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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費由全體住戶買單你們願意嗎

2012-07-08 18:35 · 樓主
社區發生主任委員之爭,目前王主委(經三峽區公所核備在案)因不甘心在未曾有違規違法情事下,無故遭委員朋黨內鬥而被解除職務,為捍衛本身清白與名譽及確保住戶權利,[自掏腰包],向法院聲請民事假處分之訴,讓法院依據事實發生公判裁處,然有心人讓委員會借機去聘雇了律師,其花費50,000元從管理委員會支付(全體住戶買單).當初振振有詞的提罷免倘若主事者如果認為是合於法律之規定那又何必還要花社區的錢去請律師來答辯,其行為代表不公不義因為
一﹑解任主委的理由依規約是違反法令或規約,並非因喜惡可以任意為之.
二﹑第一次提案人高憶瑄提不信認案後又撤案.
三﹑接著於下次會期竟然由陳俊智(1.本身非區分所有權人2.又未依規約五日向公所報備變更是代理妻子委員的身份)未具委員身份竟然代理了彭監委,主持開了解任主委會議,這樣玩弄法令做為代理人再代理監委雙重代理,法令可以任由他解釋嗎?
四﹑在主管機關法律判決之前竟連續以新主委名義公告許多詆毀王主委的公告.
請問這樣的程序不正義又要花社區的錢請律師答辯全體住戶你們願意嗎?



2012-07-09 08:49 · 2樓
到底發生了甚麼事.解任主委的原因為何?
2012-07-09 22:01 · 3樓
今天張同學在此向住戶說明:

1. 主委由委員投票選出,為保障社區整體住戶的權益,依據規約由委員投票解除不適任主委職務。

2. 第一次高憶瑄委員提不信認案,是由張同學遊說高憶瑄委員請他撤案。因為張同學當時心想,王委員家人都在現場,不想要讓她在子女面前太難堪。 說實話,現在張同學很後悔當時幫王委員說話,原因請住戶到管理中心跟總幹事了解真實狀況。

3. 依據社區規約,陳俊智是委員沒錯,請大家查詢社區規約,千萬不要人云亦云。

4. 委員選出的主委,違反規約後由委員取消主委職務,這是社區規約定的清清楚楚的。王前主委堅持要法院判決後他才願意交出在他名下的社區存款,請各位住戶大家睜大眼睛看清楚事實。

若是你當社區主委,社區被前任主委控告,你每天還要辛苦上班。請大家設身處地想一想,是否該請律師?


張同學
2012-07-10 10:25 · 4樓
區公所不是有免費的調解委員會嗎?
若真的調解不成,才有必要提告吧~
2012-07-10 15:26 · 5樓
🔧 本帖最後由 南仔 於 2012-7-10 15:28 編輯


律師費由管理委員會"代墊"應該情有可原,但是一旦法院判決是現在的管委會勝訴,訴訟費用應該可以向王前主委索賠歸還管委會;萬一是王前主委勝訴,那就代表當天的決議是有問題的,這筆錢不應該由全體住戶買單吧!管委會經費支出目的只及於少數人員是否公平?

只是一個祥和的社區因為主委的紛爭而要上法庭,感覺會為未來的社區經營埋下許多地雷!

工作關係加上個性懶散所以無法為大家服務,因此對這些熱心社區公共事務的委員表達最高敬意。但是我們也努力盡到當一個小住戶的義務,準時繳交管理費,依規定使用社區各項設施或保持社區環境的整潔等等住戶的義務。

除非是有什麼重大的利益糾葛或衝突,希望王前主委和現任委員可以為了社區的祥和好好談一談甚或接受調解,搞到法院去拼個你死我活對社區真的沒什麼助益啦!
2012-07-11 19:31 · 6樓
張同學 發表於 2012-7-9 22:01
今天張同學在此向住戶說明:

1. 主委由委員投票選出,為保障社區整體住戶的權益,依據規約由委員投票解除 ...


這麼可怕......
這些錢是否已經被王前主委一個人把持住?張同學謝謝你為社區這麼盡責,那我們該怎麼辦才能讓他交出在她名下的社區存款?
這些錢會不會.....
2012-07-11 19:33 · 7樓
張同學 發表於 2012-7-9 22:01
今天張同學在此向住戶說明:

1. 主委由委員投票選出,為保障社區整體住戶的權益,依據規約由委員投票解除 ...


