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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未來動向

2012-03-30 23:00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evalee 於 2012-3-30 23:01 編輯


三峽殯葬區 民政局:未與業者簽約

【聯合報╱記者李光儀、劉崇如/連線報導】 2012.03.30 04:04 am


「三峽殯葬特區」計畫爭議再起,市議員王明麗指控民政局「黑箱作業」,偷偷與業者開會,當地人士更直指民政局昨天就與業者簽約;民政局澄清說,會議僅是內部討論法律問題,「絕對沒有和業者簽約」。

新北市府為解決殯葬場地不足問題,去年4月通過民間投資在三峽興建殯葬園區的公辦民營案,引發地方人士反彈,市長朱立倫承諾「只有在多數居民同意的情況下,三峽殯葬特區才會存在」,致此案延宕至今尚未簽約。

市議員王明麗指出,她得知民政局打算29日和業者協商消息後,便去電民政局希望旁聽,讓會議公開透明,但遭民政局生命禮儀科科長陳文光拒絕,會後還拒絕提供會議錄音及紀錄等資料;她曾詢問副市長李四川和侯友宜,2人都說不知有此會議。

民政局主秘毛嘉奇表示,前天的會議是民政局邀法制局和採購處討論「議約期間是否可無限期延長」,及「簽約前是否可要求業者進行民調」等法律問題;會議本來訂在29日,因各單位時間喬不攏才改在28日,可能因此造成部分人士誤解。

毛嘉奇指出,前天民政局確實曾詢問業者與民眾溝通情況,但業者表示借不到場地開說明會,且「沒有簽約,就沒有立場開說明會」,目前此案可說毫無進度,也沒有民眾質疑「市府已和業者簽約」的事。


【2012/03/30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三峽殯葬區 民政局:未與業者簽約 | 大台北 | 地方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6995884.shtml#ixzz1qbRrrnk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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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網友po這則新聞,我覺得很重要,有必要提醒大家。民政局和業者企圖就這兩個爭點為殯葬區解套,我們要想出攻防方法:

壹「議約期間是否可無限期延長」?
貳「簽約前是否可要求業者進行民調」?


就壹.來說,他們想以拖待變,非常明顯就是要硬幹,但從邱先生那邊得知,行政院則希望有個期限。所以這部分要查行政函釋,如果實務見解認為議約可無限期延長,那對我們不利,換我們要另外想辦法解套。

就貳而言,我認為之前大家一直罵,評估當時拿不出地方同意證據,現在他們想用民調來補正前程序瑕疵,順便強化殯葬區正當化基礎。
假如對全新北市進行誘導式民調,例如先說一段殯葬設施不夠用的前言,後續受民調者同意設置殯葬區的比率當然很高,而三峽之於整個新北市算少數,調查結果將對我們不利。
假如只對三峽進行民調,用什麼方式?問卷還是電話?會產生什麼結果不得而知,甚至會不會被造假都不知道。

我認為要開始查''民調不具代表性''的行政或司法實務見解,作為攻擊武器。並且堅持-要取得三峽民意同意,要用''公聽會''的方式,排除使用民調。

以上報告,歡迎大家討論。尤其法制局也有參與,我相信這也是法制局協助找出的爭點。

另外,民政局真的聰明,就不會丟出這兩個重點,丟出來暴露自己弱點,以後對手<我們>進行訴訟就沿著這兩點打,市府和廠商可謂狡猾但不聰明。
2012-04-01 19:03 · 2樓
一.這次要爆料的內容
1.周勝考參加會議
2.本案已超過議約期間

二.需防範民政局的奧步
1.「議約期間是否可無限期延長」?
關於這點,柚子說審核通過廠商資格是在去年二月左右或更早,
從那時候起八個月(最長,不得授權延長),到現在早就超過了。
如果議約期間可以無限期延長的話,台灣不公不義的事將會更多

2.「簽約前是否可要求業者進行民調」?
a.既然已經超過議約期間又如何要求業者進行民調
b.民調是否具代表性?
c.民調是否可作為當地居民意願之依據?

3.目前已知民政局準備出的奧步:
a.已過議約期限,因為有"特殊情形(我們抗議)"所以不在此限---文先生跟新承辦人員江先生回覆 rainbow
b.民政局:已辦過一場說明會(7月22日),已經隨時可以簽約了---黃永昌跟吳琪銘辦事處主任回覆 rainbow
c.民政局:已達簽約要件,隨時可簽約---黃永昌跟吳琪銘辦事處主任回覆 rainbow




2012-04-01 20:52 · 3樓
🔧 本帖最後由 rainbow 於 2012-4-1 20:53 編輯


議約是否可無限期延長這一點
我也很擔心
因為之前打去文先生常不在 經常都是他同事賴先生在跟我聊
賴先生一直跟我說
"如果要徹案 很快就知道
但政府如果決心要蓋 不管多久都會溝通
這樣陳小姐你應該知道了吧?"
所以"以拖待變"恐怕就是民政局原定的算盤

而文先生跟新承辦人員江先生
對於我詢問已過議約與簽約期限
都強調一件事 因為有"特殊情形"所以不在此限
2012-04-01 20:55 · 4樓
又到到一句話
"因為各單位時間喬不攏 所以提前"
說法真多
而且 原定開會時間瞧不攏 臨時提前卻大家都可以
2012-04-01 20:55 · 5樓
回復 rainbow 的帖子

我猜王明麗把質詢朱立倫的那段影片拿掉,
是在幫市長跟殯葬特區一案做切割,
如果最後簽約了也只燒到民政局而已,
這對我們十分不利,很有可能會不管民意跟程序,
即使違法也要讓這個案子通過,
那些民意代表還在睡,火大
2012-04-01 21:07 · 6樓
🔧 本帖最後由 rainbow 於 2012-4-1 21:08 編輯


