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永慶房屋學成路外牆遠雄施作招牌案,本屆管委會於第一次會議臨時動議第二案作成之決議
議案二、永慶房屋學成路外牆遠雄施作招牌討論案。
說 明:近日遠雄公司派員至社區施作永慶房屋學成路外牆招牌,
目前物管中心已請遠雄公司暫停施作,請委員討論是否
同意施工?
決 議:先發函給遠雄公司,請其提出本社區設置廣告物的各項文
件以利作業。 於下次會議再討論。目前裝設跑馬燈的廣告
物須拆除。
但是本日永慶房屋學成路外牆仍進行事作廣告安裝
據社區經理回覆係有委員認為永慶房屋可以安裝,如有住戶不滿可自行檢舉,但主委說並不知情!
1.本社區規約係禁止於外牆安裝廣告物
2.第一屆管委會已給永慶房屋存證信函要求拆除跑馬燈迄未執行.
3.本屆管委會尚在函詢遠雄有關廣告設置位置雜項執照資料時,永慶房屋竟仍逕自施工安裝!
社區區權會議是最高權力機構,管委會是執行機構,規約是我門執行事務的依據,委員會本來就應代替住戶處理不合決議的事務!
況且如有涉及與規約規定相抵之重大公共事務,在會議未召開期間亦須由主任委員裁量辦理,或召開臨時會議決定!
今日永慶房屋及屋主無視規約之約制仍執意安裝廣告,是否應為處裡?委員可否違背規約及管委會決議私自同意?
依據(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十四條規定
廣告物申請裝設必須申請雜項執照(第五條),且如果有其他法律規定禁止時即不得設置(第十四條第七款)
又申請雜項執照時如為公寓大廈住戶必須有區權會決議同意文件!
永慶房屋在全無任何符合上述事項下仍擅自作為,
依據法令事實已即為明確
本事件主委已知悉,端看如何處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