這麼可怕......
這些錢是否已經被王前主委一個人把持住?張同學謝謝你為社區這麼盡責,那我們該怎麼辦才能讓他交出在她名下的社區存款?
這些錢會不會......
2012-07-12 12:22 · 8樓
當初區權人會議由住戶選出委員,
就是託付委員能代為處理社區相關事宜,
如今委員為了社區惹上麻煩(官司),
律師費用當然是全體住戶要共同承擔,

[有功無賞,打破要賠!]
我反對這種心態。

律師費由全體住戶買單你們願意嗎?
我這一戶願意!
2012-07-12 22:10 · 9樓
倩怡 發表於 2012-7-10 10:25
區公所不是有免費的調解委員會嗎?
若真的調解不成,才有必要提告吧~


是的,聽說吳秋男委員有向區公所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結果,當日吳秋男沒有去,卻委由總幹事代表出席,同時也沒有交代授權調解條件為何?當場被調解官質問申請調解的人沒有來,又沒有交代調解條件,相對人如何與當事人進行調解,怎麼調?.....這就是調解之結果。
另一方面針對假處分案,相對人就花社區錢請律師來答辯,若是以後的刑事及民事賠償的錢及律師費也都由社區來買單嗎?
王主委一人面對眾人又自己花錢請律師,反觀有人點火生事卻要花上社區的錢這樣公平嗎?
2012-07-12 23:10 · 10樓
🔧 本帖最後由 張同學 於 2012-7-13 00:35 編輯


willy9999 發表於 2012-7-12 22:10
是的,聽說吳秋男委員有向區公所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結果,當日吳秋男沒有去,卻委由總幹事代表出席, ...


非常同意樓上willy9999 說的有人"點火生事"這樣的說法。據了解,調解會當天王美玲也是派代表參加。大家可以去查查相關的紀錄,到目前為都是王美玲在控告眾委員。最近委員會還持續接到王美玲的存證信函。

大家都是辛苦人忙著工作與上班。調解委員會定的調解日是 6/27 週三上午10:00。吳主委於25日得知日期後,無法參加,因此準備委託書由總幹事代為參加。各位住戶若是有機會請主動了解吳主委的工作性質,您就知道,社會上還有許多工作比我們上下班周休二日辛苦太多了。

我不知道發文者的意圖為何,希望明理的住戶不要被誤導。因為社區還有許多重要的建設需要進行,希望風波快點平息,讓社區可以順利運作下去。

-----------------------

上次管委會流會,現場有社區外的不明人士不知有目的,委員們對此有點擔心。
本週五晚上九點就要開管委會了 (因為大部分委員加班,八點有時很難趕回社區) ,希望熱心住戶一同來參與,平心靜氣用眼睛觀察,用耳朵聽,順便幫所有委員打打氣,讓社區外的人仕知道,住戶們還是會關心社區的公眾事務。

公道自在人心,大家可以把所見所聞 Post 到網路上來,免的有心人士用誤導性的語言讓大家互相誤會。


張同學 ~ 誠心呼籲大家多關心自己的社區 感謝~~

2012-07-15 13:48 · 11樓
張同學 發表於 2012-7-12 23:10
非常同意樓上willy9999 說的有人"點火生事"這樣的說法。據了解,調解會當天王美玲也是派代表參加。大家可 ...


張同學你說調解委員會定的調解日是 6/27 週三上午10:00。吳主委於25日得知日期後,無法參加,

那為何6/27當天十點多左右出門買東西,仍然見到吳秋男還在社區管理中心前面坐著聊天ㄋ??

難道這就是張同學所為的吳秋男無法參加的理由嗎?
2012-07-15 14:37 · 12樓
南仔 發表於 2012-7-10 15:26
律師費由管理委員會"代墊"應該情有可原,但是一旦法院判決是現在的管委會勝訴,訴訟費用應該可以向王前主委 ...


