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紙鳶 於 2012-5-6 00:10 編輯
我想問一問如果我對第六屆管理委員會的委員諸公們以言與文字進行名譽的毀損,
這些大大委員們是否可以"寬宏大量"、"維護社區和諧"而不對我進行任何法律訴訟?!
事情是這樣的.....
2010年8月21日到29日間,奇摩的大學風呂家族網(已關閉)有一位以"初初"為暱稱的人士,
發文毀謗我,說我挖社區的錢要我公佈我以及家人的財務資料,
這樣的詆毀已經嚴重污辱我的人格,任何人都無法接受,
當然必須要以嚴正的態度去尋求匡正,因此我在2010年8月27日提告,
經過警方的追查,終於在2011年6月間找到這位"初初"就是當時擔任物業管理公司的駐點機電周育德,
經過檢察官訊問他坦承是因為第四屆管委會於2010年8月20日的會議中決議裁撤務館的駐點機電人員,
而產生怨懟進行在網路上毀謗我。
他坦承認錯後我也願意原諒,條件是要求要有公開的道歉信讓我公告。
因此會有那封道歉信函,並惠請第六屆管委會予以公告在梯廳,
萬萬想到,我所獲得的回覆盡是風涼話....
有委員說:不讓妳公告是對妳好,以防他日後尋仇報復
有委員說:要懂得原諒人家,對於別人的批評不要放心上
有委員說:這跟本屆管委會無關,要我等第七屆時再問問他們可不可以
有委員說:社區要和諧,不要再生事端
試問...
如果我不是擔任主委,我會跟那位周育德有接觸?我會平白遭受人格污辱?
我接受道歉和解,不是原諒的表現嗎?
無端污辱他人的人沒有被處罰,受污辱者要回復清白卻是妨害社區和諧?
我昨天到管委會去再次說明我的立場與態度,
我提請管委會公告這封道歉信,有兩個正面意義,
一是,即使是評論社區事務也不能無端毀謗污辱管理委員,毀謗污辱者必須遭受處罰;
二是,回復本人名譽
而管委會諸公們卻擺出高高的姿態不覺得這是正經事,
覺得這是我一個小小的住戶被人污辱了有什麼了不起的雞毛蒜皮的事。
我擔任管理委員甚至主委時不論是對住戶或是服務人員態度都是客客氣氣,
因為說實在的,擔任管理委員並沒有什麼了不起,不需要把自己看得這麼高。
不知道,這樣的勸解第六屆委員諸公們是否聽得進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