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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設置夜市相關問題研商會議 會議紀錄
壹、會議時間:101年5月22日下午3時30分
貳、地 點: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1樓第1122會議室
參、主持人:王科長冠斐(陳正工程司建吉 代理) 記錄:賴振昇
肆、出席單位(人員):如附簽到簿。
伍、出席單位(人員)意見:
一、交通局:
(一)機關用地及住宅區土地申請作為路外臨時停車場,應依法提出申請;
如經核准後擅自變更使用,得依相關規定予以裁處。
(二)「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未申請路外臨時停車場,且無收費停車情事,故未違反本局業管法令,至於用水用電與原申請用途不符部分,亦無相關法令予以裁處。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樹林區大學段二小段3地號土地)原以停車場照明名義申請接電,有關目前實際供攤商營業使用,與原申請用途不符,但除積欠電費外,本公司未能逕予斷電,惟可配合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執行斷電事宜。
三、樹林區公所:
(一)「北大美食廣場」迄今未向本公所申請設置臨時攤販集中場,且現場無遷移或停止營業之跡象。有關積極輔導業者另覓適當地點經營一節,經查本轄尚無適當地點供遷移安置,至私人經營之大安攤販集中場,因租金太高,業者似無進駐意願。
(二)「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毗鄰之住宅區土地有整地情形,後續將查報使用情形供市府相關機關查處。至上開整地工程及土地使用之需,申請人似有向市府農業局申請路樹移植,建請市府農業局、景觀處衡酌妥處。
四、法制局:有關得否因「北大美食廣場」業者無改善違規行為之意向,而
於原定限改期限前,令業者立即停止違規行為,且倘未停止違規行為,
再經查獲者,即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罰一節,應有充
份理由,惟為避免爭議,似於限改期限屆滿後,視實際情形,依法裁處
為宜。另業者如於營業地點毗鄰之住宅區擴大營業,涉及違反都市計畫法令部分,因與上開營業位址分屬不同地號土地,自無限改期限2個月之約束。
五、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電話聯繫提供意見):經直轄市政府
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攤販及無證固定攤販,均應予以設立稅籍,依「攤
販銷售額查定要點」(如附件)之規定課徵營業稅。
陸、結論事項:
一、「北大美食廣場」業者如未於限改期限前停止營業及恢復原狀,後續行政處置涉及強制斷電部分,請台灣電力公司全力配合。
二、「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毗鄰之住宅區土地有整地情形,請樹林區公所查報後續土地使用情形供市府相關機關查處。
三、上開整地及土地使用之需,申請路樹移植一案,請本府農業局綠美化環境景觀處依法審酌妥處。
四、「北大美食廣場」攤商營業行為是否涉及營業稅之課徵,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依法查處。
五、請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樹林區公所仍應積極輔導「北大美食廣場」業者遷移至合法地點經營。
柒、散會:下午4時15分。
看不到有很積極的做為..
只能說...繳稅繳得很XX{:4_161:}
🔧 本帖最後由 老熊 於 2012-6-1 06:36 編輯
一、交通局:
(一)機關用地及住宅區土地申請作為路外臨時停車場,應依法提出申請;
如經核准後擅自變更使用,得依相關規定予以裁處。
如果申請了停車場使用,卻不當停車場用,這樣我們可以罰~
(二)「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未申請路外臨時停車場,且無收費停車情事,故未違反本局業管法令,至於用水用電與原申請用途不符部分,亦無相關法令予以裁處。
北大美食廣場的用地根本沒有申請停車場使用,也沒有當停車場,所以不干我們的事~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樹林區大學段二小段3地號土地)原以停車場照明名義申請接電,有關目前實際供攤商營業使用,與原申請用途不符,但除積欠電費外,本公司未能逕予斷電,惟可配合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執行斷電事宜。
只有欠電費的我們才能斷電,按時繳錢的我們斷不了,不然要請主管機關下命令來才能斷電~
三、樹林區公所:
(一)「北大美食廣場」迄今未向本公所申請設置臨時攤販集中場,且現場無遷移或停止營業之跡象。有關積極輔導業者另覓適當地點經營一節,經查本轄尚無適當地點供遷移安置,至私人經營之大安攤販集中場,因租金太高,業者似無進駐意願。
北大美食廣場根本沒有來申請要設置臨時攤販集中場,所以我們管不著,幫他們找到新場地,但因為他們嫌合法的場地太貴,不願意搬去,我們也沒辦法~
(二)「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毗鄰之住宅區土地有整地情形,後續將查報使用情形供市府相關機關查處。至上開整地工程及土地使用之需,申請人似有向市府農業局申請路樹移植,建請市府農業局、景觀處衡酌妥處。
路樹被移走的問題,好像有向市府農業局申請,這個不歸我們管,去找市府農業局、景觀處吧!
