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我們的停車管理規則是怎麼回事?

2012-06-06 11:25 · 樓主
如題
還沒有仔細看
但是聽說有針對停車場訂定罰則
有誰可以po上內容呢?
2012-06-06 12:34 · 2樓
建議在看之前要先泡個茶心情沈澱一下在看喔~預防氣血攻心,不過有哪位委員可以提供書面異議書給住戶使用勒...大廳那邊似乎不知該有這文件,還是都不能提異議?{:7_470:}
2012-06-06 13:40 · 3樓
臻善美 應該是溫馨的大家庭 但卻住在這無情監獄...希望你們可以將心比心 .....請櫃抬提供異議書....
2012-06-06 14:30 · 4樓
🔧 本帖最後由 easonhuang 於 2012-6-6 18:24 編輯


因為還沒有仔細看到內容是甚麼
今天回去會仔細看看
如果太扯......又沒有可以提出異議的管道
那我就自己製作異議書好了......

2012-06-06 21:45 · 5樓
一句話...憑什麼啊?
2012-06-08 16:22 · 6樓
~大廳有原始文件可供住戶閱覽~
~如果大家有任何的問題應該跟總幹事提出疑問~給管委會回覆~
2012-06-08 19:14 · 7樓
上次住戶大會有表決, 授權管委會"全權"制定停車場管理辨法, 並實施.
換句話說, 是區大的決議, 授權給管委會制定停車場管理辨法.

社區的運作有賴委員們熱心/無私的付出, 希望大家給委員們執行的空間,
管理辨法都很難满足所有人的要求, 有不同意見, 提出大家討論, 讓社管理辨法更符合社區需求.
2012-06-08 23:44 · 8樓
樓上說的很好!

今天要是制定出違反停車場管理規則,你的停車位使用及所有權由管委會沒收...

你要不要遵守?空白授權並不是無限上綱!!
2012-06-09 11:09 · 9樓
住戶委託管委會制定停車管理辦法,不代表管委會可以在未經住戶表決通過前逕行發佈實施,辦法制定過程中各棟委員從無事先與住戶溝通或徵詢意見,逕行制訂辦法實施已過度擴張委員權力,再則委員會選擇在卸任前發佈實施,無非是在卸責將燙手山芋拋給下任委員承擔,誠屬不當之舉。

停車位使用權為所有權人付費取得,且所有權人依約按月繳納規費,車號均有登記且使用合法取得之進出設備,即使用權人有權自由自出地下停車場,管委會制定停車證立意良好,但不應以停車證為唯一識別而影響所有權人的權利,同時侵犯到所有權人在外的隱私權,為提供安全人員稽核車輛是否為社區住戶所有,可以提供車輛清冊供安全人員攜帶比對。

本社區雖有一戶一汽車位及機車位的規劃設計,但在戶外公有機車位規劃不足的情況下,住戶確實有機車停車位之需求,建請管委會透過住戶大會,表決汽車位付費停放機車及是否規劃地下室畸零空間供住戶付費使用的議題,以便解決住戶需求同時增加管委會的收入。

社區規章的目的是在以良好、善意的條款凝聚住戶共識,藉以建立彼此互信共存的生活條件,未經住戶大會表決設立違規罰則不僅侵犯權力、造成生活壓力,容易形成對立關係,同時可以合理懷疑有中飽私攘的意圖。

地下室行車安全建議在各要道設置明顯標語,宣導開啟大燈、低速慢行、互相禮讓等,以柔性、溫和、謙讓的方式取代高壓、強制的手段。
2012-06-09 19:09 · 10樓
ㄚChin 發表於 2012-6-9 11:09
住戶委託管委會制定停車管理辦法,不代表管委會可以在未經住戶表決通過前逕行發佈實施,辦法制定過程中各棟 ...



