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rainbow 於 2012-5-7 21:56 編輯
既然要去見立委 不知道需不需要多準備一點不同層級角度的觀點
所以大家可以先討論看看
關於促參法缺失的討論 這篇比較短
http://www.nacs.gov.tw/NcsiWebFileDocuments/5f5594388835fb618844c765d807b547.pdf
大家有空可以看看
P.4有整理一些受批評的的促參案例
我覺得內文有一段話可以想一想
"上述問題的產生,乃導因於促參制度與業者自利動機所造成。首先從制度面來看,相較於政府以往委外所須適用的政府採購法機制,促參法無疑給予民間業者更大的空間,促參法的立法原則乃希望透過「民間最大的參與」
以及「政府最大的審慎」,促進公共建設的效益。然而在資訊不對稱的基礎下,促參案的自利民間業者的經濟考量便影響促參案的永續性。"
以三峽生命園區這個案子來看
1.很明顯的相較於政府採購法 給民間業者超大空間
-->資本額小 無相關經驗 無事前資格評估等等
2.促參案的民間參與者自利動機 恐怕會影響未來新北市殯葬管理與政策
-->BOO 無民間參與
3.不透明 無從檢視致府是否已盡到最大的審慎
還有這一段
"未來BOT 將有三大基本原則,第一是,目標要正確可行;第二過程要合法透明,讓有意願廠商在合法基礎上公平參與;第三則是效益要全民共享,不能只對政府、投資者有利」(游智文,2009)。如何達到這些原則,兼顧促參的經濟效益及永續發展便格外重要。"
以三峽生命園區一案 我們過往討論過
1.「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注意事項第十五點規定「主辦機關辦理促參案件,應視個案特性,合理規劃收費方式及費率調整機制,並將使用者或民眾意見納入考量。」;有關民眾參與之規劃在第十六點規定「促參案件符合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位於原住民地區者或依相關法令規定規劃時須公開徵求意見者,主辦機關應將前揭意見納入考量。」
所以目前法規考慮到民眾參與的時機點似乎只有在合理收費方式及費率調整機制,將使用者及民眾意見納入考量;而公開徵求意見加入NPO參與意見之機制也似乎只有符合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位於原住民地區或法規要求時才必須將其意見納入考量。"
在整個民間自提 民間自備土地的狀況下,民眾完全沒有參與到案件的機會,倘若我們將生命園區案按照政府歸類屬於公共利益建設,所以可以使用促參法,那麼事涉公共利益與公共使用之相關保障應該要特別注意,民眾與NPO的意見表達與參與,應該更有其意義與重要性。
促參法第3條指出「所稱公共建設,指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因此「公共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才是促參法鼓勵民間參與之標的,所有依據促參法辦理民間參與之計畫,其精神內涵必不能脫離「公共使用與促進公共利益」之基本要求。
倘若公共利益的相關計畫,只有官員跟業者加入討論,那麼不會立場失之偏頗?更別提我們所面對的是一個如此臨避的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