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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汽車位停了多台腳踏車再度重現

2012-07-04 11:37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2-10-31 17:12 編輯


這陣子看了B1那汽車停車位....想說他們會放多久會被貼上警示單...
但一個月過去了...並沒有~好像也沒人反應
這個是繼上次那古董腳踏車車位的隔壁另一個汽車車位...
另外是停放機車車位....有些腳踏車還倒在通道上
(粉不熱心的我不去幫他們牽起來想說觀察他會持續多久,,結果放了好幾天)....
如果一個不小心ㄎ到
我想摔車難免...如果因為這樣受傷除了該車位屋主應負責任外...我想物管也會連帶責任吧

綜觀以上情況....B1應該粉少定期巡視~所以各住戶門前梯廳應該也是~~
如果是這樣....我也好想把腳踏墊也擺出來...{:4_163:}
2012-07-04 11:45 · 2樓
🔧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2-7-4 11:50 編輯


費用收的比較多
管理沒有比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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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唉~~有種又被騙的感結......
2012-07-04 11:55 · 3樓
我也正要貼這篇~~~

己然這樣,我就補照片(7/2拍的)


2012-07-04 16:20 · 4樓
恐龍學長 發表於 2012-7-4 11:55
我也正要貼這篇~~~

己然這樣,我就補照片(7/2拍的)


567格的住戶已經是累犯累犯再累犯了......
而且常常有不同的腳踏車出現......
之前甚至連機車都停過.....
真不知道該說啥了...哀
2012-07-04 23:38 · 5樓
恐龍學長 發表於 2012-7-4 11:55
我也正要貼這篇~~~

己然這樣,我就補照片(7/2拍的)


恐龍大
388我已經回饋了3個星期了
連貼個單子都沒有
真的很想大聲嗆
物管、警衛到底在.........小朋友!
每天點頭打招呼、吹冷氣、應付應付住戶
這麼爽的工作~
2012-07-05 09:21 · 6樓
真想去問一下物管
真的有去處理嗎??
2012-07-05 10:43 · 7樓
軒爸 發表於 2012-7-5 09:21
真想去問一下物管
真的有去處理嗎??


沒處理!
因為我有帶著相機去拍照,然後給物管看!
他們跟我說會處理~
直到今天...沒用啦!
不然,直接把照片寄到主管機關好了
2012-07-05 23:33 · 8樓
可以把物管的老闆請出來嗎
請他出來說清楚講明白
到底是怎樣教育他的人
2012-07-06 10:40 · 9樓
To 主委:
567車位的違規,貴單位何時要處理?
還是現在有開放,讓住戶可以在自己停車位放東西?
這幾天我在整理家裡,正愁沒地方放東西,我就把東西堆我自己停車位,位置夠大!
2012-07-06 11:42 · 10樓
剛剛去物管櫃檯再次反應,這次我得到的訊息是,物管認為汽車停車格是住戶有所有權,所以不能干涉。
各位看倌,請拿出自家的建物所有權狀,停車位是登記在共有部份!
所以是必須遵守社區共有部份的相關規定!
也建議管委會要教育、訓練一下我們的物管人員關於社區的相關規定,拜託了
2012-07-06 11:53 · 11樓
🔧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2-7-6 11:55 編輯


物管認為汽車停車格是住戶有所有權,所以不能干涉


那我要把儲藏室內、後陽台的東西都拿出來放到車位上了

{:5_274:}
2012-07-06 14:07 · 12樓
黑麻麻 發表於 2012-7-6 11:53
那我要把儲藏室內、後陽台的東西都拿出來放到車位上了


我也有這個打算耶!
我家的二輪、三輪、四輪,
可以通通拿下去放!{:5_266:}
2012-07-06 15:59 · 13樓
謝謝各位鄰居

這個問題,已反應給社區經理,他們的回覆如同前面幾樓說的
經理一樣有跟我說,因為有判例,而導致他們的行為可能被罰
如下列網址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yu20071008121409

但我也提供給他,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的法令宣導海報
雖有判列,但我也有強有力的海報做為執行依俱
我也提出規約有其規定,但他們認為法令優於規約
我只能請他們,每日在工作日誌中提出他們開單勸導的記錄
先不移動物品,住戶可以擺,管委會可以勸吧!
勸導單不違法吧
經理回覆我會跟主委報告。
2012-07-06 16:29 · 14樓
🔧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2-7-6 16:36 編輯


titan 發表於 2012-7-6 15:59
謝謝各位鄰居

這個問題,已反應給社區經理,他們的回覆如同前面幾樓說的


"認為法令優於規約"

