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小叡 於 2010-10-8 18:10 編輯
各位有看過這篇文章嗎? 如果陳述是事實,在管委會成立前根本不應該收取管理費,更不應該發我們預繳的管理費,當初購屋合約只提到託管,印象中沒有提到需要預繳一年管理費用,我們是不是應該找顧問或聘請律師來跟建商談判呢~
http://tweyes.org/house/q-newshouse.ht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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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建商未組織管理委員會,可否收取管理費?
Q 您好:
我想請教您一個問題,去年八月份房屋剛交屋,建設公司已預收半年管理費,但本區公寓一直都未銷售
2/3戶數以致無法成立管委會,但建設公司卻以代為管理之顧問公司為管委會名義要求我們在半年後逐月繳
交管理費,請問他們有權利收取管理費嗎?他們的管委會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這樣的管委會無法律效力,那我們如何與他們協調,另真的一定要2/3戶數才可以成立管委會嗎?沒有
2/3戶數是不是就得任由建設公司擺佈呢?
----------------------謝謝
ANS 您好:
您來函詢問之事項回覆如下:
1.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目的在確保起造人善盡輔導住戶成立管理組織之責任,起造人如以未達2/3做為不成立管理委員會之藉口,那有失立法時之原旨。
2. 你提到建商欲收取管理費用,真不知他是依據那個條文,因為所有法條中,各項費用之開徵,一律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才可實施,既然未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何來徵收之法源。
3. 從你提到的問題,我發現建商可能已經把你們繳納及建商依法提撥之公共基金,挪用到聘請管理公司之費用,這種行為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需設立專戶移交給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規定(請你到本網問題精華查看案例與相關說明)
4. 至於如果住戶有意自組管理委員會,可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推選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或依第二項第二款連署1/5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5. 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法達到法定人數,則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以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因為你的問題牽涉極廣,包括公設點交、保固期等皆可能有需特別留意之處,建議你能於上班時間打電話到本公司來,以利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