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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要在區權會提出修改住戶規約 ?要如何進行?~謝謝!

2012-06-11 11:56 · 樓主
請問一下?
有住戶或是委員知道要在區權會提出修改住戶規約 ?要如何進行?
要怎麼書寫資料?
因為受到噪音的問題困擾已久
現在雖有改善
但~樓上是出租戶非自租戶
此問題一再發生~時好時壞
希望可以增加一條住戶規約來約束房東與房客
還給我們一個安靜的生活空間
希望大家提供意見
謝謝大家
2012-06-11 12:06 · 2樓

  我記得區權會開會前1-2個月,會發公告請住戶提出修改規約的意見,然後管委會會開會逐條討論,看是否需要放入區權會,認為需要會納入規約提案,若不需要也會跟住戶進行溝通協商。

  詳細的時程建議詢問總幹事,他們應該都很清楚。
2012-06-11 12:08 · 3樓
另外提供一個參考資料,可以考慮透過制定惡鄰條款的條件,來針對惡鄰加以約束。


公寓管理條例出擊,惡鄰居接招


不久前環保署曾經發布一則有關噪音防制的規定,指出未來包括鋼琴聲、貓狗、打牌…等等擾寧的噪音,都可以檢舉告發,以維護鄰里夜晚的安寧。其實不僅是噪音,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早就對「喧囂」有處罰的條款,而且範圍還擴及到棄置垃圾、製造震動等所有「住戶令人嫌惡行為」的禁止。在居住品質要求日益提高下,這些法律條款的引用勢將愈來愈多,喜歡我行我素的惡鄰可要小心吃官司。

由於台灣地狹人稠,集合式住宅已相當普遍,但也由於一棟大樓往往超過百戶人家居住,在活動空間有限下,「彼此干擾」、「家有惡鄰」常成為居住品質上的最大夢魘。政大地政系講師陳銘福在其著作《認識公寓大廈》中指出,為使居住環境和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特從法律層面規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嫌惡行為的禁止」

廢棄物任意放置的禁止─在該條例第16條第1項中言明,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以及其他與上相類的行為,若違反規定,可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鍰。

公共空間私用的禁止─依該條例16條第2項的規定,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私設路障與停車位侵占巷道而妨礙出入,如有違反,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若因此致人於死或重傷,還有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罰。

飼養動物的限制─依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與公共安全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則從其規定;違反者可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鍰。

因此,如果你鄰居的狗常常讓你一出門就踩了滿腳的狗糞、常常在樓梯間任意堆置物品讓你的小孩被絆倒跌傷、夫妻經常三經半夜大打出手擾人清夢,你可以先請管理員或社區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如果無效,則可報請地方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
參考資料
2012-06-11 17:33 · 4樓
寧靜海 發表於 2012-6-11 12:08
另外提供一個參考資料,可以考慮透過制定惡鄰條款的條件,來針對惡鄰加以約束。




所以是要制定惡鄰條款是嗎?!
那可能要大家多多集思廣義
2012-06-16 08:21 · 5樓
🔧 本帖最後由 aggro 於 2012-6-16 10:20 編輯


寵物禁止從大門進出也是北大創舉,連抱著都不行

不過大頭的問題也很久了都沒辦法處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