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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管理委員會讓人很心寒

2012-05-06 00:06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紙鳶 於 2012-5-6 00:10 編輯


我想問一問如果我對第六屆管理委員會的委員諸公們以言與文字進行名譽的毀損,
這些大大委員們是否可以"寬宏大量"、"維護社區和諧"而不對我進行任何法律訴訟?!

事情是這樣的.....
2010年8月21日到29日間,奇摩的大學風呂家族網(已關閉)有一位以"初初"為暱稱的人士,
發文毀謗我,說我挖社區的錢要我公佈我以及家人的財務資料,
這樣的詆毀已經嚴重污辱我的人格,任何人都無法接受,
當然必須要以嚴正的態度去尋求匡正,因此我在2010年8月27日提告,
經過警方的追查,終於在2011年6月間找到這位"初初"就是當時擔任物業管理公司的駐點機電周育德,
經過檢察官訊問他坦承是因為第四屆管委會於2010年8月20日的會議中決議裁撤務館的駐點機電人員,
而產生怨懟進行在網路上毀謗我。
他坦承認錯後我也願意原諒,條件是要求要有公開的道歉信讓我公告。

因此會有那封道歉信函,並惠請第六屆管委會予以公告在梯廳,
萬萬想到,我所獲得的回覆盡是風涼話....
有委員說:不讓妳公告是對妳好,以防他日後尋仇報復
有委員說:要懂得原諒人家,對於別人的批評不要放心上
有委員說:這跟本屆管委會無關,要我等第七屆時再問問他們可不可以
有委員說:社區要和諧,不要再生事端

試問...
如果我不是擔任主委,我會跟那位周育德有接觸?我會平白遭受人格污辱?
我接受道歉和解,不是原諒的表現嗎?
無端污辱他人的人沒有被處罰,受污辱者要回復清白卻是妨害社區和諧?

我昨天到管委會去再次說明我的立場與態度,
我提請管委會公告這封道歉信,有兩個正面意義,
一是,即使是評論社區事務也不能無端毀謗污辱管理委員,毀謗污辱者必須遭受處罰;
二是,回復本人名譽


而管委會諸公們卻擺出高高的姿態不覺得這是正經事,
覺得這是我一個小小的住戶被人污辱了有什麼了不起的雞毛蒜皮的事。

我擔任管理委員甚至主委時不論是對住戶或是服務人員態度都是客客氣氣,
因為說實在的,擔任管理委員並沒有什麼了不起,不需要把自己看得這麼高。
不知道,這樣的勸解第六屆委員諸公們是否聽得進去。

2012-05-06 01:21 · 2樓
首先,我個人所接觸的管委會立場並不是這樣。所以聽完說明,您若有所堅持,我沒有意見。

有兩次會議有討論到此議題,我剛好從頭聽到尾,所以提出我的看法。
第一次是四月份臨時會,我沒親自參與,但我透過遠端視訊回來聆聽開會內容。
第二次是五月份例會,我有從頭到尾參與,當然也聆聽到您的發言。

當時管委會的立場,是不希望社區內總是公告法律訴訟,特別是管委會。
因此,管委會應當是想理解您公告的目的,看該如何處置為佳。

從道歉函的內容,牽扯到多位前管委會的委員,而不僅是該加害人。
法律上並沒有針對這幾位前管委會委員進行判決,因此該信內容所描述實為不妥。

因此就第六屆的管委會,在討論上是傾向於不進行公告。
2012-05-06 09:33 · 3樓
chialang 發表於 2012-5-6 01:21
首先,我個人所接觸的管委會立場並不是這樣。所以聽完說明,您若有所堅持,我沒有意見。

有兩次會議有討論 ...


我是經由法院達成和解的,
這封道歉信是出自周育德經過檢察官,
在法庭上交給我的。
貴管委會如果需要官方文件,
我可以請檢察官出公文。
其實這點當初檢察官有問是否需要,
當時我天真的以為管委會那需要這麼官腔。

管委會態度視被對待人的角色而定,
我所言是我的感受,
您,應該也是委員。

貴會並未「討論」是否公告,
而是「議論」這關不關貴會的事,
兩者差很多。
端看貴會提出的理由與議論的態度就讓人十分明暸了。
2012-05-07 09:30 · 4樓
建議管委會還是必須要謹慎處理此案例~~
個人認為至少可以肅立委員會的公信,也讓全體住戶懂得"尊重"與"謹言慎行"{:7_463:}
2012-05-07 09:46 · 5樓
chialang 發表於 2012-5-6 01:21
首先,我個人所接觸的管委會立場並不是這樣。所以聽完說明,您若有所堅持,我沒有意見。

有兩次會議有討論 ...


第四屆, 第五屆的主委, 都曾經遭遇到這樣的有關 "財務上" 的不實指控, 其中第五屆主委於申請自清調查後曾公告過結果, 以正視聽並警示他人不要心存僥倖.

如果第四屆主委已取得法院裁判結果證明清白, 並握有被告的自白書為證, 是應該讓人有機會澄清自己的名譽, 以遏止這種誣指委員或主委 "挖錢" 的歪風, 這種誣告發生太多次了, 每屆都來一次, 這樣是不行的.

若第六屆委員會只是壓住公告認為這樣就沒事了, 很太平, 那麼, 萬一第六屆主委任期快結束或卸任之後, 又再來一次被有心人士誣指 "挖錢" 時, 那麼, 屆時也要請第六屆主委自己吞下去嗎?

每一屆的委員都是熱心出來為鄰居做事的, 法院已經給了第四屆主委一個公道, 個人覺得是該給前主委一個澄清名譽的機會, 這是她應得的. 如果涉及不宜公告的姓名, 那麼, 是否與第四屆前主委協調, 將不宜公告的人名與職稱做霧化處理即可?
2012-05-09 21:27 · 6樓
我也認為既是有毀謗事實~~當然必須讓當事人澄清的機會~~~因為當時的指控的確是很嚴重~~~
我們很多人都看不下去~~~

我記得去年還是前年也有E棟鄰居造謠毀謗某母女~~後經母女提告,也寫了悔過書承認自己不該蓄意毀謗人
那時都可以貼在各棟電梯回復當事人名譽了
這次為何不行呢?? 更何況紙鳶大大當時是因為社區事務才被挾怨報復的~~
管委會根本就有責任幫她回復名譽~~~怎麼可以拒絕呢~~~??
2012-10-07 23:26 · 7樓
個人覺得,對於對的事情,管委會應該力挺紙鳶小姐。有些台灣人好像民主之後,就嘴巴可以亂講,可以任意毀謗他人,如果是這樣,這絕對不是民主,這是不入流的假民主。
既然毀謗者都已經道歉,紙鳶小姐也原諒這個人,個人認為公告是正面的,可以端正這種亂講話污衊他人的歪風,大家要是認為這是小事,事不關己,以後還會有人亂咬人,任意栽贓,公告吧!
2012-10-08 16:02 · 8樓
felix_lin 發表於 2012-10-7 23:26
個人覺得,對於對的事情,管委會應該力挺紙鳶小姐。有些台灣人好像民主之後,就嘴巴可以亂講,可以任意毀謗 ...


ㄜ...ㄟ...... 這是5月份的舊事件了, 後來立刻就有貼出公告了喔........我有看到那個自白書公告, 貼了好幾天.


您不知道嗎?
2012-10-11 10:52 · 9樓
那是紙鳶花了錢去登在廣告板上(在A及H棟前),

第六屆管委會主委不願意對"貼道歉信"此事做表決. 所以,只好自己買廣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