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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機關用地設置夜市相關問題研商會議紀錄
壹、會議時間:101年4月30日上午9時30分
貳、地 點:新北市政府0736會議室
參、主持人:王科長冠斐 記錄:賴振昇
肆、出席單位(人員):如附簽到簿。
伍、出席單位(人員)意見:
一、經濟發展局:
1.究竟多少攤始成為「攤販」? 「攤販」目前並無清楚定義,因「新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目前刻正送議會審議中,且攤販應屬一種「行為」,非為「行業別」,故本局無法判定北大美食廣場究竟屬何種行業別及是否為「攤販」。
2.合法設置之攤販集中場先決條件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北大美食廣場設於機關用地,應不符合規定,建議由經發局、城鄉局及相關機關至現場勘查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二、樹林區公所:
1.本公所於該美食廣場開幕時(4月13日)即至現場稽查,並將照片轉呈市府各相關單位,該美食廣場與一般夜市相比,較有管理,現場皆設有垃圾筒,並有樹林分局執行拖吊業務。
2.設置攤販有一定申請程序,北大美食廣場迄未向本公所提出申請,該美食廣場屬一般認知之攤販,至營業類別尚難認定,惟其營業行為屬商業行為,是否違反土地使用分區規定,本公所將提供相關稽查資料供主管機關查處。
3.另基於促進地方經濟及就業之立場,本公所建議輔導該攤商遷移至合法地點。
三、法制局:
1.該美食廣場營業行為屬商業行為,應已違反土地使用相關規定,可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查處。
2.有關中華電信與承租人訴訟應依契約規定,如違反契約即可依約規定提出終止契約或訟訴。
四、中華電信公司:
1.多次與承租人溝通不可違規使用,本公司已於4月23日發律師函,並於4月27日至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終止租約。
2.請主管機關認定承租人有違反相關法令之事實,俾利本公司訴訟。
五、城鄉發展局:
1.依「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北大美食廣場屬「其他違規案件」,其違規事實認定,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目前本局僅收到樹林區公所之稽查照片,尚無收到主管機關認定函文。
2.經樹林區公所說明,北大美食廣場屬商業行為,且法制局表示,商業行為如違反土地使用相關規定,可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查處。依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機關用地不得作為商業使用;北大美食廣場營業行為經審認屬商業行為,已違反都市計畫規定,本局將依樹林區公所提供之相關資料依法裁處。
3.有關中華電信公司表示,請主管機關認定承租人違反相關法令之事實,俾利訴訟一節,似非合理,因該公司既已提出訴訟終止租約,應業依契約規定認定承租人違規使用。仍請中華電信公司儘速處理訴訟事宜。
六、環境保護局:北大美食廣場除開幕當日有使用擴音設備外,目前尚無噪音擾鄰之情形,且現場設有垃圾桶供民眾使用;本局將不定期稽查取締污染環境情事。
七、警察局:北大美食廣場週邊違規停車部分,本局均依法取締,後續將視實際情況,增派人力加強取締。
八、好庭車企業有限公司:中華電信公司與本公司間就解除土地租賃契約訴訟案,將依法定程序進行;有關北大美食廣場營業行為是否涉及違反都市計畫規定部分,應由公部門本於行政中立原則,依法認定。又機關用地應可作為商業使用;北大美食廣場攤商營業類別為一般零售業、餐飲業、飲料業等,應無違反機關用地使用規定。
九、北大社區住戶代表:北大美食廣場設置地點不合法,水電如何申請?且衍生諸多問題,造成民怨,並增加政府機關行政成本及社會負擔;請主管機關就其違反相關法令部分,立即依法處理,並請明確說明後續行政作為。
十、樹林區柑園里詹里長志昌:北大美食廣場如屬合法設立,里民一定支持;如屬非法,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十一、樹林區南園里鄭里長秀吉:北大美食廣場如經合法申請設置,且不影響附近居民生活,大多數里民應能接納。
十二、三峽區龍學里王里長韻婷:本人至今僅接到2通里民反映北大美食廣場電話;是否只有反對聲音?該美食廣場違反相關法令部分,主管機關仍應依法處理,但建議協助攤商另覓合適地點遷移;遷移之前,違規停車、噪音及環境污染等情形,攤商仍應負責解決,並請主管機關依法取締。
十三、三峽區龍恩里林里長富子:北大美食廣場屬非法成立,故無法得到支持,且機關用地不得作為商業使用。請中華電信公司儘速依都市計畫指定用途開發使用機關用地;如無使用計畫,請歸還予全民。
十四、洪佳君議員服務處:公部門是否輔導攤商或協助遷移至合適地點,應有聯繫窗口。
十五、陳世榮議員服務處:北大特區定位為宜居社區,而北大夜市屬非法設置;建請攤商遷移至合法及適當地點。
十六、彭成龍議員服務處:北大美食廣場衍生3大問題-違規停車、噪音及環境污染,請攤商務必妥為解決,並請市府及樹林區公所輔導攤商,共創三贏,且除聽取各方正、反意見外,應予攤商表達意見機會。
十七、高敏慧議員服務處:北大美食廣場一案,請主管機關一切依法處理。
十八、王明麗議員服務處: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北大美食廣場如違反土地使用規定,應依法查處;如符合規定,請予以輔導,並協助改善相關問題。
十九、北大美食廣場攤商代表:本美食廣場之設立係為提供失業勞工工作機會,立意良善,至於如何符合土地使用規定,請主管機關協助,並給予充裕時間改善。
二十、北大美食廣場籌劃單位:本美食廣場成立前經過審慎評估,並做好相關措施,避免產生擾鄰情形;有關指陳油煙、髒污等節,有如此嚴重嗎?抑是要求過苛?請體恤攤商的用心及配合,如仍有缺失,請惠予指正,自當全力配合改善,併請給予攤商生存機會。
陸、結論事項:
一、本案經經濟發展局代表表示,「攤販」目前並無清楚定義,應屬一種行為,故尚難認定北大美食廣場營業類別。樹林區公所表示,該美食廣場屬一般認知之攤販,至營業類別尚難認定,惟其營業行為屬商業行為。又法制局表示,該夜市營業行為屬商業行為,如違反機關用地使用規定,可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查處。經查機關用地多目標使用項目不包括商業使用;北大美食廣場位於機關用地,其營業行為屬商業行為,已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擬簽奉核可後,依法核發勸導函並限期改善。
二、部分民意表示,北大美食廣場仍有需求,且樹林區公所表示,站在促進地方經濟之立場,期輔導攤商遷移至合法地點。考量攤商工作權益及地方需求,建議經濟發展局與樹林區公所於上開違反都市計畫法令限期改善期間,輔導攤商遷移至適當地點,必要時本局亦可協助配合。
三、北大美食廣場限期改善期間,有關週邊違規停車、環境污染及噪音等情形,仍建請市府相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四、請中華電信公司基於土地所有權人之立場,主動積極維護土地合法使用,且土地租賃合約爭議部分,仍請儘速處理。
五、請議員、里長及北大社區管委會主委等協助向北大居民廣為宣導:北大美食廣場營業行為違反都市計畫法部分,主管機關將依法辦理,且週邊違規停車、環境污染及噪音等情形,市府主管機關將依法取締,惟市府基於促進地方經濟及維護攤商生存之立場,將建請業主限期改善,亦建議經濟發展局與樹林區公所積極輔導業者遷移至適當地點經營。
柒、散會:上午11時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