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打電話(02-29603456 #7032)給城鄉發展局的承辦人賴先生,跟他討論違法夜市的問題。
我:「請問你們現在打算怎麼做?」
賴:「我們這一兩天就會發出勸導函了。」
我:「發函之後呢?你們後續打算採取什麼動作?」
賴:「等兩個月後再觀察,若業者還是違法,再發勸導函或開罰。」
我:「我看過你們的內部裁罰基準,根本不適用在違法夜市這個案子上,這個業者一個星期違法營業3天,一個月賺入租金上百萬元,勸導2個月而且只罰6萬元,對業者根本不痛不癢。」
賴:「可是我們內部規則就是這樣訂。」
我:「你們應該針對這個特殊案例作特別處理。」
賴:「這我可能沒辦法處理,我幫你轉給我們的彭股長(02-29603456 #7034)。」
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B020160001007800-1000818
電話轉給彭股長之後...
我:「彭股長你好,我想跟你討論你們針對違法夜市的裁罰標準不合理的問題。」
「裁罰基準總共有9項,你們把夜市歸在其他類,要勸導3次,最長6個月才有強制動作,實在太慢了。」
彭:「可是我們的規則就是這樣訂的。」
我:「那當你們發現夜市這種新的違法方式時,有沒有考慮修改規則?」
彭:「這個我們會通盤來檢討。」
我:「那到底會不會改?」
彭:「這個還要經過評估。」
我:「那沒關係,這是另外一個問題,我尊重你們,但請問勸導3次,最長6個月後,是不是夜市就會遷離?」
彭:「這個要到時候評估才知道。」
我:「彭股長你知道業者一個月收入多少嗎?」
彭:「我們沒有調查。」
我:「業者一個月收租金超過100萬元,你們每2個月罰他6萬元,對他根本沒有影響,所以我才會問你,是不是6個月之後,你們就會採取強制措施,例如禁止使用、斷水斷電跟拆除違建?」
彭:「我不能跟你保證,要六個月後再來判斷。」
我:「你們還要判斷什麼?你們不是也認定違法了嗎?按都市計畫法第79條,你們不僅可以開罰,還可以斷水、斷電啊!」
彭:「法律上是寫『得』,我們未必要這樣做。」
我:「問題是你們開罰這麼少,也不符比例原則啊!」
彭:「所以我們會再來評估。」
我:「所以你是告訴我,即使六個月後,違法夜市還是可能繼續存在囉!」
彭:「我沒這麼說。」
我:「那請你告訴我,六個月後你們會採取什麼作法?」
彭:「我無法告訴你六個月以後的事情。」
我:「所以你們到現在還沒評估過業者可能持續違法的狀況?」
彭:「因為事情還沒發生,沒辦法做評估。」
接著對話就結束了,不歡而散。
簡單說,城鄉發展局的態度就是先勸導2個月,然後罰6萬元,再勸導2個月,再罰6萬元,勸導3次無效後,「到時候再說」...
我不知道該說什麼了... 原來政府對違法夜市的態度是這麼消極,而且竟然連六個月後強制停止使用也不敢承諾,那到底是「依法行政」,還是刻意包庇業者,我真的不明白,也很生氣...
難道說這個政府真的要人民走上街頭抗議,才聽得到民眾的心聲嗎?
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