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jimmysucm 於 2012-4-21 12:16 編輯
WendyLKK 發表於 2012-4-20 18:54 
根據社區[財務收支管理辦法]
第10條 本社區住戶不按規約決議繳納管理費及車位清潔管理費之處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規定
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二十二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list=1]
[*]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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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list=1]
[*]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五條之利用者。
[*]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之限制,經制止而無效者。
[*]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區分所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之移交義務者。
[*]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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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公寓大廈住戶有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之前租的社區(藍寶石社區),有一個實際的案例,則是在所有權人長期不繳納的情況下,已積欠達幾十萬元,
由管委會提起訴訟,也有提出財產假扣押。最後所有權人則在一個月內繳足所有積欠管理費。
雖然耗時,但仍是最後不得不採取也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