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2-4-13 13:39 編輯
GOOGLE一下,實際案例,供您參考: (法條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一樓商家往往會把自己的「勢力範圍」擴張至騎樓,並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這樣的看法是錯誤的,騎樓是通連「數個專有部分的走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不得作為專有部分,也不得約定為專有部分,因此認為「騎樓的使用權是屬於一樓住戶」的觀念是不正確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本文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如有違反,依同條第五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本條雖明訂只有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最近的案例,台北市政府以本條規定駁回民眾報請,民眾上法院打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判決台北市政府敗訴,因此民眾若自力救濟向主管機關報請者,主管機關仍應處理。
主管機關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得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如果住戶佔用騎樓做生意,因而發生意外,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攤販在道路上擺放桌椅營業的行為,嚴重影響往來行車安全,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的範圍,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與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以及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且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