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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要不要「打官司」?(民事案件)

2010-09-25 11:07 · 樓主

「哼,我們法院見!」、「等著收法院開庭通知吧!」、「不告死你才怪!」


法律,跟家規、校規一樣,都是一種「規則」,只是違反這種規則的「後果」比較嚴重,而且會由國家出面來確實「執行」,所以如果將「打官司」泛指一切「透過法院或其他國家機制來執行法律,以達到目的」的程序,那可能有些朋友根深蒂固地認為「打官司」是解決問題最好的方法。


但其實,不一定。


舉個簡單的例子,樓上鄰居房子漏水,把我家沙發滴壞了。沒錯,我可以直接打官司求償,如果沒什麼意外,半年一年之後大概也能拿到賠償。但之後我跟這位鄰居在大樓電梯相遇、在社區中秋晚會碰到、被共同的朋友邀請聚餐,不是很尷尬嗎?嚴重一點,如果這位鄰居是道上兄弟,可能拿了沙發的賠償金,還不夠補停車場被打破的車窗玻璃。


所以,在決定訴諸法律途徑之前,不要忽略「打官司」的「程序成本」還有「隱形成本」。


小弟提供的建議是,除非有其他特殊考量,不然以賠償而言,在涉及10萬元以下的紛爭,「打官司」都不一定划算。不說別的,即便打贏了,律師費扣一扣大概就沒了。就算不找律師,除了降低勝訴的機會外,光是耗費半年一年的開庭請假損失、來回車程、自行撰狀的心力....,最後拿到勝訴判決,可能連一開始想爭一口氣的豪情壯志都被磨光了。



「和氣生財」這句話,在法律世界裡也一樣適用。


當然,以上的建議是針對民事案件,如果是刑事案件,那就另當別論,而有其他的判斷標準了。






2010-09-25 12:02 · 2樓
朱子曰:「居家戒爭訟,訟則終凶。」
我想就是這個道理吧...............{:4_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