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domama 於 2011-1-5 01:16 編輯
回覆 傑森 的文章
當事人來問問題了
真得很感謝有這樣諮詢的管道
小孩在泳池受傷當天,
跟俱管經理討論,泳池安全設計上好像有問題
所以我才去翻建商移交給物管的竣工圖,
才發現建商未按圖施工......
其實像這種事真的可大可小
氣是建商的態度
在跟他們客服反應施工設計不當時,還說我們故意撞擊 ....
然後第一次申訴建商時,還跟公部門謊稱說已經跟我們和解....
在開管委會時跟建商代表,再次提這件事
建商代表就說要提告請便
所以才有第二次申訴...也才會到法制局作協調
協商的摘要就是
申訴人~我所購買的公設兒童泳池有危害安全之嚴重設計瑕疵,致小兒在使用公設時皆產生嚴重傷害
經查對造人未按圖施工。請求對造人賠償新台幣30萬元
對造人~已將公設交付管委會已逾一年,申訴人之子受傷是否與泳池設計有關還有待確認
現在我想要問的事
1.要如何佐證泳池設計上與我小孩受傷的因果關係...
泳池使用期間,除了我家小朋友有受嚴重的傷以外,也有其它住戶受到擦傷
2.像這樣公設土建未點交,就不能使用嗎?使用發生意外都是管委的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