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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B1寫著出口的三角立牌能否移除!

2012-05-07 01:51 · 樓主
從B2車道上到B1的時候,剛好那有一個很大的心六藝三角立牌,剛好放在一個停車位上,上面寫著出口方向的那個,這個會一直擋住反射鏡,所以常會看不到從B1要下B2的車輛,可不可以撤掉,都那麼久了,大家應該知道出口在那!
2012-05-08 12:37 · 2樓
那是建商的東西
放在那裏很久了
的確是影響安全
請務管幫忙處理
2012-05-08 19:45 · 3樓
臭瀝青 發表於 2012-5-8 12:37
那是建商的東西
放在那裏很久了
的確是影響安全


因為剛加入心六藝家族沒幾天,
我想請問一下,在這邊留言,
務管看得到嗎?{:1_743:}
2012-05-08 23:56 · 4樓
那車位目前是建商的,有所有權
而且代銷也還在銷售
暫時只能如此
2012-05-09 00:24 · 5樓
小唐 發表於 2012-5-8 23:56
那車位目前是建商的,有所有權
而且代銷也還在銷售
暫時只能如此


車位上有影響安全的物品,可以強制清除吧。
可以要求物管主任,找出相關的條文。
依規定清除。
2012-05-09 14:01 · 6樓
hengrong 發表於 2012-5-8 19:45
因為剛加入心六藝家族沒幾天,
我想請問一下,在這邊留言,
務管看得到嗎? ...


務管能不能上網路我是不知道
這要委員們來回答
會上網路也不代表會看
建議你直接跟務管反應
或者寄存證信函給建商

至於汽車停車位照理講只能停放汽車
放雜物應該是違法除非申請變更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法令如下:
第七十三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526&Itemid=57
2012-05-09 14:03 · 7樓
小唐 發表於 2012-5-8 23:56
那車位目前是建商的,有所有權
而且代銷也還在銷售
暫時只能如此


請看六樓
2012-05-09 14:04 · 8樓
賢賢 發表於 2012-5-9 00:24
車位上有影響安全的物品,可以強制清除吧。
可以要求物管主任,找出相關的條文。
依規定清除。 ...


請看六樓
2012-05-10 00:31 · 9樓
臭瀝青 發表於 2012-5-9 14:04
請看六樓


給你一個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確實是可以要求移除。
但執行者如何執行,是必須住法律程序的,不然是會被告的。
問題一,管理委員們有無要求管理服務人依規定處理。
問題二,管理服務人會不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