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只有"苦主"逕自對地主/業主提出求償才有可能根本解決問題,
夜市本身是違法沒錯,但這並不能夠構成什麼罰則,重點在於受災戶必
須明確"舉證"本身的利益與生活品質受到顏重影響,才有可能勝訴,比如

(1) 妨礙安寧
(2) 製造髒亂
(3) 環境汙染
(4) 曬衣不能
(5) 小強橫生
(6) 公物損毀


等等......由鄰近社區的聯合管委會出面,委任律師,長期抗戰,
如果勝訴就算夜市不搬走也可充實管委會資金,何樂不為?

我不是住在夜市附近的住戶,我無法越俎代庖,但如果夜市開
在我家附近,我一定這樣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