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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何在

2012-06-24 21:57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waitai 於 2012-10-29 16:33 編輯




如圖
此腳踏車已經在B2-388車位停了至少2星期
本人於1星期前至櫃檯告知此違規狀況
至今日這台腳踏車安安穩穩的停在B2-388車位
一星期的時間給物管處裡
還不夠久嗎~
還是汽車格可以做其他運用!{:1_747:}
2012-06-25 08:56 · 2樓
違規腳踏車是停在自用車的停車格內,按理,那個位置是私人空間,不得隨意移動,只得先開違規單,再以罰款的方式執行。

但我想,公告周知,也是必要的....
2012-06-25 11:33 · 3樓
汽車停車格停汽車以外的車,放置雜物是有法可管的~~
這是考古題...沒關係~再說明一遍...

首先,確認停車位是所有權還是"約定專用"
請先看自家的"建物所有權狀",裡面載明停車位是"共有",所以是約定專用~

接著,看社區停車管理辦法,文中提到:
第二條 停車空間
一、為維護本社區整體觀瞻,除下列情形外,住戶不得於停車位放置車輛以外之物品
(一)汽車停車位位僅得停放汽車或汽缸總排氣量550cc以上之機器腳踏車或殘障車輛,一個車位僅得停放上述車型之一種,不得為其他用途。
(二)機車停車位得放置機車、腳踏車、滑板車、電動腳踏車等動力或非動力輪具交通或休閒機具,一個車位僅得停放前述車型計兩輛,惟不得超出機車格影響他人權益。


第四條
四、 本社區停車場僅供作緊急避難空間及停車之使用,禁止私自堆置物品。--->本社區停車場僅供作緊急避難空間及停車之使用,除第二條(一)、(二)所准予之車輛,禁止私自堆置任何物品。

到這裡,已經把停車位停了、放了不該出現的東西物品定義為違法。

規約,管理辦法有法律效力嗎?=>需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報備(就是要交到主管機關)才算數。
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法源都有了,接下來就是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2012-06-25 16:05 · 4樓
同上....這個問題從之前到現在層出不窮....習慣後就麻痺了....
有些住戶的水準就只有這樣....{:4_189:}
停1部腳踏車算什麼....之前有人停了好幾部....最近B1有幾個汽車位又停了好幾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