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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電信發給幸福夜市限期改善的函文及市府的處理程序~

2012-04-17 12:55 · 樓主
🔧 本文章最後由 林富子 於 2012-4-18 12:27 編輯


今日收到中華電信發給幸福夜市業者限期改善的函文副本

得知中華電信對此是採取三日內限期改善否則將終止租約的明確態度

這點,我個人給予高度的肯定

但是,昨天我也收到營運處的電子信件說明目前承租人表明短期內要遷移他處似乎有困難

所以恐怕還會有一段時日的拖延

中華電信強調市府有公權力可以介入,希望經發局能對業者裁罰

昨天跟市府主管機關經發局聯繫,主秘表示該局對幸福觀光夜市違規使用處理程序如下:

(一)這二日他們會發函給中華電信告知承租者已經違法,請區分所有人中華電信 "盡善良管理人之

責任"約束承租者。

(二)這二日他們會發函給經發局要求派員赴現場稽查違規事實並發 "勸導函 "給業者(包括攤商),要

求 "二個月"內恢復原狀,若不從,依照都市計畫法裁罰60000元,並再次要求 "二個月"內限期改善, 同時再裁罰60000元。這樣子的程序重覆到第三次,若業者還是不從,經發局將對出租人中華電信裁罰60000~300000元。

也就是說,業者在半年內可能只會被裁罰180000元。若市府在4/15日開出第一張勸導單,6/15日業者沒改善,才會收到60000元罰單,8/15左右第二張罰單,10/15日左右第三張罰單,同時10/15左右中華電信才會同時被處分60000~300000元。

2012-04-17 13:04 · 2樓
是好消息中的不幸消息~
感謝美女里長
2012-04-17 13:06 · 3樓
樂爸 發表於 2012-4-17 13:04
是好消息中的不幸消息~
感謝美女里長


我想要夜市遷移恐怕要再等一段時間!
2012-04-17 13:14 · 4樓
至少居民不再是一直處於挨打的情況了~~~~~
2012-04-17 13:14 · 5樓
前幾天在某個非愛北大的部落格內看到
業者對詢問攤位的人表示會經營三個月

現在對照來看, 莫非事先排練套招過?

整套玩下來, 就是賺它三個月? {:4_92:}
2012-04-17 13:19 · 6樓
用力給認真的里長一個讚!!!
2012-04-17 13:21 · 7樓
謝謝美女里長的努力~

對於中華電信的後續處理我也持肯定態度

但為什麼高雄河堤夜市營業4晚就可以勒令停業
為什麼新北市府的處理程序卻是發函勸導再勸導才能對地主開罰???
那對這個無良業者似乎一點都沒有懲罰到耶
業者賺飽飽 居民困擾擾
這樣太不公平了吧! {:4_95:}
2012-04-17 13:23 · 8樓
lightcity 發表於 2012-4-17 13:21
謝謝美女里長的努力~

對於中華電信的後續處理我也持肯定態度


半年對業主開罰十八萬,真的不痛不養
要是我一定選擇硬幹下去!!

2012-04-17 13:28 · 9樓
林富子 發表於 2012-4-17 13:23
半年對業主開罰十八萬,真的不痛不養
要是我一定選擇硬幹下去!!


我想這是依都市計畫法罰吧!
其他局室呢?
請問業者搭建有核准函嗎?
工務局難道不能拆除?
2012-04-17 13:30 · 10樓
明明就是違法
""承租人表明短期內要遷移他處似乎有困難"" 這也可以是理由嗎?
2012-04-17 13:34 · 11樓
tiffiny_tu 發表於 2012-4-17 13:30
明明就是違法
""承租人表明短期內要遷移他處似乎有困難"" 這也可以是理由嗎? ...


攤位遷過來這塊空地時, 也不用兩三天的時間
遷走有那麼困難嗎?

業者從頭到尾都很愛狡辯,
我想利潤那麼高,
想也知不管一切絕對會繼續硬幹下去
2012-04-17 13:34 · 12樓
樂爸 發表於 2012-4-17 13:28
我想這是依都市計畫法罰吧!
其他局室呢?
請問業者搭建有核准函嗎?


請里長詢問
這邊的解釋函適用嗎?