回復 小小媽 的帖子

所以如果可以喬一天出來
我還蠻想去新北市府圖書館晃晃
這件事如果有完整影音和文字資料 加上檔案新聞
真的是 可以看見新北市府七十二變


我覺得 素質最差的是黃志雄的助理
居然問我周勝考是贊成還是反對這一個案子
昏倒~
2012-04-01 22:16 · 7樓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了解了,謝謝柚子講解,我剛恐慌好久XD
2012-04-01 22:19 · 8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2-4-2 00:46 編輯


回復 小小媽 的帖子

雖然法規內容載明,除有特殊情形,但我不認為抗議遊行是特殊情形。(我相信主管機關對於"特殊情形"會有函釋,請他拿證據出來,抗議算在特殊規定)

假如他們拿不出證據,告到行政法院,他們也站不住腳啦!!

4/11議約完成
6/10前應完成簽約
6/10前居民並未抗爭,更不適用特殊狀情形
2012-04-01 22:21 · 9樓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我也覺得如果因為居民抗議就算特殊情形,那不就等於黑箱作業即使居民抗議,
也可以無限期延長議約期間,也沒有所謂的議約期了,想什麼時候簽約都行,
還需要定法條來規範嗎@@?那法律究竟是保障人民還是保障財團啊XD

結論是: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2012-04-01 22:32 · 10樓
回復 小小媽 的帖子

是阿!!

公法(行政法領域),在台灣算是開始發展,不如一般法律發達。絕大多數的人,包括法律人,懂公法的人是少數。

設計複雜難懂的程序,讓老百姓跳到網羅,非常不公平。
2012-04-01 22:34 · 11樓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公部門竟然做這種事,真令人氣憤
2012-04-01 23:54 · 12樓
小小媽 發表於 2012-4-1 19:03
一.這次要爆料的內容
1.周勝考參加會議
2.本案已超過議約期間


很清楚,感謝:handshake 。
議約無限期這部分是我比較擔心的,待查''特殊情形''到底有哪些,如果特殊情形都是行政機關認定的,那注意事項等於白訂,遊戲規則都是行政機關玩的,對民眾不公平。

我有查法源法律網,看''行政契約議約期限無限期'',這件事有沒有行政函釋?目前查不到,我再努力。

題外話,台灣法制很多不公不義之處,例如羈押竟然可以無限期,還沒犯罪判決確定之前,法院可以把人抓來先關,關到法院爽為止。
這種制度拿來對付政敵很可怕,阿扁就是這個狀況,因為怕前總統阿扁被關倒掛,掀起一波討論無限期羈押到底合理與否的討論,其實早該討論了,等到有重量級人物出事才討論,明顯立法怠惰,已經不知多少平民做黑監了?
最近才訂定法律,重罪最多羈押八年,因此阿扁最多被羈押八年。

我們仍就要緊咬''議約期限已過''這個點,至於特殊情形,舉證責任在行政機關,看他出什麼招再反應啦。m_m



2012-04-01 23:57 · 13樓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100年4月11日已經通過議約,不過沒有在6月11日完成簽約已經違法
2012-04-02 00:01 · 14樓
rainbow 發表於 2012-4-1 20:52
議約是否可無限期延長這一點
我也很擔心
因為之前打去文先生常不在 經常都是他同事賴先生在跟我聊


恩恩,無限期的解套模式,我們可統一對外說---已過議約期限。至於那個''特殊情形'',要由民政局解釋。

順道一提,行政院邱先生說露嘴,民政局可以退昌溢的件,昌逸先接受退件的處分,嗣後再補件申請
我的解讀是,民政局可對外對我們說退件,但實際上私下和昌溢講,避風頭後再申請>_<。

有勞各位再繼續想辦法了。
2012-04-02 00:05 · 15樓
回復 evalee 的帖子

假如是這種說法,我保證在新北市議會肯定鬧很大!!
2012-04-02 08:56 · 16樓
回復 小柚子 的帖子

(簽約程序及未完成簽約之處理)

四十二、主辦機關應於議約完成後,通知最優申請人自接獲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間內"籌辦,並完成投資契約之簽約手續。

最優申請人如未於規定時間完成簽約手續者,主辦機關得訂定期限,通知補正之。該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主辦機關得決定由合格之次優申請人遞補簽約或重新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告接受申請

照理說主管機關應於議約完成後兩個月內通知業者完成簽約手續,
未於時間內完成簽約手續,主管機關得再定期限請業者補正,此期限是可隨意定?
已經明文規定需在兩個月內完成簽約手續,怎麼還會有逾期主管機關可以再定期限呢?
而且期限多久也沒有明文的規定

還有重新公告接受申請,那是不是業者必須重新按照程序來走,二殯計劃書裡的居民意願高是否又會沿用,
還是直接省略前面的程序,直接從議約完成後進入簽約階段

捌、退場之處理原則
(議約及簽約階段退場之處理原則)
五十六、促參案件議約及簽約階段,如有下列情形者,應啟動退場機制。
(一)主辦機關發現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有下列情形 者,應不予議約、不予簽約
1.資格審查不合格情形者。
2.主辦機關發現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有未達甄審標準或不符公共利益者。
3.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未依主辦機關通知參與議約者。
4.最優申請人未按規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完成投資契約簽約手續者,經主辦機關訂定期限通知補正,於期限內無法補正者。

(二)主辦機關因政策變更,不續辦促參案件;或為符合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致須重新辦理公告者。


(契約終止或解除之處置)
五十三、主辦機關解除或終止投資契約時,應以書面載明解除或契約終止意旨、事由及解除或終止之日期,通知民間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