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2-4-2 00:33 編輯
1.政府並未依法公開資訊。
1)三峽生命園區BOO案計畫書及相關會議紀錄: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
2)政府承諾或協助事項。
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
十二、(審核結果公開)
民間自行規劃案件,獲審核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將政府承諾或協助事項,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資訊及主辦機關之資訊網路中。
2.未定疏處期間,且簽約拖延時間早已超過相關法令規定。
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作業注意事項
四十、(議約與簽約期限)
主辦機關基於公共利益及公平原則,應視個案性質訂定合理之議約及簽約期限。其議約及簽約作業,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不得逾下列期限:
(一)議約期限:自評定最優申請人之日起至完成議約止之期間,不得超過等標期之二倍,且以六個月為限。
(二)簽約期限:自議約完成至簽訂契約期間,以一個月為原則,並得展延一個月。但簽約前依本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規定之籌辦時間,不予計算。 前項特殊情形之認定,不得授權所屬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執行之。
3.尚待釐清,爭訟標的有三:
1)未依法令公開資訊,透過法律手段,強制公開!!(以便取得更多瑕疵證據)
2)三峽生命園區審查通過,就是行政處分,瑕疵行政處分,可提出行政救濟。權利人?!消滅時效?!救濟中行政處分是否可為繼續簽約的依據?!
3)100/4/11議約完成,卻未於100/6/10前完成簽約,本案應撤銷
以上列舉內容,不是"得"是"應"。一旦沒遵守,就是程序瑕疵之所在,藉由行政救濟來翻盤!!