內政部82.7.9台內營字第八二○三九九八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第八十條係延續同法第七十九條而為之規定,鄉、鎮、縣轄市公所既得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於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建造或使用建築物,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都市計畫法規定及各級政府基於該法所發布之命令時,命令其立即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其有不遵命令者,自得依同法第八十條規定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
2012-04-17 13:49 · 13樓
得知中華電信對此是採取三日內限期改善否則將終止租約的明確態度
這點,我個人給予高度的肯定
但是,昨天我也收到營運處的電子信件說明目前承租人表明短期內要遷移他處似乎有困難
所以恐怕還會有一段時日的拖延
中華電信強調市府有公權力可以介入,希望經發局能對業者裁罰
昨天跟市府主管機關經發局聯繫,主秘表示該局對幸福觀光夜市違規使用處理程序如下:
(一)這二日他們會發函給中華電信告知承租者已經違法,請區分所有人中華電信 "盡善良管理人之
責任"約束承租者。
(二)這二日他們會發函給經發局要求派員赴現場稽查違規事實並發 "勸導函 "給業者(包括攤商),要
求 "二個月"內恢復原狀,若不從,依照都市計畫法裁罰60000元,並再次要求 "二個月"內限期改善。
這樣子的程序重覆到第三次,若業者還是不從,經發局將對出租人中華電信裁罰60000~300000元。


  請問里長幾個問題:

1. 星期五前中華電信是否會跟業者解約?我想短期遷移有困難是承租人自己的問題,是他選擇違法違約,自然就要承擔責任,所以該土地未能於週五前恢復原狀,是否中華電信確定會解約?這是不能有模糊地帶的。

2. 市府上個星期五就確定業者違法,但完全沒有開罰嗎?兩個月的期限實在太扯了,這真的要找蘋果日報爆料了,根本是市府無能嘛!

2012-04-17 13:56 · 14樓
寧靜海 發表於 2012-4-17 13:49
  請問里長幾個問題:

1. 星期五前中華電信是否會跟業者解約?我想短期遷移有困難是承租人自己的問題 ...


我昨天聽到市府的答覆也覺得市府的處理態度似乎不夠明快!
中華電信那哩,我會去確認!
2012-04-17 14:05 · 15樓
明知 有違法及違約之虞
明知 中華電信可能無法承受 林里長及北大住民抗議壓力..而被動採取行動
明知 一旦公權力介入..攤商投入設備將血本無歸

明知...可是...4/13依然強勢開張
是何理由這般有恃無恐?
其中有我們不知道的力量在支撐著嗎?

2012-04-17 14:07 · 16樓
新北市政府是在鼓勵大家多做違法的事情嗎???
2012-04-17 14:10 · 1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康康 於 2012-4-17 14:12 編輯


只要立即不營業 給人家一點時間搬家也是合理

所以重點是,取得合法前不能營業

至於生財器具先放在那邊,也是承租人的權利

畢竟是他的承租範圍,至於上面的雨棚算不算建物,是不是有違反其他法令那是另外一件事


2012-04-17 14:18 · 18樓
送蘋果吧

送蘋果可能比較快 {:4_192:}

原來哪邊搬來的, 就搬往哪裡去啊
2012-04-17 14:21 · 19樓
康康 發表於 2012-4-17 14:10
只要立即不營業 給人家一點時間搬家也是合理

所以重點是,取得合法前不能營業


攤商搬來只要三天, 搬走不用兩個月吧.......三天內搬走是可接受的.
2012-04-17 14:36 · 2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老熊 於 2012-4-17 14:38 編輯


yljimmy 發表於 2012-4-17 13:14
前幾天在某個非愛北大的部落格內看到
業者對詢問攤位的人表示會經營三個月



租期以三個月為單位,
所以不感到意外~

ㄧ個星期三天,一個月四個星期,一共經營三個月....

3 X 4 X 3 = 36

大概還會來34天吧~
2012-04-17 14:38 · 2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4-17 14:44 編輯


1. 請中華電信派員至場地門口貼出大幅公告, 警告各別攤商盡速自行撤離.

