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禮拜去補習班上課,才知道原來行政訴訟法有「公民訴訟」、「預防性不作為之訴」兩種訴訟類型。
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
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環保署也有相關說明(包括流程):
http://ivy5.epa.gov.tw/epalaw/other/citizen-suit.htm
針對北大特區周邊的環保議題,或許我們可以多走這類司法途徑,像是違章工廠問題、污水處理問題等等。
我們行政法老師說,台灣公民訴訟的案例很少,鼓勵我們可以多作這類訴訟,可以改變政府與民眾對於環境的觀念。
另外,我們也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預防性不作為之訴」,以夜市為例,我們若擔心主管機關核准燁市成立,可以先打這類訴訟,要求主管機關不得核准業者在住宅區內變更「臨時攤販集中地」,這樣可以避免業者打帶跑,也可以一勞永逸,避免未來類似個案不斷發生。
相關資訊提供給大家做個參考,或許可以作為聯盟未來的主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