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您好:有關您反映「台北大學特定區機關用地設置夜市」一案,本府答覆如下:
1. 依「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書」規定,該計畫範圍內劃設機關用地一處,包括警察局用地、郵政用地及電信用地,並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其中電信用地為樹林區大學段二小段3地號土地,於區段徵收開發完成後,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價購取得。
2. 上開電信用地應為指定用途之使用,惟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得申請作下列使用:(一)停車場。(二)社會教育機構。(三)自來水、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四)電信機房及其他機電設施。(五)配電場所、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六)托兒所、幼稚園。(七)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八)藝文展覽表演場所。(九)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十)社會福利設施。(十一)資源回收站。(十二)廣告設施及服務。
3. 本府已函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開電信用地已由其取得,依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故擬申請作為臨時攤販集中場,應無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2、第4條之適用,且如上開說明,機關用地得申請多目標使用項目未包括攤販集中場,並應善盡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課予土地所有權人應維持土地合法使用之法律義務。
4. 若本案業者所稱之「園遊會」事實上為攤販臨時集中場性質,本府將依實況認定。
5. 有關污水管污水排放至水溝一案,於101年03月22日16時派員前往勘查時,該空地並無營業行為,於周界處巡查,未發現有異常廢污水排放至公共渠道之情事。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
于智安
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5496
市府這次的答覆更清楚了,經濟發展局真的比民政局認真、專業多了,至少有真正用心去了解民眾的問題。
1. 電信用地無法作為攤販集中場使用。
2. 中華電信依法要維護土地合法使用。
3. 所以不管是夜市還是美食廣場,只要是採攤販集中經營,就不符目前法令規定。
不過看業者動作頻頻,似乎有意繼續強力推動,不管法規是否准許,而中華電信也沒有積極的說明與動作,真讓人擔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