+1。贊成
2012-06-10 16:30 · 11樓
🔧 本帖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2-6-11 20:47 編輯


如果沒記錯, 上次區大的結論, 確實就是授權管委會"全權"制定停車場管理辨法, 並實施.
樓上有人形容的很貼切, 沒錯, 就是一張空白支票。
要表決投票時, 我也是有疑慮, 因此我並未投贊成票,
但是在場住戶多數通過此提議, 也只能服從多數決的民主常態.

事後想想, 反正定的不好, 不符合住戶需要, 再改就是, 這也是民主的常態.
大家如果認為停車場管理辨法不符合大家期待, 提出來問題跟修改建議就好, 不需要針對管委或管委會.

今天管委會定出來的辨法, 不論好與不好, 我都會給予與管委會高度肯定, 這種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沒人願意扮黑臉, 當大家的眼中釘, 試想, 作了這種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一有事就要被炮轟, 有誰還願意擔任管委, 如此管委會還能正常運作?

事實上, 不只停車場管理辨法, 上次區大, 幾乎所有的管理辨法, 都是授權給管委會制訂並實施.

大家要保護自己的權力, 無可后非, 但請不要把管委會當敵人, 管委會是大家的.

馬上又要招開區大, 希望大家多多參與才是.
2012-06-11 23:35 · 12樓
我想Laster說的算是中肯
區大就要展開了,希望大家多多參與囉

只是對於很多住戶來說要把空白授權可能發生的情形都預想到...真的很難~
大家最基本的初衷應該也是希望社區好
只是從以前我就提過.......
要讓一個社區成為管理良善的社區以增加社區整體價值是很好的事情
但是很多事情並不是一紙辦法定下來後就沒事了
要看執行面有無辦法落實, 最重要的還是不要製造鄰居們的對立
從本停車場管理辦法出爐後
我只能說...這是一個非常理想的管理辦法~
但卻也是非常難以執行甚至容易製造爭端與疑問的辦法
搞到最後很可能是兩敗俱傷~
隨便找一兩個辦法出來講好了
停車場內限速20km, 超過20km要罰款,請問一下是否超過20km要如何證明?
憑感覺?還是誰說了就算? 還是要去買台測速照相機呢?
如果哪台車真的被告發了, 上法院時管理委員會要如何證明該車超速?
很難(不曉得管委會所配合的律師的意見為合?)
最後不是變得勞民傷財鄰居感情失和,要不然就是虎頭蛇尾無法取締~這種規定出來有何意義?

再拿一條出來看看好了~
占用他人車位罰款~機車騎入B2~B3罰款~一車位停2車以上罰款~沒開車燈罰款~
我看到的諸多條款到最後都是罰款~
事前各委員是否有徵詢同樓層的住戶意見呢?
比如說會造成汽車停車位擺放其他車輛如腳踏車~管委會有無考慮到住戶的需求呢?
畢竟這裡就是陽台外推~很多住戶根本沒辦法有多餘的空間放腳踏車
第一屆管委會時曾經有討論到開放部分公共空間停放腳踏車
而難道不能先以疏導住戶需求的方式去處理再來談管理嗎?

最後, 對於罰款並入管理費收取, 不曉得各位委員制定時律師的看法是如何?
就小弟認知, 好像很多大樓的管理費與罰款是分開收取, 且管理費收據是管理費, 罰款繳納應該是拿到屬於"罰款"名目的收據
如果混合在一起, 是否會有"變相加收管理費之嫌"呢?
以管理費繳費單併收罰款, 如果我對罰款有爭議~我為甚麼不能先繳管理費之後在針對最後是否裁罰來決定要不要繳罰款呢?
況且
管理辦法裡面只說被告發人可以向管委會申訴
但如何申訴的管道與辦法完全付之闕如
這樣是非常有爭議的
以上是小弟對於停車管理辦法的淺見

所有的制度都應該回歸到合理性,可執行性, 以及住戶的共識
制訂出來的制度才能保持長久不被任意修改
否則如果下屆管委會不認同~或者引發許多住戶抗爭或不滿
這個制度只會淪為每年被更改的命運
這不是一個有品質的社區長治久安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