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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停車位禁停機車 社區管理委員會敗訴

2012-04-04 16:04 · 樓主
汽車停車位禁停機車 社區管理委員會敗訴

公寓大樓地下室汽車停車位,究竟可不可以停放機車?板橋地方法院昨日審結一宗住戶與管委會互告官司,認定管委會透過拒售地下車庫感應器、保全管理員阻止機車停放作為違法,判決住戶有權自由使用汽車停車位,此舉將影響全台大樓地下室的管理。
住在中和興南路「孩子王」社區的施姓男子,以近90萬元代價購得地下汽車停車格,但管委會卻定出規約,禁止住戶將機車停放在汽車停車格,讓施姓男子與社區管委會為了停車問題而對簿公堂。
施姓男子認為,目前各地的機車停放問題相當嚴重,建管機關才會 希望公寓大廈應善加利用地下室空間自行吸收停車問題,加上他向縣府及內政部相關要求解釋,也獲得相關單位給予停車位空間內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法的回覆,但管委會卻一意孤行不准機車進入地下室,顯不合法。
管委會則聲明,禁止機車停放地下室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約有效,管委會透過拒售地下室鐵門感應器、保全管理員阻止機車進入地下室等作為,自屬有理。

法官認規約未經合法通過
板院民事庭則認為,「孩子王」社區管委會的「規約」,並未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合法通過,昨日審結判決管委會敗訴,中和「孩子王」社區應開放地下室汽車停車位讓所有權人停放機車。

社區類似安全考量 將受衝擊
由於「車道」並不屬於道路,一旦發生意外將無法獲得保險理賠,為此不少公寓大廈基於便利管理、安全因素等考量,都會定出類似「孩子王」社區禁止機車進入地下室的規範,昨日這宗判決也將衝擊到不少社區管理與安全。

【陳俊雄/北縣報導】

http://www.resident.tw/redirect.php?tid=1122&goto=lastpost
http://tw.myblog.yahoo.com/jw!9cEG2n6bAhKYXKI4GCOlpRExhw--/article?mid=9760

相關報導網址(有判決書)
http://blog.rootlaw.com.tw/rslaw/2010/12/28/%E7%AC%AC169%E6%9C%9F%EF%BC%9A%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6%B1%BD%E8%BB%8A%E5%81%9C%E8%BB%8A%E4%BD%8D%EF%BC%8C%E6%A9%9F%E8%BB%8A%E5%8B%BF%E5%81%9C%EF%BC%9F/


2012-04-04 16:15 · 2樓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9,訴,2443
【裁判日期】 991119
【裁判案由】 撤銷管委會規約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443號
原   告 OOOO
訴訟代理人 OOO
被   告 希望之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建華
訴訟代理人 趙平原律師
複代理人  曹大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管委會規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希望之河社區第十屆規約內的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
被告不得干涉原告於坐落臺北縣新店市○○段2255建號地下一層
停車位,停放任何車種、車數包括大型重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
、輕型機車、腳踏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江銘朝,嗣於訴訟繫屬後變更為
鄭建華,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72頁),
且有臺北縣新店市公所民國99年7月9日北縣店工字第099003
4259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8頁),經核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於起訴時之聲明為:(一)希望之河管理委員會地下室停
車場管理辦法第2條第9項應予撤銷。(二)願供擔保,聲請宣告
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頁)。嗣於99年3月16日具狀將其訴之
聲明變更為:(一)撤銷希望之河社區管理委員會第十屆規約。
(二)撤銷被告對原告開出之新臺幣(下同)31,000元停車違規
罰款暨被告於99年1月10日後對原告課以之罰款。(三)被告應
召開臨時動議公開道歉、張貼道歉書於公告欄上為期6個月
,並恢復原告之管理委員職位。(四)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與名
譽損失300,000元。(五)被告應給付原告另租車位停放大型重
型機車之租金共18,000元。(六)被告不得再以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強制妨害原告停車位所有權及使用權。(七)地下一層、地下
二層之獎勵、增設停車位屬專有停車位,故可停放任何車種
、車數包括大型重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腳踏
車,並在車格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
人干涉。
(八)被告私自動用社區公共基金所支出之律師費107,
500元,已觸犯侵占罪。
(九)被告監察委員鄭建華公然侮辱原
告,已觸犯公然侮辱罪,應另給付原告名譽損失30,000元

