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第八章 罰則
第七十九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八十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我看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再對照新北市政府經發局主秘說的處理方式,第一個想法就是「罰太輕了」,本法除了罰鍰之外,市府也可以要求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這些都是可以合併的行政處分。
但市府竟然冒出一個「兩個月內限期改善」,還只罰最低的6萬元。
老實說我覺得業者真的有後台,不然這種處罰方式真的太輕也太寬鬆了...
裁量不當有沒有行政責任啊?真想去按鈴申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