我贊成,若王前主委敗訴,訴訟相關費用由其負擔;如其勝訴,訴訟相關費用由該次決議相關與會委員連帶負擔。總之,私權爭議蓋無由公眾基金支出之理。
2012-07-16 15:54 · 13樓
我想住戶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住戶真的想了解,可以到管理中心調閱會議紀錄,委員都是無給職,不會有人搶著要做,如果前主委認為他沒有違反規約,可以提出來,但好幾次請他說明他都迴避,直接用法律途徑處理,委員是區權人選出,主委是委員推舉,如果不適任,委員有權力罷免,對於違規事項事實如此明確,確一直辯稱管委會巫賴,那住戶來了解時又不願說明,實在不明白該如何處理, 費用誰出我想最後法院會有公道的評判, 事實只會越辯越明,重點是不要影響社區事務才是真的愛社區,況且不是主委也能為社區服務,為什麼一定要作主委才能為社區奉獻? 這也是很難理解~~ 為了"主委"這個職務控告那麼多委員, 更難理解???? 如果是認為受委屈真的沒有甚麼不能談 ? 因為告的內容不是針對違規是否是被誤解? 而是侵占"主委" 職務, 我想住戶應該可以深思一下~~~
2012-07-16 22:25 · 14樓
judy58889 發表於 2012-7-16 15:54
我想住戶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住戶真的想了解,可以到管理中心調閱會議紀錄,委員都是無給職,不會有人搶著要做 ...


常藉委員是無給職不會有人搶著要做,是因人而異至少看妳滿想做的.
律師費法院不會判決由那一方支出的不要愚弄大家.
更沒有侵占主委職務的訴訟標的,
據了解目前是在做假處分的書面答辯雙方都委任律師辯護,另外不論那一方
敗訴都不需要負擔對方的律師費的只是裁判費而已,接著就是刑事告訴和
民事告訴,三個庭律師費一庭五至六萬總共約十五萬至十八萬,若是有上訴就
再乘一倍,最後若是有附帶民事賠償那就再另議了.
附帶兩造案情若是不同訴訟的被告是不能合併審理,將會是個案分別審理的,
也因此會有可能是各別委員分開請律師辯護的,所以律師費將因擴及的層面
而定,花這些銀子我想住戶的眼睛是雪亮的!
2012-07-17 00:56 · 15樓
🔧 本帖最後由 快樂讀書會 於 2012-7-17 00:58 編輯


weichian 發表於 2012-7-11 19:31
這麼可怕......
這些錢是否已經被王前主委一個人把持住?張同學謝謝你為社區這麼盡責,那我們該怎麼辦才能 ...


一般社區的錢須要.社區大印.主、財、監委3顆個人私章.錢才能領出來.

支付社區開銷.缺那顆章錢都領不出來.誰也無法個人動用.

如果王主委被罷免.而新主委必需取得公所正式核備文.才能到銀行將王主委私章換

成新主委的章.

但如果社區無法取得正式核備文.這樣銀行沒有王主委蓋章.錢就領不出來.

社區就無法正常營運下去.這樣非常不好.

所以希望大家能為愛護社區.好好處理這件事.
2012-07-17 08:33 · 16樓
快樂讀書會 發表於 2012-7-17 00:56
一般社區的錢須要.社區大印.主、財、監委3顆個人私章.錢才能領出來.

支付社區開銷.缺那顆章錢都領不出來 ...


觀念正確~贊成!
2012-07-17 10:16 · 17樓
arthur999 發表於 2012-7-16 22:25
常藉委員是無給職不會有人搶著要做,是因人而異至少看妳滿想做的.
律師費法院不會判決由那一方支出的不要 ...


我不知道您從那方面看我們很想做,只能說事實只會越辯越明,既然認為訴訟才能解決問題, 那就靜觀其變吧~~
大家也都累了~~ 我們不懂法律,只知道事實跟真理~~ 如果真的有錯就勇敢承認,若是真的管委會決議有問題那當然也需要承擔,這也沒甚麼好辯,但如果有錯不認,只會更讓人無法認同而已,從小到大還真的沒有遇過這樣難溝通理解的,原本覺得值得敬重的人突然變了個人也讓人難以理解, 就靜待結果吧~~
2012-07-17 10:19 · 18樓
快樂讀書會 發表於 2012-7-17 00:56
一般社區的錢須要.社區大印.主、財、監委3顆個人私章.錢才能領出來.

