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生主任委員之爭,目前王主委(經三峽區公所核備在案)因不甘心在未曾有違規違法情事下,無故遭委員朋黨內鬥而被解除職務,為捍衛本身清白與名譽及確保住戶權利,[自掏腰包],向法院聲請民事假處分之訴,讓法院依據事實發生公判裁處,然有心人讓委員會借機去聘雇了律師,其花費50,000元從管理委員會支付(全體住戶買單).當初振振有詞的提罷免倘若主事者如果認為是合於法律之規定那又何必還要花社區的錢去請律師來答辯,其行為代表不公不義因為
一﹑解任主委的理由依規約是違反法令或規約,並非因喜惡可以任意為之.
二﹑第一次提案人高憶瑄提不信認案後又撤案.
三﹑接著於下次會期竟然由陳俊智(1.本身非區分所有權人2.又未依規約五日向公所報備變更是代理妻子委員的身份)未具委員身份竟然代理了彭監委,主持開了解任主委會議,這樣玩弄法令做為代理人再代理監委雙重代理,法令可以任由他解釋嗎?
四﹑在主管機關法律判決之前竟連續以新主委名義公告許多詆毀王主委的公告.
請問這樣的程序不正義又要花社區的錢請律師答辯全體住戶你們願意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