2. 請新北市府會同地主中華電信, 三天後也就是本週五, 進入夜市對不離開違法用地的"各別攤商" 逐一開罰, 快兩百攤就是快兩百張罰單...... 然後, 請攤商自行比照中華電信那樣, 控告好停車公司, 要求負擔罰單金額...
2012-04-17 14:40 · 22樓
大家辛苦了,謝謝大家的努力~~~{:4_153:}
2012-04-17 14:40 · 23樓
流程要怎麼走?要走多快..都是新北市府可以決定的..
一個兩個月, 再兩個兩個月,不就一季了..
一個一季,三個一季,不就一年了.....

時間久了....攤商也可能會抗議..也可能說什麼這是他們養家餬口的工具..把他們強遷是迫害他們...云云..
真的是老梗了{:3_43:}
2012-04-17 14:45 · 24樓
遷移有困難沒關係, 但是總可以先斷水斷電, 外加派人站崗吧

對照殯葬特區, 新北市政府還真是很消極作為啊 {:4_95:}
2012-04-17 14:46 · 2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康康 於 2012-4-17 14:48 編輯


麥克 發表於 2012-4-17 14:21
攤商搬來只要三天, 搬走不用兩個月吧.......三天內搬走是可接受的.


三天搬走這建議不錯

可是如果不營業

要用哪一條法律叫他搬家

這點可能要請教懂法律的專家了
2012-04-17 14:49 · 26樓
違法使用地目不能報請工務局來拆?!{:4_144:} 那我乾脆在哈佛頂樓搭棚好了{:4_186:}
2012-04-17 14:59 · 2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2-4-17 15:37 編輯


怎麼處理,正考驗市府的智慧與魄力。

畢竟違法夜市之前就知情的,且中華電信也與業主多次溝通。

假如給予幾個月的寬限期,變相鼓勵仿效,打帶跑方式,經營幾個月荷包賺滿滿就撤攤。

未來要如何教育下一代?!

呼籲政府對於該違法應立即勒令停業,不應任其繼續營業,否則應強制斷水斷電,以昭公信。


2012-04-17 15:06 · 28樓
andy826 發表於 2012-4-17 14:49
違法使用地目不能報請工務局來拆?! 那我乾脆在哈佛頂樓搭棚好了 ...


我並沒有要幫誰說話

只是針對事情來討論

違法使用地目是違規使用<=是城鄉局管,若只是放雜物在私人土地上,恐怕無法可管,例如建商將鋼筋等建材放在自己或是租來的土地上面。

若土地上面沒有建物而是可移動的棚架是否違反建築法的規定,這個要報請拆除隊來查核。

至於頂樓搭棚架,就要問該建物區權會肯不肯答應及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屋頂平台的規定。
2012-04-17 15:11 · 29樓
空地擺放物品是人家的權利, 只要沒有公共危險, 非地主大概也不能說啥

如果能阻止繼續營業就好了
不能營業, 攤商自然會把生財工具帶去可以生財的地方
2012-04-17 15:15 · 30樓
康康 發表於 2012-4-17 14:46
三天搬走這建議不錯

可是如果不營業


地主中華電信與市府經發局發出的限時三天復原公文及罰單, 就是依這個法執行喔...
2012-04-17 15:19 · 3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4-17 15:20 編輯


康康 發表於 2012-4-17 15:06
我並沒有要幫誰說話

只是針對事情來討論


是的, 沒錯.....放放東西不營業, 都發局是沒輒, 但不營業, 攤商應該也急著回收生財器具吧.....

且地主已經聲明要中止合約並限期三天內還原, 那麼, 東西還是得要搬走了.



若拒搬, 更顯示其惡質攤商與業者的真面目.
2012-04-17 15:35 · 32樓
麥克 發表於 2012-4-17 14:38
1. 請中華電信派員至場地門口貼出大幅公告, 警告各別攤商盡速自行撤離.

2. 請新北市府會同地主中華電信, ...


大大說:
1. 請中華電信派員至場地門口貼出大幅公告, 警告各別攤商盡速自行撤離.

2. 請新北市府會同地主中華電信, 三天後也就是本週五, 進入夜市對不離開違法用地的"各別攤商" 逐一開罰


這樣做才是正確的王道...
如果只行文又把法條擺著不用...就有瀆職跟包庇之嫌....
聯盟就應該採取更積極的行動..如到法院提自訴等等...