但titan所提出的海報,就已經是國家法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而非本社區之規約
且整個停車場為防空避難空間,所有的車位均僅是約定專用

還望社區經理多用功點....不是光找似是而非的判決,直接含糊各委員,請注意其執法程序
勸導-->公告-->報請有關單位處置
那個案子,是因為保全人員私自丟棄個人物品,如果是報請有關單位....結果必不是如此

[hr]

發佈單位: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修改日期: 100.02.25
問: 樓梯間堆放雜物,有法可管嗎?
答: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為公寓大廈共有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也不可以為約定專用部分,住戶不可以據為私有。占用樓梯間、走廊通道堆放雜物或鞋櫃,於火災、地震發生時更影響阻礙逃生通道,容易造成傷亡。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住戶如果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占用樓梯間、走廊通道放雜物或鞋櫃,可以按下列方法處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若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如果住戶在火警發生時,堆放雜物或鞋櫃已阻塞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依據〈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2-07-06 17:39 · 15樓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我們社區的停車場管理辦法也明文規定汽車停車格只能停汽車,其他車輛、物品不可堆放!
規約、管理辦法是通過區權會表決,屬大家共同約定,約定只能停汽車。
放別的東西就是違反約定專用,經勸導後仍不改善,就可以報請主管機關開罰。
開罰條文、法規就是黑麻麻貼的那些!
2012-07-06 17:49 · 16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柯 於 2012-7-6 18:23 編輯


是的....社區經理PO的案例是執行的手法有誤
確實以民法法規...他們是無權處分私人動產~~~
但也不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放任無所作為~~~
如果是那之前大家在討論自家陽台花盆...隱形鐵窗,頂樓私架遮陽棚或私架曬衣架等等
不就也不能動...
2012-07-06 17:54 · 17樓
Jam 發表於 2012-7-4 23:38
恐龍大
388我已經回饋了3個星期了
連貼個單子都沒有


388今天去看,腳踏車還在!
2012-07-07 01:53 · 18樓
恐龍學長 發表於 2012-7-6 17:54
388今天去看,腳踏車還在!


我~~~三星期前說了

已經炮到我沒力

物管中心有你的~
2012-07-07 01:54 · 19樓
黑麻麻 發表於 2012-7-6 11:53
那我要把儲藏室內、後陽台的東西都拿出來放到車位上了


那我要趕快去我的停車格做隔間
這樣放東西比較方便
2012-07-10 16:30 · 20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柯 於 2012-7-10 16:37 編輯


話說該汽車車位車主已經淨空汽車車位不該停放的N台腳踏車....
不過好死不死....這幾台腳踏車剛好轉移到機車格上又在我車位附近....本來2台現在變停了5台!!
還有車架也放在機車格上.....這是蝦咪情形~~~{:4_137:}
這是用來唬弄物管就可以過關的方式嘛~~~
還是考驗住戶或者物管是否有定期巡邏的防線嘛~
它週鄰的車位住戶越界應該可以跟他收租金或侵佔了{:4_202:}
2012-07-11 09:16 · 21樓
黑麻麻說的沒錯,titan所po的例子中,「住戶在停車位堆置雜物」和「警衛將雜物搬上垃圾車」是兩碼子事,是二個不同行為要適用不同法律,前者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後者適用民法,我想大家反應也是希望能用勸導的方式就能奏效,真的不行就報請有關單位來處理,如果管委會這邊每次發現就開勸導單,限期改善仍不改善就通報相關單位處理,相信很快就會杜絕這種不當的行為,畢竟沒有人會跟「錢」過不去。可是,如果都不依照程序來做,那違規的事情就會越來越多,積非成是,終至無法控制,這才是大家最擔心的。

2012-07-12 18:17 · 22樓
今天7/12,388的自行車還在~
2012-07-12 22:11 · 23樓
恐龍學長 發表於 2012-7-12 18:17
今天7/12,388的自行車還在~


恐龍大
他有改頭換面了啦
換個方向停
龍頭和椅墊我有看到被貼上違規通知
不過我看388會繼續的388
2012-07-13 01:04 · 24樓
Jam 發表於 2012-7-12 22:11
恐龍大
他有改頭換面了啦
換個方向停


希望物館可以"持之以恆"的開單.
集滿三張就可以送到主管機關罰錢了~

或許該戶心中還是存在著"這停車位是我家買的,為什麼不能放私人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