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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問一下 法律問題

2012-04-13 12:47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rainbow 於 2012-4-13 13:24 編輯


我們社區樓下水電行漠視管理規約
他的房東也不理會管委會通知
繼騎車上人行道後
接著發生在人行道上工作 搬運水管 撞到小朋友
現在還在樓下擺攤
(我去表示此舉違反住戶規約還被店家趕)
我比較在意的是
萬一他們違規在社區人行道工作 真的讓人受傷了
管委會是不是也要負連帶責任?
因為我們社區主委真是{:4_202:}
每次都口頭去打哈哈 說一說
懶得準備正式發文給水電行
雖說去函也沒啥用
但至少表示管委會有心要管理
萬一有什麼萬一 是不是刑責較輕呢?
我實在不想當個管委
已經努力管到水電行師傅都開車來撞我了
還要吃官司
唉......
2012-04-13 13:23 · 2樓
恩恩,我查一下法規範喔。
2012-04-13 13:26 · 3樓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多謝啦!:'(
我先帶小孩去上鋼琴  順便去夜市附近拍一下照
2012-04-13 13:27 · 4樓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商家違法佔用人行道,造成路人傷亡,管委會明知或可得而知,卻未加以制止,要看實際發生狀況,管委會是需要負擔民事或刑事連帶責任。

2012-04-13 13:34 · 5樓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我的天啊
辭掉管委職!!
搬家好了
2012-04-13 13:38 · 6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2-4-13 13:39 編輯


GOOGLE一下,實際案例,供您參考: (法條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一樓商家往往會把自己的「勢力範圍」擴張至騎樓,並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這樣的看法是錯誤的,騎樓是通連「數個專有部分的走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不得作為專有部分,也不得約定為專有部分,因此認為「騎樓的使用權是屬於一樓住戶」的觀念是不正確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本文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如有違反,依同條第五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本條雖明訂只有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最近的案例,台北市政府以本條規定駁回民眾報請,民眾上法院打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判決台北市政府敗訴,因此民眾若自力救濟向主管機關報請者,主管機關仍應處理。

主管機關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得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如果住戶佔用騎樓做生意,因而發生意外,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攤販在道路上擺放桌椅營業的行為,嚴重影響往來行車安全,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的範圍,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與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以及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且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2012-04-13 14:01 · 7樓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是不是應該先寄個存證信函,副本給新北市政府?

  先做到管委會該有的責任。
2012-04-13 14:09 · 8樓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歡迎來當鄰居 . 小朋友可以玩在一起.
2012-04-13 14:22 · 9樓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建議辭掉先:L
2012-04-13 15:52 · 10樓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問題出在 現任管委住習慣鄉下透天厝
他沒有集合住宅的觀念
也不知道管委會的責任歸屬
(去年的主委就已經發文多次 也寄過存證信函 他們就比較收斂)
現在主委卻說"鄰居這樣發文不好意思 我去拜託一下就好"
結果造成商家就完全不理會 越來越糟
光靠我每天在學校上放學時勸阻商家 根本沒用...:'(
2012-04-13 16:25 · 11樓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可是集合式住宅需要透過管委會去做意思表示,你若只是管委或住戶,不能代表社區意見,頂多只能就違法行為舉發,不能進一步設立規則加以管理,這是很為難的。
2012-04-13 16:32 · 12樓
回復 寧靜海 的帖子

我們在上一屆管委會時 有通過管理規約 也有送副本到不知哪個政府單位(我忘了)
其中針對人行道做了很多規範
商家在上面切割水管 擺攤 商品堆積等等都是不允許的
前任主委管比較勤
住戶檢舉違規 管委會就會請保全將違反社區規約的通知單交給房東與商家
現在主委根本不理會 明明有現成通知單 他不蓋章
已經有幾次差點撞到上學的小朋友
不久前又發生他們在上面工作時
水管掉下來砸到幼稚園小朋友
這幾次事情發生前 我和保全阿伯都有去勸告 沒用
結果就發生事情了
唉....