另一方面...如果....攤商與業主...不把器具遷移搬走...更構成了侵占...中華電信更應該依法行正請公權力介入處理....(既然以無租約,攤商與業主就無權繼續佔用)

如果各單位都指示行文..不動作..就是不尊重法律...台灣也就不配被稱為已開發國家..也不配稱為法治國家!

其實...新北市政府應該要主動介入..讓攤商與業主知難而退...我相信政治力如果站在居民這邊.相信.....這個夜市問題就不會是問題!

加油 !加油 !加油 !{:4_160:}
2012-04-17 15:37 · 33樓
yljimmy 發表於 2012-4-17 15:11
空地擺放物品是人家的權利, 只要沒有公共危險, 非地主大概也不能說啥

如果能阻止繼續營業就好了


如果沒有租約...就代表....這塊地他們無權占用..
當然就沒有理由把中華電信的土地無償當倉庫使用..也應該歸還給CHT吧~~~

如果可以無償占用..那我也可以去無償占用嗎?...只要不經營夜市....難道就可以無償占用?
2012-04-17 15:40 · 34樓
生財器具占用也是侵害CHT的權力喔.....
CHT可以採取法律途徑...約計三個月..就可以會同警察單位把強佔的攤商跟業主趕走囉....
2012-04-17 15:43 · 35樓
搬來沒困難, 搬走有困難!
那就放著不准營業,沒困難吧!

不然叫郝龍彬來拆,他最會....
2012-04-17 15:49 · 3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evalee 於 2012-4-17 15:53 編輯


這二日他們會發函給經發局要求派員赴現場稽查違規事實並發 "勸導函 "給業者(包括攤商),要

求 "二個月"內恢復原狀,若不從,依照都市計畫法裁罰60000元,並再次要求 "二個月"內限期改善



里長姊謝謝您的奔走,可否告知中華電信,中華電信推託給經發局做什麼?地是中華電信的,解約以後中華電信自然產生解約後的權利,包括自己叫法務到板橋地院訴請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請求相關損害賠償...就ok了,為何仰賴經發局??/???


明明自己可以做,推給新北市府幹什麼?以為北大特區民眾都不懂嗎?還是消極包庇業者?中華電信三天以後,可以馬上行使權利,right now 的事為何搞到拖4個月?4個月以後呢?打算再4個月?
對中華電信本來有所期待,現在看來,中華電信根本想以拖待變,消極不行使權利。



如果要拖4個月也可以,請中華電信向經發局聲請,三天後斷水斷電。

民眾的權益在中華電信和新北市府互踢皮球間斷送,又要逼民眾上街頭嗎?
2012-04-17 16:02 · 37樓
evalee 發表於 2012-4-17 15:49
這二日他們會發函給經發局要求派員赴現場稽查違規事實並發 "勸導函 "給業者(包括攤商),要

求 "二個月"內 ...


沒有錯...
基本上解約後....

業主跟CHT就沒有租約關係....
這就可以進入民法程序..........
最多三個月.....公權力(警察)就可以介入把人趕走!

這樣做最快最省事,起碼不會有迂迴的灰色空間!
{:4_153:}
2012-04-17 16:03 · 3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康康 於 2012-4-17 16:14 編輯


kwbaseball2002 發表於 2012-4-17 15:35
大大說:
1. 請中華電信派員至場地門口貼出大幅公告, 警告各別攤商盡速自行撤離.





如果改善不營業 租約的部份中華電信是不是可以單方面解約<===這個需要討論

如果改善不營業租約還有效的情況下要如何排除地上那些堆置物品<====這就不是佔有了




2012-04-17 16:04 · 39樓
中華電信果然和市政府玩起互踢皮球的遊戲。租約撤銷後中華電信明明有權告業者侵權,卻推給經發局以罰款方式處理,罰款金額如此低業者根本不在乎。法律根本是在保護惡人的 {:4_155:}
2012-04-17 16:06 · 40樓
康康 發表於 2012-4-17 16:03
莊拔

如果改善不營業 租約的部份中華電信是不是可以單方面解約


這樣說起來....

這只文

不就效益不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