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fabius 於 2012-7-27 22:45 編輯
V怪客 發表於 2012-7-27 00:17 
首先,您希望重型機車車主必須自備或承租汽車車位。
但會這樣停重機的住戶,一定沒有另一個平面車位,管委 ...
首先,v先生您可以提供更好的意見與做法,
我只是拋磚引玉,看見問題也幫忙想想解法囉,
致於做法或甚至日後的改善修訂,
是需要集眾人的智慧來研議與決策,
研議過程中甚至與重型機車車主協商,
這樣社區才會和諧進步。
我也深深相信絕大數的重型機車車主都相當愛惜他的座騎,
也希望自己停車停得有尊嚴,
會停成現在這樣也一定有原因的。
因為爭取路權的時候,大家都把重型機車當小型汽車來爭取,
有能力購置重型機車的人,應該不會沒有能力付停車費用的,
在本社區停車場使用停車位,必須購置或租用停車位,
這是規則,也是取得合法停車權的基礎條件,
管委會不必強制而是大家都會遵守,
因此,管委會不會多一件事要執行(物業人員依規定執行)。
因為建築法並未對重型機車做相關的規範(建築技術上),
所以有許多社區不開放重型機車進入建築物內停車場,
以避免發生意外後的責任歸咎問題,
這就是我所提的"附帶的責任切結書、管理規章及車道告示牌等配套措施",
這是因為提供汽車車道給建築法未涵蓋的重型機車出入的附帶責任歸屬,
為的是保護管委會,所以需要配套措施完備,以降低不必要的風險。
光在這裡談,當然如您所說的只是空談,
要落實的主導權在管委會,
所以我期望在這裡提案給M群的管委,
能夠幫忙在例行會議上,列入議案討論,
這個提案的目的很單純:
1.期望能幫重型機車找到停車的尊嚴。
2.期望能幫管委會理出管理辦法,納入管理。
3.也期望重型機車車主要善待您居住的社區。
---附上相關法規---------------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12.15營署建管字第0992923686號函
關於建築物原核准之停車空間,如停放機車等,其管理事宜,本署業以93年10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附件一)示在案。至於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大型重型機車並無相關規範。又按交通部97年2月5日交路字第0970001214號函(附件二)說明二略以:「(一)『汽缸總排氣量250CC以上、未滿550CC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仍應停放於機車停車位。(二)『汽缸總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得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故汽缸總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得單獨停放於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汽車停車位,惟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管理使用事宜,倘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