支付社區開銷.缺那顆章錢都領不出來 ...


現在就希望報備函盡快完成讓社區能盡快正常運作~~~ 住戶也多參予了解這樣社區才會更安全祥和了~~
2012-07-17 11:33 · 19樓
judy58889 發表於 2012-7-17 10:16
我不知道您從那方面看我們很想做,只能說事實只會越辯越明,既然認為訴訟才能解決問題, 那就靜觀其變吧~~
...


做委員就是將自身能力去熱心服務社區而非是靠奉承來得到認同,
原本敬重之人變了樣說明妳識人很膚淺,要知路遙知馬力,日久見
人心!
希望公所核准新主委報備函是妳一廂情願的想法,因為已經進入司法
程序的案子公所是不會裁定的,訴訟才能解決問題是妳們主觀的認定;
我一直認為到此階段雙方若能暫時拋開主觀,不到最後關頭決不輕言
對簿公堂,冷靜平和的溝通尋找雙方都能差強人意的妥善辦法,如此才
是社區之幸,可別消極的作為靜觀其變啊!
2012-07-18 11:42 · 20樓
arthur999 發表於 2012-7-17 11:33
做委員就是將自身能力去熱心服務社區而非是靠奉承來得到認同,
原本敬重之人變了樣說明妳識人很膚淺,要知 ...


真的感謝指導,的確,因為我們認為人性本善,所以確實不會花太多心思去"識人" ,如果認為這是膚淺,那真的還需要修行, 至於說的奉承,就真的有點難懂,管委會本來委員就平等,不知道要奉承誰? 會這樣認為的應該是本身希望有人奉承才會有此想法???? 也只有認為職務會有權利分別才會認為高人一等需要奉承???? 其實並不想做這些文字的戰爭, 只希望社區平靜,此紛爭能盡快落幕,您的指教虛心接受,確實也只能靜待司法確認讓大家都能平靜些了,不過這次也確實讓我們成長不少~~ 懂法玩法確實不是我們一般人能承受
2012-07-18 19:26 · 21樓
judy58889 發表於 2012-7-18 11:42
真的感謝指導,的確,因為我們認為人性本善,所以確實不會花太多心思去"識人" ,如果認為這是膚淺,那真的還需 ...


真的感謝指導..虛心接受卻又意有所指說會這樣認為的應該本身希望有人奉承才會有此想法這心態說明並不是虛心接受,也感謝假的,言不由衷的話更遑論要多修行了?!
諷刺的是妳說懂法玩法不是妳們能承受,
為何不能依法行政知法守法讓大家接受?
而妳們內鬥卻讓全體住戶要跟著去承受!
身為委員嘴常掛著是無給職的大家辛苦了...
是為了奉承還是博取認同?心思多花在如何
提升社區上面,不然就印證妳說的委員一職
不是搶著要做?!

2012-07-19 14:01 · 22樓
arthur999 發表於 2012-7-18 19:26
真的感謝指導..虛心接受卻又意有所指說會這樣認為的應該本身希望有人奉承才會有此想法這心態說明並不是虛 ...


這是我最後一次回應了, " 不能依法守法" 這可能值得深思,就是因為不守法的人一定要說自己沒違法,才會弄得大家天翻地覆,又在此說是管委會內鬥???? 實際是只有一人在鬥~~~ 還有誰在鬥?? 文筆如此優秀擾亂視聽,就繼續發揮吧~~ 我還是相信事情終會水落石出~~ 不要在因為我們的言論擾亂別人的思考了~~~謝謝
2012-07-19 15:15 · 23樓
judy58889 發表於 2012-7-19 14:01
這是我最後一次回應了, " 不能依法守法" 這可能值得深思,就是因為不守法的人一定要說自己沒違法,才會弄得 ...


多少次的回應都沒有問題!如妳所說事越辯越明,
只是不要選擇性的避重就輕來回應,更不該用
文筆流暢擾亂視聽的指責來模糊問題的焦點,
所謂旁觀者清就是因為妳太過主觀了,所以一直
以法官的姿態去認定對方有罪,何謂一人在內鬥?
一個巴掌是拍不響的,若是整個事件都如妳所言
都是一人不守法其他人都守法,理都站在妳這邊了
那還何需委員會花錢請律師來辯護?
2012-07-22 00:52 · 24樓
🔧 本帖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2-7-22 01:04 編輯


相信大家都累了~

就我個人的理解...

