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ean 發表於 2012-5-28 17:12 
在此修正一下先前的回覆~~
地上畫的格子比例看來似乎不是機車格~~
建築法:
第七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亂蓋可能是違建_雜項工作物,只要一拍到,請盡速通報拆除大隊。
星期六晚上過去,發現那邊變水泥地,即使有人停機車,沒有用...違停上人行道的一堆,公民素質差的人很多,警察在旁邊四處張望,也沒取締。不用談什麼文化啦,現在已經亂七八糟,違法夜市根本是環境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