四、法制局:有關得否因「北大美食廣場」業者無改善違規行為之意向,而
於原定限改期限前,令業者立即停止違規行為,且倘未停止違規行為,
再經查獲者,即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罰一節,應有充
份理由,惟為避免爭議,似於限改期限屆滿後,視實際情形,依法裁處
為宜。另業者如於營業地點毗鄰之住宅區擴大營業,涉及違反都市計畫法令部分,因與上開營業位址分屬不同地號土地,自無限改期限2個月之約束。
更改期限都還沒到,急個屁!等期限到了再說,才不會有爭議(我才不會被反告一口)~
擴大營業的部分因為跟原來的土地不同地號,所以重新跑流程,沒有其限2個月的限制~
五、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電話聯繫提供意見):經直轄市政府
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攤販及無證固定攤販,均應予以設立稅籍,依「攤
販銷售額查定要點」(如附件)之規定課徵營業稅。
想做生意都要繳稅,先來辦稅籍登記再說,其他我管不著~
現在是怎樣?在看足球賽嗎?
怎麼大家都在踢球........{:4_214:}
明明違法,卻無人能管,老子我現在就去藝術大道上擺攤賣豆花,看看有沒有人會罰我~
夜市真的會成游牧民到處流竄,因為法制局的意見,略:異地重起爐灶後,不受兩個月內改善之拘束,裁處程序需從頭來過XD
請問有無法律高手可以解說一下法制局意見?
為什麼同業者 異地繼續同樣的違法行為 市府勸導他還擴大且流竄 卻分案處理?{:1_752:}
......因與上開營業位址分屬不同地號土地,"自無限改期限2個月之約束"....
請問是什麼意思??
是指新場地沒有2個月內改善的限制?
notyet 發表於 2012-5-31 21:56 
......因與上開營業位址分屬不同地號土地,"自無限改期限2個月之約束"....
請問是什麼意思??
是指新場地沒 ...
{:6_314:} {:6_314:} 重新跑行政程序
此夜市規模龐大 違法事實明顯 且無視於新北市府的勸導意見
新北市府不專案處理反而還要貼心的幫他們分案重計期間
我怎麼看都不懂
這是什麼邏輯?
看起來好像學生在A班教室搗亂
老師說給你兩個月想一想 自己該不該在A班教室搗亂
於是兩個月後 學生改跑到B班搗亂
老師說因為你很聽話沒在A班繼續搗亂了
既然你換了地點到B班搗亂 那我再給你兩個月時間好好想一想 該不該在B班教室搗亂
於是兩個月後 學生改到C班教室搗亂
老師說因為你很聽話沒在B班繼續搗亂了
既然你換了地點到C班搗亂 那我再給你兩個月時間好好想一想 該不該在C班教室搗亂
於是兩個月後 學生跑到D班搗亂.....
creed 發表於 2012-5-31 22:18 
業者玩法 政府也陪他們玩
然後民眾被他們玩
因為法規欠缺但書:連續犯不受寬限期的保障......
每幾個月換個場地....搭棚子也沒幾毛錢...
業者真爽...
百姓很哀
繳稅養這樣的公務員...
很好...
真的好...
暴怒中............{:4_95:}
🔧 本帖最後由 謝謝嚕~ 於 2012-5-31 23:28 編輯
dingding 發表於 2012-5-31 22:40 
因為法規欠缺但書:連續犯不受寬限期的保障......
重點不在法規有沒有這樣寫
要執法的話一定要給寬限期嗎?
如果您或我 明天到新北市府廣場搭蓬擺攤賣雞排
被趕走前 會先給兩個月限期改善嗎?
都甚麼年代了
資訊取得這麼容易
還拿著行政裁量權濫用
典型我是官 你不過是民
我說的才算數
你能奈我何的心態
當作老百姓都不識字嗎?
繳稅養這些........ {:7_432:}
謝謝嚕~ 發表於 2012-5-31 23:25 
重點不在法規有沒有這樣寫
要執法的話一定要給寬限期嗎?
如果您或我 明天到新北市府廣場搭蓬擺攤賣雞排
被趕走前 會先給兩個月限期改善嗎?
絕對不會給您兩個月的寬限期,因為可能會觸犯刑法....侵佔
號召北大居民一起到市政府廣場擺攤做生意,看看會不會被趕走~
rainbow 發表於 2012-5-31 22:08 
此夜市規模龐大 違法事實明顯 且無視於新北市府的勸導意見
新北市府不專案處理反而還要貼心的幫他們分案 ...
所以夜市業者抱著我們不放囉
我們到底那裡好,讓他們賺到什麼錢
為何趕也趕不走...那附近有空地的CDEFG區都要挫著等了~
(他們是打算把這裡每塊土地都搞爛才要收手嗎???)
真是太棒了 以後業者也不用租地
直接在藝術大道 大義路 兩邊擺起流動攤販就好了
evelyn0026 發表於 2012-6-1 09:16 
所以夜市業者抱著我們不放囉
我們到底那裡好,讓他們賺到什麼錢
抱著北大特區的居民是其次 抱著台北大學的學生是主要的
老熊 發表於 2012-6-1 06:32 
號召北大居民一起到市政府廣場擺攤做生意,看看會不會被趕走~
可能會遇到朱市長過來交關, 然後撫導你到市府大樓內商店街店面擺攤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