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樂活郡的要上來加喔~~~我要加好友喔
~~`
:D;P
看到社區的人這麼多人加這是一個人情味很好的地所地~~~
請問加入樂活家族,有資格審核嗎?
可以暢所欲言嗎?
想說什都可以沒有什限制的~~只要是為樂活郡社區的好~不管是好的壞的都是可以說的這樣就是進步的第一步~~謝謝啦~~~~~
好像沒審核資格耶
昨天沒用登入方式就可以點入樂活家族看文章了
來這就是看看本社區的溫情~~不是要審核~~我是用來認識愛北大的人~~我想會上來這都是有喜歡北大這個地區吧~~~不會有心人愛來吵說北大的不好吧~~`
標題:建商未組織管理委員會,可否收取管理費?
Q
您好:
我想請教您一個問題,去年八月份房屋剛交屋,建設公司已預收半年管理費,但本區公寓一直都未銷售
2/3戶數以致無法成立管委會,但建設公司卻以代為管理之顧問公司為管委會名義要求我們在半年後逐月繳
交管理費,請問他們有權利收取管理費嗎?他們的管委會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這樣的管委會無法律效力,那我們如何與他們協調,另真的一定要2/3戶數才可以成立管委會嗎?沒有
2/3戶數是不是就得任由建設公司擺佈呢?
----------------------謝謝
ANS
您好:
您來函詢問之事項回覆如下: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目的在確保起造人善盡輔導住戶成立管理組織之責任,起造人如以未達2/3做為不成立管理委員會之藉口,那有失立法時之原旨。
你提到建商欲收取管理費用,真不知他是依據那個條文,因為所有法條中,各項費用之開徵,一律得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才可實施,既然未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何來徵收之法源。
從你提到的問題,我發現建商可能已經把你們繳納及建商依法提撥之公共基金,挪用到聘請管理公司之費用,這種行為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需設立專戶移交給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規定(請你到本網問題精華查看案例與相關說明)
至於如果住戶有意自組管理委員會,可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推選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或依第二項第二款連署1/5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法達到法定人數,則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以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因為你的問題牽涉極廣,包括公設點交、保固期等皆可能有需特別留意之處,建議你能於上班時間打電話到本公司來,以利說明。
想問有人也和我一樣嗎~~~
預收一萬元...我想大家都一樣
我是去年10月底才交屋,且一搬進去就開始繳管理費
但是看了他們分擔的算法(用交屋比例分攤),我覺還可以接受啦
且報價比目前的保全費用少一些,且扣剩的餘額很快就交回給第一屆管委會...
基本上~算中等良心囉...(比上不足比下有餘)
換個角度想.08年就有人入住,一直到09年的9月份才成立第一屆管委
若是這段時間不收管理費,是否也可以不配給管理員
那...早先入住的人,也很不方便啦,更沒安全感
依當時他們算法:假設360000(一個月管理費)*已交屋/409戶=每月金額
早期都幾萬至十多萬元.是09年交屋超過300戶管理費金額才慢慢變多...
大家好,很高興認識大家~~~
:handshake
昨天去用ktv歌有新了但是覺得好像少了管理也,點唱機會當機~~而麥克也快不行啦~~~我相信社區的人都是會珍惜我們的公物~~不要多花錢去買一些平常可以維護的小物品~~我相信社區人都是有品的~~多多珍惜公物~~也相信撞球台也是要多多去管理~~相信物管公司不是會剪點數,也該去看看當下的人是否有破壞公物~~~謝謝~~~
大家要懂ㄉ珍惜公物
並且愛惜它
這樣我ㄇ大家才可長久享用這項公共資源啊 {:4_153:}
且有人在三大通訊上班嗎~~本人想問白色iPhone4
有點好奇,我在B2,B3看到很多汽車格,會停腳踏車和機車,這是可以的嗎?
來報到了
我們社區家族有點冷清呢
跟智邦討論區一樣
大概是因為社區最近沒發生什麼爭議性的大事....
這樣也好 大家平安喜樂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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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社區會去抗議生命園嗎~~~可以統記一下人數嗎~~~為了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