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議約與簽約期限)
主辦機關基於公共利益及公平原則,應視個案性質訂定合理之議約及簽約期限。其議約及簽約作業,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不得逾下列期限:
(一)議約期限:自評定最優申請人之日起至完成議約止之期間,不得超過等標期之二倍,且以六個月為限。
(二)簽約期限:自議約完成至簽訂契約期間,以一個月為原則,並得展延一個月。但簽約前依本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之籌辦時間,不予計算。
前項特殊情形之認定,不得授權所屬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執行之。
第 46 條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者,應擬具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法令規定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主辦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案件,應於一定期限內核定之。民間依第一項規定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經主辦機關審核通過後,應按規定時間籌辦,並依主辦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並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後,始得依法興建、營運。
民間自行規劃之申請案件未獲審核通過,或未依前項規定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主辦機關得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將該計畫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告徵求民間投資或由政府自行興建、營運。
我們目前依「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注意事項」第四十點之規定,質疑三峽殯葬特區計畫案已經超過簽約期限,但該點但書部份還包括促參法第四十六條的籌辦時間。
不過根據我這邊剛剛取得的昌溢議約完成後的契約書,規定本案籌辦時間為3年,且得再展延2年,合計5年,但籌辦時間是自簽約後起算。
這我就看不懂了,到底籌辦時間是從簽約前起算,還是簽約後起算,若是從簽約後起算,那本案是否應該要遵守簽約期限最長2個月內的限制?若是這樣,那就超過期限了。
但若可以從簽約前開始算,但契約書又明載簽約後起算,這樣是簽約書有問題,還是法規有問題?
我覺得這一點可以持續攻擊,因為真的莫名奇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