住戶代表將會難為無力 公設不點交 住戶會不諒解 (因無法使用) 且管理費卻由住戶支付 若為急於使用而點交 未來公設有問題 相關點交人員 恐獲責難! 更無力向建商要求增加設施 因我們會比建商急於點交公設 依目前情況 若無法扭轉管理費使用的方式 住戶將處劣勢 進退維谷!

以上為個人想法 供各位鄰居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