2012-04-13 16:39 · 13樓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那建議直接找民意代表陳情好了,等於不透過主委,而是透過民意代表施壓主管機關來解決這個問題。

  看能不能蒐集相關資料,附上一封陳情信件,主動找民意代表協助解決,最近不是要去找王明麗嗎?就可以拜託他的助理,或者洪佳君、林銘仁也都可以。
2012-04-13 18:07 · 14樓
關於管委會疏失造成傷亡,有相關判決,總幹事被判傷害坐牢,管委會連帶賠償,保全公司也要賠,把這個新聞拿給總幹事和保全看,如果管理不當,會坐牢的呀:L
社區旗桿砸死人,保全、總幹事判賠,基隆巿「國產江山」社區頂樓女兒牆上設置的鋼材旗桿,鏽蝕斷裂砸死社區承租戶華鶴。基隆地院認為旗桿疏於保養維護才會斷裂,判決受雇管理社區的天網保全公司、總幹事及管委會必須連帶賠償家屬四百零七萬餘元。


基隆巿國產江山社區發生頂樓旗桿砸死人後,旗桿已全拆下,前主委林香腳踢處,就是當時斷裂位置。
天網保全負責人冷延明、社區管委會前主委林香都表示一定上訴。冷延明說,保全公司不負責建築物的保養,否則如果海砂屋天花板掉下來砸傷人,是否也要追究保全的責任?況且旗桿底部到頂樓地面有三公尺高,除非爬上去,從外觀看不出有鏽蝕。

林香認為「這樣判太冤枉!」她說,事發後社區已拆除頂樓其他五支旗桿,發現旗桿鎖在水泥圓柱上的底部都鏽了,根本是設計不良,「都是建商的錯,建商卻反倒沒責任?」

判決書指出,伊朗籍承租戶華鶴(五十五歲),在二○○七年五月八日晚上七時許,跟陳姓工人在一樓整理麻繩,十七樓頂的旗桿突然斷裂從天而降,不偏不倚砸中華鶴的頭部,送醫後不治。刑事一審部分,僅社區總幹事郭得被判刑五個月。

法官認為,天網保全受雇管委會,並派員工郭得擔任社區總幹事,負責管理維護社區及公設環境。郭得應注意旗桿因日曬雨淋,可能斷裂,卻疏於注意,保全公司未盡管理監督義務,社區管委對於公共設施欠缺保養注意,均應連帶負責。 聯合報╱記者牟玉珮/基隆報導】2011/05/20


旗杆砸死人 大樓管委會判賠
旗杆砸死人 大樓管委會判賠

天外飛來橫禍!在台經營公司的一名伊朗籍男子,4年前在社區中庭整理麻繩,突然狂風大作,17樓頂一根鏽蝕旗杆應聲斷落,竟然不偏不倚砸中他,送醫不治;基隆地院審理認為,社區總幹事、保全公司及管委會未善盡保養旗杆之責,須連帶賠償407萬8081元給死者家屬。

基隆地區96年5月8日晚間颳起大風,源遠路一個社區17樓頂的一根鏽蝕旗杆,當晚7時23分被一陣怪風吹落地面,剛好一名55歲伊朗籍商人帶著陳姓工人,在一樓中庭整理麻繩等物品,旗杆掉落時,擦過陳姓工人手部和臀部,再砸中伊朗籍男子頭部,他當場血流如注,倒在血泊中,送醫仍不治。

總幹事 已判刑5月

當時社區總幹事郭得已於97年被基隆地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確定。

但死者家人認為,除了郭得有過失,天網保全、社區管委會、建商國產公司及建築師鄒守棟,都要對旗杆管理及設計不當負責,遂向法院請求支付喪葬費及死者兩名女兒扶養費、精神損害賠償共550萬元。

鏽旗杆釀禍 3方有責

法院認為,社區旗杆裝設超過10年,社區未適當保養導致鏽蝕斷裂,與當初建造的國產公司及建築師鄒守棟,並無因果關係。但郭得案發時是社區總幹事,又受雇於天網保全公司負責管理社區,對社區安全維護負有義務,郭某、天網公司及社區管委會卻疏於注意旗杆已鏽蝕,未及時汰換,造成被害人與其家屬無可回復的損害,要負連帶賠償之責,法院遂判這三方要連帶賠償死者家人包括殯葬費、女兒扶養費、精神損害賠償,總共407萬8081元。

保全公司研擬上訴

天網保全公司負責人冷延明昨天說,不懂法官怎會這樣判,會與律師研究後上訴;郭得說很遺憾,畢竟是一條人命,會找律師研究上訴事宜;社區保全警衛表示現任主委出國,總幹事休假,記者無法得知管委會說詞。〔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2011/05/20
2012-04-13 18:13 · 15樓
🔧 本帖最後由 evalee 於 2012-4-13 18:13 編輯


{:4_87:}報告一下,剛剛rainbow在周邊蒐證,打來說北大夜市業者佔用車道,我趕快打給樹林分局員警,說路被封住了,我回不了家,好悽慘....,幫幫我。
員警說他們只能用2/3車道,不能全部封路,所以趕快過去處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