1.目前王委員似乎只有提出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裁定聲請...嚴格講起來,並未進入實質的本案訴訟程序...其實"本案尚未繫屬者",相對人得聲請命其(債權人)限期起訴~

2.對於"公寓大廈組織(變更)報備"之業務,區公所應該也只是形式審查的受理單位...依目前現況來看(依據營建署的報備原則、新北市的作業流程),確實承辦人員對於核駁(她是有權可以駁回,但應依相關規定的時程內辦理)時程上的延誤難辭其咎!
小弟早在六月中旬已接獲營建署函釋並同時函轉新北市工務局...惟工務局與區公所工務課之間的(皮)球賽似乎拖了2~3個禮拜才落幕...據悉目前已經再發文給區公所(工務課),副本給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法制局...

3.關於社區銀行帳戶...以我過去的認知(可能已經有改過)...似乎就連公所的組織變更報備下來後,舊帳戶的原留印鑑中若有人因故(蓄意不提出)無法完成變更,除非經法院裁定否則該帳戶應該是無法動支(不能如同公司法人般地自行申請變更印鑑

其實,報備業務與登記業務是不同的概念...管委會非具法人人格,其相關組織報備的處理程序、效力等,與(公司)法人變更事項登記業務的概念迥異!...相關的函詢意旨已與營建署、工務局切磋過,目前就等著區公所工務課(最後手上抱著球的單位)做出決定~如果順利的話,管委會(無論誰是主委)應該會有進一步的動作;如果""的話,法制局應該也有的忙了!

行政程序(目前管委會積極主導)與訴訟程序(目前管委會是被動)均有不同切入的角度與著力點...只是需要耗費相當大的人力物力等資源~

小弟好奇的是...社區管委會乃為合議制並非獨任制(首長制),目前有出席會議的委員除了王委員外似乎沒有其他人提出異議!(當然也不能因此而主張其餘委員全數認同,但是至少是絕對多數的委員認同管委會的決定!)

另,小弟(算是四季的新進)納悶...何以四季願意出任委員的住戶人數總是不足以填滿規約規定的19名委員數額?(看似多數人無意執事,但事實上卻有人老是放不下頭銜...這不也挺矛盾的嗎?)

2012-07-24 14:19 · 25樓
蘿蔔特 發表於 2012-7-22 00:52
相信大家都累了~

就我個人的理解...


只要公所的組織變更報備下來後,舊帳戶的原留印鑑中若有人因故(蓄意不提出)

一樣可以辦理變更.銀行只認公所核備文.
2012-07-24 20:58 · 26樓
快樂讀書會 發表於 2012-7-24 14:19
只要公所的組織變更報備下來後,舊帳戶的原留印鑑中若有人因故(蓄意不提出)

一樣可以辦理變更.銀行只認 ...


今天下午剛收到三峽區公所的核備文(同意變更主委報備)...

據總幹事初步口頭電詢玉山銀行,原有帳戶若因故未能蓋齊原留所有印鑑的話應該是無法變更...但是可以開立新的帳戶!<----我還是會請總幹事正式行文給往來銀行,以取得正式的書面函覆


其實,一般實務上如果是向銀行報失印鑑而欲變更印鑑的話,通常銀行是OK滴!只是這樣實際非因遺失(事實上是因人為蓄意之故)而偽稱遺失來申辦的話,一經舉發恐有"偽造私文書"之嫌~@@

PS.管委會不具正式法人人格
2012-07-25 16:40 · 27樓
蘿蔔特 發表於 2012-7-24 20:58
今天下午剛收到三峽區公所的核備文(同意變更主委報備)...

據總幹事初步口頭電詢玉山銀行,原有帳戶若因 ...


新帳戶~有錢ㄇ.錢應該都在舊帳戶.

公所有同意核備文就沒有問題.

這種問題我的一個社區也碰過.不需要舊委員章.只要有核備文就可以更改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