見本院卷第76頁)。再於99年7月13日當庭將訴之聲明減縮
為:(一)撤銷希望之河第十屆規約所附有關希望之河社區地下
室停車場管理辦法第2條第9項之規定。(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另
租車位停放大型重型機車之租金共18,000元。(三)地下一層、
地下二層之獎勵、增設停車位屬專有停車位,故可停放任何
車種、車數包括大型重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
腳踏車,並在車格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
除他人干涉(見本院卷第164頁正反面)。另於99年9月17日
具狀將其訴之聲明第1項變更為「撤銷希望之河第十屆規約
內的停車場管理辦法(連同第十一屆)」(見本院卷第184
頁)。又原告於99年9月17日訴訟狀中所為訴之聲明第1項為
「撤銷希望之河第十屆規約內的停車場管理辦法(連同第十
一屆)」,然其事實及理由第1項則記載「按公寓大樓管理
條例(應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誤)所訂定的會議規範
第55條與第60條第1項規定,第十屆規約內的停車場辦法無
效」等語,經本院於99年11月2日言詞辯論時行使闡明權後
,原告更正訴之聲明第1項為「確認希望之河社區第十屆規
約內的地下室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見本院卷第198頁)
。被告雖不同意原告所為訴之追加及變更,惟原告追加、變
更之訴與舊訴係本於同一基礎事實,且追加之訴與舊訴之爭
執事項相同,當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依首揭規
定,應予准許。

詳文請參閱
http://blog.rootlaw.com.tw/rslaw/2010/12/28/%E7%AC%AC169%E6%9C%9F%EF%BC%9A%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6%B1%BD%E8%BB%8A%E5%81%9C%E8%BB%8A%E4%BD%8D%EF%BC%8C%E6%A9%9F%E8%BB%8A%E5%8B%BF%E5%81%9C%EF%BC%9F/
2012-04-04 18:17 · 3樓
目前我們社區似乎也有類似的爭議產生,委管會規劃相關規則時應該也可以參考已經發生過的案列才是,避免爭議過大了,再則我們當初有跟建商簽在房屋買賣契約書裡的附件六有一份汽車停車位分管同意書,這裡面也有提到"在個別劃分分管內有管理、收益處分之權利",不知如果當規約跟房屋買賣契約書裡這同意書抵觸時到底要以哪個為準?這都是需要釐清的
2012-04-04 19:38 · 4樓
(七)地下一層、地下二層之獎勵、增設停車位屬專有停車位,故可停放任何車種、車數包括大型重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腳踏車,並在車格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這有特別意思嗎??
專有代表就跟房子屬性一樣,屬於獨立產權??

跟我們狀況好像有不同@@?

另判決參考一項,未經合法之區分所有權人表決通過!!
2012-04-04 20:35 · 5樓
回復 香水星星 的帖子

政府為解決路邊停車位不足的問題,獎勵民間投資或開放地下室做停車用途,所以停車位不限定車輛類別。
我們購買的車位雖然屬於共同持分,但持有者仍與未買車位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土地持分、使用持分以及使用權利等,在緊急災害發生前,持有者擁有絕對的使用權利,當然必需在適當的使用規範下,例如:停車位屬於停車用途,不能堆放雜物或移作倉儲用途。
Po文不是在跟管委會對抗,而是在主張使用權利,持有者不見得會將其他車輛放在汽車停車位上,甚至認同安全上的顧忌,但不能因此而拋棄自己的使用權利。
2012-04-05 00:44 · 6樓
問題是都停在停車格外:'(
當天律師有題到
也有解釋條文
且汽車跟機車在 b2 b3發生行車糾紛不斷
還有條文也在區權會通過
不過我還會請教律師1下
2012-04-09 22:39 · 7樓
回復 giorgio 的帖子

停在車格外肯定是不行的,
因為那是公共空間
2012-04-17 13:01 · 8樓
jackljj 發表於 2012-4-9 22:39
回復 giorgio 的帖子

停在車格外肯定是不行的,


已貼出公告囉~ 要大家將雜物全部移走,希望管委會真的夠力,
讓我們社區能夠更加完美,使我們社區更有品質...謝謝管委的辛苦...
2012-04-28 06:42 · 9樓
那請問停在車格內的腳踏車到底算不算雜物......
應該算是"車"吧......{:5_275:}
而且是不會走地下車道的車......
2012-04-30 02:18 · 10樓
沒錯! 問題都是停車格外的問題...


管委會加油!!
2012-05-04 10:29 · 11樓
加油加油

B1停車場
感覺乾淨點了

!!!!!!!!!!!!!!!!!
2012-05-08 22:40 · 12樓
為什麼停車格內的事情~也要干涉!!!
:@ :@ :@ :@ :@ :@ :@ :@ :@ :@
2012-05-09 09:50 · 13樓
我也看到小紅單的,現在哪來的一位一車的規定了?難道機車不算"車"嗎?之前公告不是說停車位只供停車用,不能推放雜物....
2012-05-09 11:27 · 14樓
🔧 本帖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2-5-10 10:49 編輯


我了解的是,
上次區大有表決並決議, 停車場管理辨法將交由管委會訂定,
換句話說, 管委會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辨法, 並實施.
如果大家有疑慮, 建議先了解一下停車場管理辨法是不是訂出來了? 內容為何?
2012-05-10 10:15 · 15樓
挖汽車後放了ㄧ台機車與腳踏車~腳踏車被貼警告單 @@
後面車位放兩台腳踏車~有一台腳踏車被貼

難道是
只能+停一台?
2012-05-13 22:27 · 16樓
🔧 本帖最後由 easonhuang 於 2012-5-15 21:39 編輯


小弟我是覺得有點"管過頭了"
這是我花錢買的停車位
我也沒有在上面堆雜物了
但來管我要停幾台車~甚麼車~會不會太過無聊的點
通過的社區規約我是沒有看到有這一條
至於停車場的管理辦法我目前也沒看到
不過要以一個管理辦法去排除權利所有人專有的使用支配權力
且似乎沒有相關"母法"(我指的是政府的中央法規與地方政府自治規則)的授權下
我是覺得有問題~
這如果要送到新北市政府去檢舉......我很好奇要如何成立(請懂法規的人跟我們說明一下吧)

目前地下室最大的問題應該是停車格以外被占用的問題(一堆被機車及雜物莫名其妙占用)
還有堆放雜物的問題(車格內外均有)
管委會是不是應該先以這部分來執行比較不會有爭議呢?

另外,好久沒有聽到管委會報告有關"與建商點交"的相關進度了
目前是否該點交的都點交無誤?建商該撥給我們的錢都撥了呢?
希望下次管委會開會時能夠像大家報告一下~
2012-05-16 09:46 · 17樓
如果是放雜物,妨礙社區觀瞻
我想停車格內外都需要進行勸導改善...

問題是,我格子內放了兩台折疊式腳踏車(放的也算整齊)....這樣也不行嗎?
那三輪車行不行?機車行不行?

還是一個格子只能停一台?有點太over了
2012-05-17 10:35 · 18樓
停車格內照樣被貼單,下班都要繞一下找機車位,停車格內應該可以停才對吧!
2012-05-25 21:59 · 19樓
車子後面不能加停一台機車ㄋ嗎?被開紅單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